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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只要一招

Posted on 星期三, 9 5 月, 2007 at 1:17 下午

既然是反对行业入口的行政障碍,就根本不需要设立复杂的反垄断法,也不需要主管部门连同各路经济学家张罗“分拆”或“价格管制”事宜(尽管这些工作看起来蛮有使命感)。什么都不需要,只需要一纸文件,上面写着“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某某业务”,那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垄断只要一招

薛兆丰
2001年6月11日

最近《南方周末》等媒体,邀请国内的经济学家,就如何拆除行业垄断发表看法和建议。常见的内容,第一是说垄断的特征,说垄断如何使社会利益受损;第二是建议如何分拆现有的垄断企业;第三是建议如何对现有的垄断企业作出某种管制,尤其是价格管制和建立反垄断法。
 
这些言论大部分有谬误,这些建议基本成事不足,败事有余。要拆除国内的垄断,最有效的办法只要一招,易如反掌,就是什么也不管,那就够了。
 
垄断本身是正常现象
 
首先,国内的传播媒体和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垄断本身是罪恶的,它会带来社会的损失;而理想的状况,永远是完全竞争的状态。
 
这种看法错了。垄断是普遍存在的正常现象,它是指供应商有能力左右“价格”和“产量”。举目所见,所有分散在不同地点的零售商,所有提供有差异产品的厂商,都具备这种能力。他们全都是“觅价者”,即“垄断者”。这两个词,一个好听点,另一个难听点,但所指完全相同。学完基础经济学的人,是不应该认为它们有什么差别的。
 
任何反对“垄断”(“觅价”)本身的人,其实质,就是主张产品不能有任何差异,或主张产品必须在集中的市场进行买卖。只有那样,即只有当任何产品都像股票市场上无差异的同种股票那样,才有可能消灭“垄断”(“觅价”)现象。可是,任何产品都没有差别,那是多么乏味的世界啊。
 
记住,要反对的并不是“垄断”(“觅价”)本身,因为它是普遍存在的、合理的经济现象。“垄断”(“觅价”)的成因有多种,包括天赋、产品差异、知识产权保护、交易场所分散、人为准入障碍等等。在众多的成因中,我们只反对一种成因,那就是“人为准入障碍”,换言之,我们只反对通过行政手段设置的行业壁垒。
 
分拆和管制适得其反
 
症状要看得准,措施才有效。很多学者对垄断现象看不准。例如,有人说,判断一家厂商是否垄断,要看它占市场的份额,看这一份额是否超过某个百分比。这种观点错在两个地方。第一,市场的范围总是无法清楚界定的,既然如此,你怎么算份额呢?第二,就算市场上只有一家“可见”的厂商,但暗中仍然可能有无数潜在的厂商伺机进入,那仍然是竞争的市场。竞争与否,是不能光看“可见”的厂商个数的。
 
犯这种错误的人,提出了错误的措施,那就是“凑数”——用强制的办法,凑足市场上厂商的数目。而数目多少才算“理想”,那要看他们的喜好,尽管他们声称那个数目是“科学地论证”出来的。他们的具体做法,就是分拆,或由政府操办另外几家对抗的企业。但问题在于,这些分拆后的企业,或新建的企业,也仍然是得到行政手段保护的垄断企业。
 
另一类学者认为,衡量垄断与否的标准,要看一个企业有没有攫取“垄断利润”或“过高利润”。而到底利润多少才算“过高”,其实也只是看这些学者的喜好,尽管他们会煞有介事地论证一番。问题是他们完全不明白,今天的“利润”会转化为明天的“成本”。如果以成本的高低来界定利润的合理性,那么企业只要把成本打高,把员工的亲戚朋友都送去度假,就能使利润变得“合理”了。
 
犯这种错误的人,提出了错误措施,就是价格管制。对垄断企业实施价格管制(如对电信或医药服务的资费作硬性规定),只能使问题变得更糟。没错,资费可以强制,但服务质量和数量不可以强制啊。你只管住了价格这一头,却无法管住垄断企业供应的那一头。由“政府”来管“垄断企业”,从来没有好结果。美国的加州,说是搞改革对付垄断企业,其实是在搞政府的电力价格管制,结果是大范围、长时间的停电。
 
还有些学者,上述两种错误一起犯。他们提出了错误的“一揽子”措施——建立“反垄断法”。这是非常糟糕的建议,因为提这样建议的人没有意识到,“反垄断法”会极大地强化政府干预市场的能力。美国的例子表明,“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大部分垄断,往往都是合理的垄断,而恰恰该反对的那些垄断,即由政府行政保护所孕育的垄断,则逍遥法外,得到豁免。
 
反垄断的独步单方
 
要死死咬紧一点,就是“人为准入障碍”,那才是“垄断问题”的惟一症结。其他都是似是而非的。“垄断”(即“觅价”)是正常的、普遍的经济现象,我们不反对。垄断有很多成因。我们反对且只反对其中一种成因,那就是政府的行政保护和进入壁垒。
 
既然是反对行业入口的行政障碍,就根本不需要设立复杂的反垄断法,也不需要主管部门连同各路经济学家张罗“分拆”或“价格管制”事宜(尽管这些工作看起来蛮有使命感)。什么都不需要,只需要一纸文件,上面写着“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某某业务”,那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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