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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的弗吉尼亚观点(反垄断专题之二十三)

Posted on 星期五, 9月 28, 2007 at 4:01 下午

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讨论“反垄断该干什么”,而弗吉尼亚学派则讨论“反垄断法干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这么干”。

    

反垄断的弗吉尼亚观点

薛兆丰
2007年10月1日《经济观察报》“解释反垄断”专栏系列(之二十三)

当代围绕反垄断政策进行论辩的美国经济学家,可按其思想状况粗略划分为“哈佛”、“芝加哥”和“弗吉尼亚”三个学派。“哈佛学派”主张加大力度和细无遗地执行反垄断法;“芝加哥学派”则针对反垄断违法行为逐项提出经济解释,力图劝阻在对市场缺乏理解的情况下武断地实施反垄断政策。然而,两者都默认一个前提,即反垄断政策有助规范市场秩序。

与此对照,“弗吉尼亚学派”挑战这一前提,质问荒唐的政策为何竟能如此顽固地生存。该学派坚定地认为,做决定的永远是个人而不是集体,而那些在公共事业部门工作的人,跟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人一样,是受其个人利益驱使的。只有考察反垄断司法中处于不同位置的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对反垄断法历史作出全面解释。按照麦切斯尼(F. S. McChesney)和舒伽特(W. F. Shughart)的概括,“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讨论“反垄断该干什么”,而“弗吉尼亚学派”则讨论“反垄断法干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这么干”。

“弗吉尼亚学派”得名,是由于其主要学者长期在弗吉尼亚州从事研究,而尤其与位于梅森大学(George Mason University)的“公共选择研究中心”有千丝万缕联系的缘故。上期介绍的图洛克(G. Tullock),就是该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这里让我再以一期的篇幅,从经济学家、政府反垄断执行机构、原告与被告企业四个方面,扼要介绍反垄断的弗吉尼亚观点。

第一,经济学家。从英国跑到弗吉尼亚教书的科斯(R. H. Coase)说:“19世纪末,经济学家对工业组织产生兴趣时,摆在面前的正是美国托拉斯和德国卡特尔的问题。很自然,随着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发展,对反垄断问题的研究就成了工业组织领域的主要课题。这有好有坏,而我认为坏大于好。无疑,经济学家被吸引到经济运行的真实问题上来,是好事。但另一方面,很不幸的是,要是你提供不了答案,就无法影响经济政策。结果,人们就被迫成为经济学政客,即那些明明在没有答案的情况下还在提供答案的人。”

科斯继续说出后来经常被引用的名句:“……每当经济学家看到他无法解释的现象——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他就在垄断上找理由。而由于我们在这个领域是非常无知的,所以也就有着大量无法解释的现象,于是在垄断上找理由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麦切斯尼则进一步指明,在1977年高等法院判决后,美国法庭在私人发起的反垄断诉讼中,更着重让经济学家定量评估经济效益和伤害。这一倾向给经济学家大开就业之门。靠想象来构建模型,按需要取舍数据,凭着直觉界定相关市场,为经济学家带来滚滚财源。

第二,政府的反垄断执行机构。费斯(R. Faith)等人在1982年用实证数据表明,国会议员涉嫌运用其拨款权,对作为美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之一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施加压力,以解救那些遭受反垄断审查的企业为条件来换取选民的选票。威佛(S. Weaver)则关注“反垄断机构喜欢告谁”的问题,并发现那些容易被法庭接受并让律师的赚钱的案件更受青睐,而那些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但较难立案的领域则被忽略了。卡斯曼(R. Katzmann)也指出,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官员,往往喜欢挑选内容简单、意义琐碎但胜算较大的案子,以便迅速建立自己的专业名声,然后跳槽到有名的律师事务所工作。

中国日前出台的《反垄断法》,置各种既有的行政垄断和专营特权于不顾,说明在背后推动反垄断法实施的真正力量,并不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也不是对经济效率的权衡,而是行政力量的较量。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美国和欧洲,利用本土反垄断法进行贸易保护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在中国,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便用来保护民族工业,则往往被认为是天经地义而不需要掩饰的举动。

第三,原告企业。对原告行为影响最大的是“三倍赔偿(Treble Damages)”惯例,即原告如果胜诉,可以得到三倍于其损失的赔偿的规定。这鼓励了大量在市场上无法赢得消费者支持的企业,转而求助于经济学家和律师,试图在法庭上追回经营损失和击败对手。从这一经验教训来看,中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置,宜集中不宜分散,宜上交不宜下放,因为高高在上的集权机构,反而较容易受限于执法资源,从而削弱企业靠打官司来谋生存的冲动。

第四,被告企业。反垄断司法对被告的影响,是迫使他们绕道而行,从事那些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本来是得不偿失的商业活动。经济学家比图林梅亚(G. Bittlingmayer)在1985年的《反垄断政策是否造成了大兼并热潮?》中指出,上世纪初之所以出现兼并热潮,正是因为当时的反垄断执法者严厉打击企业之间本来是健康的价格协议,使企业不得已采用交易费用更高的合并策略来躲避管制的缘故。不难想见,假如今天反垄断机构忽然对连锁经营协议采取敌对的态度,以任何理由认定它“限制贸易自由”或“企图取得垄断”,那么新一轮的兼并热潮——把本来分立的企业在形式上强行结合起来——就很可能出现。

弗吉尼亚学派(更多被称为“公共选择”学派)对反垄断以及其他经济政策的贡献,是破除了“公共政策和公共机构必然服务于公众利益”的迷信,破除了“反垄断机构控告企业肯定是为了促进竞争”的迷信,破除了“法官的判决肯定有道理”的迷信。它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成功解释了为什么显然非常简单的经济谬误竟然长期存在并被顽固鼓吹的原因。在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就“如何设计反垄断法”争论了半个世纪后,从弗吉尼亚学派观点来研究“为什么会热衷搞反垄断法”,相对而言是一块尚未开垦殆尽的学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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