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不知竞争为何物的评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教授最近在《中国青年报》谈论“欧盟与微软”案件(见这里)。我看这是一篇不知竞争为何物的评论。
王晓晔教授写道:
微软在这个案件中败诉的根本原因是,它滥用其在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损害了市场竞争。例如,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大多数人都是通过“Netscape”软件进入互联网,获取信息。但当微软把它的“Explorer”捆绑在视窗操作系统之后,“Netscape”很快销声匿迹。本世纪初,自从微软在其视窗操作系统上捆绑了“Media Player”,RealNetWorks的音乐软件也遭受了与Netscape同样的下场。而且,微软还同时窥视着竞争者的其他应用性软件。因此,微软只要将其软件产品与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竞争者的产品就会很快从市场上消失掉。因此,欧盟初审法院的这个判决对全世界软件企业的影响极其深远。
捆绑销售不可能撬动市场支配地位,这是戴维德(A. Director)在半个多世纪前就精辟论述过的。微软的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之所以能够被用户接受,根本原因不是捆绑,而是这两个产品本身质量得到了绝大部分用户的认可。微软也同样提供搜索引擎、邮件处理软件、图形处理软件、传真通讯软件、即时消息软件等,但在这些领域,微软的捆绑并没有取得它在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上取得的成功。事实上,即使是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都仍然有大量的用户还在无障碍地使用第三方提供的软件。
王晓晔教授“微软只要将其软件产品与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竞争者的产品就会很快从市场上消失掉”的看法,不仅体现了她对捆绑销售理论的完全忽视,也体现了她对事实的不当理解。使“竞争者的产品很快从市场上消失掉”的窍门,微软不可能晓得,王晓晔教授更不可能晓得。世上没有这码一劳永逸的好事。关于捆绑销售的经济学解释,请参考我的《捆绑销售能撬动垄断吗》。
王晓晔教授继续写道:
当微软把竞争对手完全排挤出市场的情况下,它肯定会抬高产品的价格,而绝不具有市场竞争中的创新动力。
在这里,王晓晔教授的理论依据是所谓的“掠夺性定价”模型。这个模型是个神话,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出现过。在现实生活中,那些在自由市场上取得成功的企业,带来的从来是扩大的产量和下降的价格,而不是减少的产量和上涨的价格。微软的产品也从不例外。王晓晔教授的推断“微软……肯定会抬高产品的价格……绝不具有市场竞争中的创新动力”,是全凭幻想而不顾事实的。由于计算机市场没有准入保障,微软每天都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剧烈竞争。苹果、Google、Linux等等都是人们熟知的微软的劲敌。关于掠夺性定价模型的荒谬,请参考我的《低价如何伤人》。
王晓晔教授还写道:
三百年来市场经济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竞争。只有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消费者才能享受到最低的价格与最好的质量。因此,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无例外地都制定和实施了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微软是当今最受世人关注的垄断企业。……比尔·盖茨因其企业和产品的垄断地位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第一富豪。因此,欧盟对微软的判决不仅对欧共体市场和欧共体竞争法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而且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也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
王晓晔教授似乎没有分清,保护竞争并不等于保护竞争者。有竞争,就有胜负;要保护竞争,就得接受胜负,这才是对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尊重,这才是保护消费者。在微软案中,我们看不到消费者受到损害,我们看到的只是受到消费者投不信任票的个别竞争者在利用欧盟这一官僚机构实施对成功竞争者的打压。换言之,我们看到的只是个别竞争者的利益。
在微软案中,怎样才能保护消费者享受最低的价格与最好的质量?这恰恰是我非常想追问王晓晔教授的:
(1)是维护微软的知识产权,让其竞争对手想方设法用自己创造的方式来战胜微软,还是让法院强迫微软公布自己的源代码,让竞争对手不劳而获?如果是后者,那么将来IT企业要获得成功,究竟应该聘请工程师还是律师?
(2)是允许微软改进自己的软件,并让消费者自由选择,还是让法院迫使微软销售未经改进的次品,从而给其他竞争者更多的机会?如果是后者,那么在保有市场上竞争者数目的情况下,是否牺牲了消费者的利益?人为地保有竞争者的数目,是否过于造作?我认为,只要对竞争的本质有所认识,就不难达到正确的答案。关于“欧盟与微软”案件,请参考我的《欧盟为什么要严惩微软》和《欧盟的罚单谁付账》。
在王晓晔教授的评论中,看不到对“捆绑销售”的经济学理解,看不到对“掠夺性定价”的经济学理解,也看不到对“竞争本质”的经济学理解。能看到的,只是对企业行为的蒙昧的误会,以为企业只要大就是恶、只要大价格就会高、只要大产量就会低、只要大用户就会被套牢,而完全没有意识到行业入口有无阻碍这个关键条件。在这种知识状态下大力提倡实施反垄断法,是极其危险的自负。对此,请参考我的《反垄断问题的深湛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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