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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有何危害(反垄断专题之十二)

Posted on 星期五, 13 7 月, 2007 at 5:37 下午

一旦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它们就必然增产,直到所谓的社会净损失消失殆尽为止,那么所谓“垄断三宗罪”的推演就不攻自破。“谢尔曼法要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但我们有时必须通过保护竞争者来促进竞争!”——不让法官把想法写下来,就往往不知道它多荒谬。

企业合并有何危害

薛兆丰
2007年7月16日《经济观察报》“解释反垄断”专栏系列(之十二)

企业合并有何危害?读过一点经济学的人,似乎都可以自信地提供答案:“企业合并会立即减少行业内的企业数目,从而提高合并后的企业的市场份额。当一个企业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时,它就会形成垄断,而且可能滥用其市场地位。”

我接着问:垄断企业如何滥用市场地位?经济学人会答:“垄断必然导致价格的提高和产量的减少。”我再问:“为什么是必然?”他们会答:“垄断之下,需求缺乏弹性,垄断者可以通过提价和减产来增加利润。如果这样,垄断者就不仅侵吞了消费者更大的利益,还空置了部分生产能力,造成社会资源的净损失(deadweight loss),故垄断必然导致经济低效。”

我追问:“既然需求缺乏弹性,而提价又可以增加利润,那垄断者是否会提完又提、提之不尽?”答:“不会。价格提得过高,销量就会太低,利润反而会减少。垄断者会设法把价格定在一点,即再高一点会减少利润、再低一点也会减少利润的点上,这样垄断利润就达到了峰值。然而,简单的图线即可证明,这一点也恰恰是造成产量不足和资源空置的价位。”

朋友,假如您赞成反垄断政策,又不想停留在人云亦云的层次,而要掌握一点令人心悦诚服的硬道理,那就应该熟悉上面三段论说。那是反垄断的最强理由。是的,价格上升、产量不足和资源空置,是垄断不可饶恕的“三宗罪”。归根结底,反垄断法从“限制企业做大”、到“禁止企业勾结”、再到“审查企业合并”,一连串政策都是建立在上面三段论说上的。

然而,我的批评是:前面的推理没错,但它们建立在一个假设上,即垄断企业对其产品只收取划一的单价!假如垄断企业只能以划一的单价出售商品,那垄断企业确实会减少产量、提高价格和空置资源。问题是,这个假设符合现实吗?

垄断者只收划一单价的假设,纯粹就是假设。现实中,卖家都是设法针对不同的顾客,以不同价格出售其商品的。换言之,世上没有不或明或暗进行价格歧视的卖家。“多买多送”、“精装平装”、“家庭套餐”、“高峰期价格”、“会员卡”、“优惠券”、“节日特卖”等俯拾皆是的定价现象,全都包含了价格歧视的成分。一旦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它们就必然增产,直到所谓的社会净损失消失殆尽为止,那么所谓“垄断三宗罪”的推演就不攻自破。

一条食街,假如允许十家不同风味和档次的餐馆互相竞争可赚取最大利润,那么即使这条食街归一人拥有,他也会仿效十个竞争者作“多元化经营”;反过来,假如这条食街只开一家餐馆才能赚取最大利润,那么即使这条街为十人分别拥有,他们最终也会合为一家作“规模经营”。要赚取一条食街的最大利润,或许要通过“多家小店竞争”,或许要通过“一家大店独营”,两种选择的优劣因时而变。但无论如何,只要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那么经济效益的高低,就与企业垄断与否无关,与企业数目或其集中程度无关。

令人遗憾的是,历史上几乎所有关于“合并”或“集中”的反垄断案例和争议,都绕开了“在允许价格歧视的前提下,垄断是否还会导致社会净损失?”这一核心问题。相反,注意力都集中到一些不可能有答案、或即使有答案也不能推断垄断对社会有害的问题上去了。这些不着边际的问题包括:

一,合并是否会掩盖或促成勾结。在司法过程中,企业之间的勾结尚且难以确证,多家企业一旦合并为一家,奸商们关起门来搞勾结岂不是更难侦察?出于这种古怪的逻辑,反垄断执行者对合并怀有敌意。这种敌意在前面已经剖析过了。

二,如何界定市场。市场的划定,直接影响对企业的市场份额的评判。要控告别人垄断,就得把市场划小;要替被告辩护,就得设法把市场划大。经济学者炮制过不少计算市场份额的公式。究竟市场如何划分?企业有没有边界?这些问题下期讨论。

三,如何判定垄断。还有一种似是而非的垄断判定法,是看一个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操纵价格来提高它的利润。如果能,就断定它就具有垄断地位。问题是,我们已经指出,即使对垄断企业来说,能令其利润最大化的也只有特定的定价方案。假如这种方案已经在实施,那么变动价格就只会减少它的利润。这就意味着,尚在摸索最佳定价方案的企业,因为利润还有上升的余地,所以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垄断;而已经在实施最佳定价方案的企业,由于利润已经达到最大,所以不管规模多大,都不会被判定为垄断。这种测试方法显然不可行。

四,是否出现提价和减产现象。一般认为,提价和减产是合并导致垄断的确证。目前的法庭技术,已经在利用复杂的回归分析,来比较企业合并对价格和产量的边际影响。问题是,即使合并导致了提价和减产,也仍然可能是资源被挪用到其他价值更高的用途上而导致的。我常举的例子是,假如铁路客运市场化,政府不再补贴,那么公路和航空客运会取而代之,这时铁路客运提价和减产就是好事。

五,是否应该保护本来应该失败的竞争者。这是关于“合并”的反垄断讨论中最讽刺的。臭名昭著的案件,当推1962年的“布朗鞋厂公司(The Brown Shoe Case)”。美国最高法院禁止被告合并,理由不是预测合并会导致产品提价,而是预计会降价,从而伤害那些生产效率较低的工厂。

法官以典型的“反垄断双语”写道:

“谢尔曼法要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国会通过保护小企业来促进竞争的意愿。国会理解,维持分散的企业和市场,有时会导致成本和价格上升。在权衡利弊时,我们必须防止集中。我们必须重视这个决定。”

没见过更自相矛盾的了——谢尔曼法要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但我们有时必须通过保护竞争者来促进竞争!不让法官把想法写下来,我们就往往不知道它有多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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