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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从租的角度看垄断(下)(反垄断专题之三)

Posted on 星期五, 5月 18, 2007 at 10:39 上午

多数人——包括那些坚决反对行政垄断的人——认为,以行政手段限制火车票的价格、从而限制铁路垄断者的垄断收入,是对垄断的一种有效矫正。基于同样的理由,他们也主张对其他公共事业,包括电力、用水、环卫、乃至教育,都实施限价管制。这种思维背后的逻辑是:垄断的祸害在于垄断者需索过度,而只要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就可以解决问题,使消费者免遭盘剥。从租的角度看垄断,上述成见错了,而且错得清楚——由政府来管制垄断,不可能保护消费者利益。

永远从租的角度看垄断(下)

薛兆丰
2007年5月14日《经济观察报》“解释反垄断”专栏系列(之三)

从1933年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J. Robinson)的《非完全竞争经济学》起,到2002年美国法官波斯纳(R. A. Posner)的新版《反垄断法》止,分析垄断行为的经济学框架,都是以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为蓝图的。此蓝图本身没错,但很容易给“点到即止”的读者造成误会,令他们以为反垄断的要旨之一,就是赋予政府权力,让它在“垄断者”与“消费者”之间“公平合理”地瓜分既定的利益。

在中国,铁路是国家垄断的。春运期间,铁路垄断者的收入可以大增。多数人——包括那些坚决反对行政垄断的人——认为,以行政手段限制火车票的价格、从而限制铁路垄断者的垄断收入,是对垄断的一种有效矫正。基于同样的理由,他们也主张对其他公共事业,包括电力、用水、环卫、乃至教育,都实施限价管制。这种思维背后的逻辑是:垄断的祸害在于垄断者需索过度,而只要对垄断进行价格管制,就可以解决问题,使消费者免遭盘剥。

从租的角度看垄断,上述成见错了,而且错得清楚——由政府来管制垄断,不可能保护消费者利益。这是因为,“垄断租值”永远是由需求强弱决定的,其他因素无法改变租值。就铁路而言,只要政府仍然垄断铁路运输业,那么它就必然享受春运期间的额外租值。只要需求还在,这租值就不消失。不论政府管不管,这种“垄断租”的存在和大小都不受影响,受影响的只是租的实现形式。

假如没有任何价格管制,那么铁路垄断者就可能提价,从而将其享有的租全部变现;假如存在价格管制,那铁路垄断者便无法将其垄断租全部变现,而只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把车票卖给与他有特殊关系的乘客。这时,部分租值就从钞票形式,转变成诸如人际关系的非钞票形式。

政府管制垄断的结果,不仅对垄断者不利,对整个社会也不利,因为它不仅扭曲了垄断者套取租值的意愿,而且还迫使需求者将资源耗费在人际关系的竞逐上,造成社会的净浪费。不明白这一点,我们就无法明白,为什么经济学家在反对行政垄断的同时,也反对以价格管制作为对行政垄断和其他垄断的矫正手段。

再以电信业为例。在中国,电信部门受准入壁垒保护,从而坐拥巨额垄断租值。但是,电信部门受准入壁垒保护是一回事;它如何将其垄断租变现是另一回事。经济学家既反对政府在通信行业设置准入壁垒,但同时也支持电信部门自主提供业务、自主划分市场、自主收取费用。从租的角度看垄断,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

一个地主,可能把他的土地交给败家子打理,结果丢荒了土地。这是最坏的一种情形,是地主和消费者的双输。好一点,地主虽然维持垄断者的特性,但可以把土地分割,交给几个不同的佃农耕作,对他们论功行赏,那么耕作效率就会提高。只要交易费用够低,不论土地由一个地主拥有,还是有一百个地主拥有,都不影响土地的有效利用。

同样,这些年中国电信几经分拆和资源调动,实际上就是垄断下的佃农安排。这种安排提高了效率。尽管电信保持了垄断特点,但由于基本没有受到价格管制,其经营主体保持了相对独立,所以在国家垄断的前提下,电信公司之间不仅存在竞争,而且竞争激烈,服务质量于是提高。

十多年前,深圳邮电局提议发展移动电话,但上级认为成本太高,需求不足,所以只允许深圳自筹资金试行。深圳投石问路,结果供不应求,造成垄断者和消费者双赢。这是说,将“国家垄断电信业”的前提存而不论,垄断者及其属下承包部门,若积极追求兑现租值,就比“只占茅坑”对社会有利得多。让政府管制垄断,而非解除垄断,效果则适得其反。

再以石油为例。阿拉伯垄断了大量油田,你可以抱怨上天不公;但石油输出国联合起来,以卡特尔形式操纵石油开采量,从而最大程度地兑现其天赋租值,却肯定对全社会有益。这是因为,在石油输出国共谋逐利的同时,全球石油消费的节奏得到了调节,石油在时间上的配置达到了优化。

从租的角度看垄断,我们首先看到,垄断者注定是要设法将其垄断力的租值兑现的,而他们的成功全赖需求者的钞票认可。令人惊讶的推论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种种行为,包括资源集中、价格联盟、价格歧视、捆绑销售、市场分割等,都是能为垄断者实现租值,即为需求者以钞票认可的行为。

这是说,反垄断法把目光集中在上述商业行为本身,是看错了重点、打偏了靶子。这便照亮了反垄断研究的第一片累结硕果的沃土:逐条研究被反垄断法禁止的每一种商业操作,解释它们为什么其实都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社会福利的。

从租的角度看垄断,还能让我们把视线转移到引起这些行为的垄断力的性质上去。既然对租值的追求必然引致“反垄断违法行为”,所以问题不在这些行为本身,而在其起因,那么带来租值的几种垄断力,包括天赋、经济产品、发明专利和行政特权,对社会福利的作用都是同等的吗?

这提问引向了第二片沃土:解释为什么天赋不论落到谁的头上,都不影响社会福利;解释为什么追求经济产品和发明专利上的垄断,往往会促进社会福利;重要的是,解释为什么追逐行政特权上的垄断,往往会损害社会福利;而在经济学中,“寻租(rent seeking)”一词,则是专指最后这种有害行为的。

反垄断研究还把反垄断执法作为考察对象,这是第三片沃土了。当立法者并不理解诸多商业行为的效率含义,而反垄断法的条文又含糊不清,反垄断法执法就必然成为竞争者和执法者们“寻租”的乐园。反垄断法的条文越宽泛,执法机关越庞杂,执法权力越大,“反垄断寻租”的破坏力就越大。这是各国在推进反垄断法时,必然遭遇的制度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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