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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市场就不能放了吴英

Posted on 星期四, 7 1 月, 2010 at 7:48 下午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有恻隐之心,就应该放吴英一条生路;但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不应该放了吴英。

爱市场就不能放了吴英

薛兆丰
2010年1月7日

首先我主张放吴英一条生路(案情细节参见这里)。手上没有人命,只是涉及财务,区区数亿,不及某些毋需丧命的贪官涉案金额的零头,何况连麦道夫都不至于死。年纪轻轻,让她活下来吧!是的,我动的是人道理由。我没有说美国的法律可以适用于中国。有些人坚决认为吴英就是该死,我说这些人内心凶悍未开化。

然而,我认为吴英有罪。有些人本着支持民间融资的立场,要为吴英洗雪清白。例如秋风就大谈什么“贫富分化、企业家精神、虚假繁荣、深厚的中国传统根底(见这里)”,这毫不靠谱,是无限上纲,大而无当。

在讨论案情时,不应该忙着站队,而应该搞清楚事实,看事实是否违法;如果违法,那再看量刑是否适当;如果适当,那再看是否可赦,以及再看往后是否应该修改法律。

市场经济不是无法无天。如果只要是集资就无罪,那麦道夫是不是也无罪?是不是也企业家精神?是不是也犹太人的深厚文化传统根底?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实报亏,同时一再借钱,那还不算诈骗。但吴英的做法相反。她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使人深深误信其盈利能力。这是麦道夫的做法,不是建基于诚实之上的自由交易,是刻意而有规模的诈骗,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应该支持。

有恻隐之心,就应该放吴英一条生路;但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不应该放了吴英。

附:从庞士骗局到合法集资 

薛兆丰
2010年1月9日

关于吴英行为(参见这里)是否有罪,我在昨天给朋友的信中写道:

我给出了我的标准了: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或者,用另外一个标准:还款究竟是来自经营的盈利,还是来自新的举债。这当然有程度的问题,但靠400%的利息的举债来维持还款,不能说吴英经营有方吧。

今天浏览维基,其“庞士骗局”条目说得清楚:

庞士骗局就是靠投资者或后继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得不正常,要么就是一以贯之得不正常。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也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是由于它们引起了怀疑,要么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虽然它注定失败,但它可能过很久才失败。例如麦道夫。

高额的回报,如30天20%的回报,目的是诱骗没有深入金融知识的外行人的。这些系统开始运作得很好,投资者通常又把钱继续投入。

为了掩盖庞士骗局的简单格局,通常要加以伪装。例如,麦道夫就曾经引人注目地拒绝过投资者的参加,哪怕他们恳求他把钱收下。外人会觉得他是在从事真正的投资活动。

相似的欺诈活动包括“金字塔型骗局(传销型的)”。但两者有不同。庞士骗局是一个汇集地,所有受害者都聚集在这里;而金字塔型的受害者是分层的。庞士骗局通常通过一些神秘的策略吸引一些富有的投资者,而金字塔型骗局者开诚布公地说新进来的钱将会成为早期投资的回报。金字塔形骗局往往比庞士骗局更快崩溃,因为前者需要指数般增加的新人,而后者通常能够靠说服投资者把钱放着不拿走而维持较长时间。

庞士骗局与金融泡沫也有不同。金融泡沫里可能没有任何欺诈成分。

庞士骗局与“借新钱还旧债”不同。人们借新钱还旧债,未必就是庞士骗局,只要借款人没有向放贷人许诺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没有宣称在进行不寻常的金融投资项目,而且也没有靠递进的借款量来填补早期的借款。

维基的内容详见这里。维护市场经济需要经济知识。这知识的获得是科学发展的过程。正如不能因为赞成性爱自由,就主张把强奸犯放了一样,我们不能因为要鼓励民间集资行为,就过份到为庞士骗局和传销骗局鸣锣开道。

另外,我认为当前关于“集资”的法律,关于抓什么放什么,写得不清楚,由此还导致了另一层因果关系,即由于法律对正当的集资行为管得过死,而诱发了不正当的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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