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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受害人的违法

Posted on 星期三, 5月 9, 2007 at 12:04 下午

最近看到一篇报道,说有一名记者,先潜入一家同性恋者聚集的酒吧,实地观察那里一对对男人的亲昵举动;接着,尾随的执法人员突击搜查,把他们带回公安局处罚;那位记者,再把整个过程写成报道,对这些同性恋者的“丑态”作一番“鞭挞”。

没有受害人的违法

薛兆丰
2001年9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最近看到一篇报道,说有一名记者,先潜入一家同性恋者聚集的酒吧,实地观察那里一对对男人的亲昵举动;接着,尾随的执法人员突击搜查,把他们带回公安局处罚;那位记者,再把整个过程写成报道,对这些同性恋者的“丑态”作一番“鞭挞”。

读完那篇报道,我感觉恶心——不是对同性恋者恶心,而是对粗暴干涉同性恋者聚会的记者和执法人员恶心。同性恋者,他们的性取向在外人看来是古怪的,但无论多么古怪,他们毕竟没有伤害任何人。倒是他们自己的私下活动,受到了外人的滋扰,倒是他们的自尊心,受到了好事之徒的伤害。

有人说,他们之所以被拘留,是因为他们违反了治安管理条理。就算是吧,那我们现在就不妨讨论一下,这样的治安管理条理是否合理。也有人说,同性恋者的举动,令大多数人感觉不安。就算是吧,那记者为什么还要钻进别人聚会的特定场所,把鼻子探到人家的嘴唇之间,将细节披露出来,让本来“眼不见为净”的读者难受呢?

读过经济学的朋友都知道,交易能够“无中生有”地增进彼此的幸福。我把多余的面包给你,你把多余的牛奶给我。这样,尽管牛奶面包都没有增加,但我们的幸福都增加了。这个道理很浅,但要贯彻到底并不容易。把这个道理贯彻到底,就会得到“没有受害人的违法”的视角。

在上面提到的故事里,警察把同性恋酒吧里的人都抓起来了,因为他们都是“违法者”。但,“受害人”在哪里呢?执法人员根据某些法律和条例,可以指出谁是“违法者”,却没有办法指出谁是“受害人”。

不是小题大做,这种“找不到受害人的违法”,是社会上常有的事情。

性交易,雇佣没有许可证件的外地劳工,同性恋者幽会,浏览色情网站,发放高利贷,把舶来品带入国境出售,这些做法往往都被视作违法,参与者都是“违法者”,但“受害人”是谁呢?这些没有受害人的违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是“违法者”双方自愿的交易。

最典型的例子是麻醉品问题。我们知道,在荷兰和瑞士等国家,买卖轻度麻醉品是合法的。很多学者,包括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和加里·贝克尔,都公开支持麻醉品合法化。(分别参见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的《弗里德曼文萃》和华夏出版社的《生活中的经济学》。)最近英国严肃的政经杂志《经济学人》,也用封面文章高调呼吁麻醉品合法化。

他们走火入魔了吗?我们不妨听听他们的论证。第一,我们缺乏道德上的理由,去惩罚那些自杀的人。既然如此,对那些自愿用麻醉品进行慢性自杀的人,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去阻止、甚至去惩罚他们呢?我们当然可以用言语来劝说,但我们没有权力阻止和惩罚他们。

第二,麻醉品合法化后,“自愿”食用麻醉品的人数,可能会上升,也可能会下降,但重要的是,“被迫”食用麻醉品的人数肯定会下降。要知道,现在很多瘾君子都是受害人,他们是因为上当受骗而上瘾的。在麻醉品非法的情况下,瘾君子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取麻醉品,犯罪分子于是产生了强烈的动机,要诱骗别人上瘾,通过麻醉品控制别人的行为,盘剥别人的财富。当麻醉品非法时,只有社会上的恶棍才敢铤而走险去贩卖,并恶意地拖人下水;当它合法时,正当的商人也会去贩卖,但不会强加于人。

第三,由于麻醉品只能在地下买卖,所以品质得不到保证,瘾君子的身体会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第四,管制之下,麻醉品的价格极高,这会诱使瘾君子从事其他犯罪活动。一旦放开管制,麻醉品的价格就会暴跌,原来靠贩卖麻醉品牟取暴利的黑社会分子,会一下子失去了赖以为生的温床,而瘾君子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机会也会减少。

您不同意这些惊世骇俗的论证吗?不奇怪。先把它放一边,时不时拿出来想想好了。但可以肯定的是:经济学从“自愿交易可以增进双方幸福”的原理出发,最终得到了“没有受害人的违法”的视角,这一思想历程,能令许多喜欢思考社会问题的人,永久改变他们的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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