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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经济学

Posted on 星期三, 5月 9, 2007 at 9:46 上午

两年来我遭到的冷遇和质问,加深了我的忧虑:尽管我们搞市场经济多年了,但对于“什么是自由竞争和什么是垄断”的根本问题,绝大多数人都被坏的教科书误导了。我打算以“觅价者”原理为线索,介绍“垄断经济学”,以此澄清各种流行反垄断观点的正误。 

垄断经济学

薛兆丰
2000年5月9日《书城》

我第一篇为微软公司的商业行为辩护的文章,写于1998年5月20日,那是美国司法部联同20个州起诉微软公司触犯反垄断法的第二天。后来我继续发表过好几篇文章,指出反垄断法的谬误和危害,并强烈呼吁我们不要学美国的反垄断法。结果应者寥寥,几近于无。两年来我遭到的冷遇和质问,加深了我的忧虑:尽管我们搞市场经济多年了,但对于“什么是自由竞争和什么是垄断”的根本问题,绝大多数人都被坏的教科书误导了。我打算以“觅价者”原理为线索,介绍“垄断经济学”,以此澄清各种流行反垄断观点的正误。

“受价者”与“觅价者”

“受价者(price-taker)”是这样的厂商:他们面对的顾客,只能接受惟一的一个价格,而且无论购买多少,都是这个惟一的价格。如果厂商稍微提价,顾客就完全不能接受,全部跑掉;如果厂商稍微降价,顾客就会全部吸引过来,一个不少。

在集中的市场上提供没有质的差别的商品的厂商是受价者,例如农贸市场上出售同种规格农作物的农民、股票交易所里出售同种股票的投资者等。

“觅价者(price-searcher)”则是这样的厂商:他们的产品与别人的产品有差别,所以即使他们提价,也不会赶走所有的顾客,顾客的购买量只会减少一点;如果他们降价,顾客是会多买一点,但也不至于引来全部的顾客。这就是“觅价者”的全部特征:降价只会提高部分销量,涨价只会减少部分销量。

我们所见到的厂商,大部分都是“觅价者”,包括所有的零售商店、航空公司、计算机芯片制造商、房地产开发商、电影院、唱片公司等。

“觅价者”有很多别名,包括“垄断者”、“不完全竞争者”、“垄断竞争者”、“价格制定者”等等。其中有些好听一点,有些难听一点,但它们所指的都是同一个对象,即具有“降价只会提高部分销量,涨价只会减少部分销量”特性的厂商。

对“觅价者”的正确描述和错误指责

严密的经济分析推出一个结论:对于“觅价者”来说,能为他们带来最大利润的产量,与能为全社会带来最大效益的产量,两者并不一致。后者大于前者!

也就是说,厂商如果要照顾社会的最大效益,就必须进一步增产,从而进一步降价,但这样就会损害了厂商自己的最大利润,从而在无情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反过来,厂商如果要挣扎求存,要获得最大利润,就必须限制产量,放弃一部分本来可以生产的商品,但这样就会使社会效益达不到最大化。

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选择,任何“觅价者”,也就是任何具有“降价会提高部分销量,涨价会减少部分销量”特性的厂商,都不得不面临这个选择。同时,这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照顾了社会利益,就要危及企业自身的生存;照顾了自己的生存,就要损害社会的一部分效益。

市面上大部分经济学教科书,都能够清晰地推导这个结论。这个结论是正确的。但那些仍然是“坏的”教科书,因为尽管它们正确地描述了“觅价者”的特性,却错误地对“觅价者”进行了谴责。它们笼统地说“觅价者”(即垄断)是不好的,是邪恶的,是要控告的。

这种观点,错就错在用幻想中的美好与现实中的缺陷互相比较。好比你这么说:“牛挤出来的是奶,好虽好,但牛要吃草,这不好。吃草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损失。只有不吃草,但照样挤出奶来,那才好。”但在这个世界上,牛必须吃草,才能挤出奶来。是牛制造了牛奶,尽管它在制造的过程中损耗了草,因此被人嫌弃为“不够理想”。牛不吃草,就不会有牛奶。

同样,“觅价者”必须限制一定的产量,才能在竞争中存活和发展,才能创造不同质的产品来。是“觅价者”创造了产品,带来了社会效益,只不过他们没有进一步完成超额的产量而已,难道他们就应该因此受到谴责吗?记住,消除了“觅价者”的世界是单调乏味的,在那里,无数的企业都只在生产惟一一种完全一样的商品。

甄别“觅价者”的政府成因

“觅价者”的“全部产品”具有某种独特品质,所以他们对价格具有操纵能力。但这种操纵能力并不能保证他们一定能够生存下去。要发现最佳的产量和最佳的价格,根本不是经济学教科书上两条曲线相交那么易如反掌,而往往是充满风险的试错过程。稍一不慎,就全盘皆输。

“觅价者”的产品的独特性质,成因有几种。其一是天赋。像邓丽君那样的明星,她们是“觅价者”(垄断者)。经理人精心控制她们的“产量”(曝光率),从而达到自身的利润最大化。当然,为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她们本来应该有更高的出镜率。

其二是产品有别人模仿不到的优势。有些餐厅就是比别的旺,原因可能是位置、装修、服务、菜式、烹调、价格等略优。就算是开放竞争,没有任何秘密,别人也就是学不全、赶不上。

其三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通过专利法、版权法的保护而产生的“觅价者”。这不是开放竞争的市场,而是由政府用强制力管制的市场。

有人主张把微软的软件代码公开,成为“公共标准”。对这种人,我们要反问他:“犯罪为什么要坐牢?”——既然犯罪已经既成事实,那么坐牢并不能纠正已经发生的事实啊。答案是:坐牢是为了警醒下一个犯罪者。同样,依靠政府的力量维持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目的是为了激励下一个知识的创造者。

其四是政府通过行政指令,阻止其他厂商进入而形成的“觅价者”。这样所形成的“觅价者”及其带来的效益损失,是人为的,不必要的,也是经济学家真正反对的。

中国电信不是因为它拥有天然的资源(如邓丽君),也不是因为它的产品比别人好(长期以来这场赛马只有一只马参与),也不是它专有某种知识产权,而是它受到了政府行政命令的保护,才成为“觅价者”的。我们要反对的,只有这种“觅价者”;我们要消除的,也只有这一种“觅价者”的成因。

“消费者剩余”未必属于消费者

对绝大多数商品来说,我们都无须付出自己心目中的最高价格就可以买到。你上班坐3元钱的公共汽车,并不意味着你最多只愿意付这么多。当然,你希望最好再便宜一点,甚至最好是免费。但为了准时上班,并免除步行的辛苦,你或许愿意最多付10元。另一方面,公共汽车公司收你3元,也并不意味着它最少必须收这么多。当然,它希望最好再贵一点,票价最好涨到1万元,但为了赚取收入,它或许愿意把车票最低降到1元。

可见,乘客和司机对公交服务的“个人估值”(personal worth:个人认为某事物值得多少其他的事物)是不同的,乘客最高愿意以10元购买公交服务,司机则最低愿意以1元提供公交服务。经济学上通常把其中的9元差价称为“消费者剩余”。这是一个容易引起误会的词语,因为人们很容易就会以为,这9元的“剩余”是属于“消费者”的。但是,经济学里没有任何一条原理能够证明这9元的剩余应该属于消费者。事实上,它首先由企业(公共汽车公司)创造,随后由消费者给予估价。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剩余是由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共同分享的。

对“觅价者”的其中一项指责,是它剥夺了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这在经济学上是找不到依据的。“消费者剩余”不是非属消费者不可的。

利润无所谓“合理”与否

还有很多人认为,一个企业的利润是否合理,标准在于产品的定价是否与成本相符。获得超额利润的企业就是垄断企业,政府应该管一管。

这个观点违背了经济学的基础常识。产品的价格是由它的供求决定的,而不是由它初始的成本决定的。不要以为你闭门炮制一张唱片的成本是1万元,你就能够卖这个价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唱片受欢迎,歌星的工资才会高涨起来。价格信号传递的方向,是从最终产品的供求波及到原材料的价格,而不是反过来从原材料的价格波及到最终产品的价格。

如果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成本来为产品定价,那么企业要增加收入,就得设法提高生产成本了。这样一来,哪里还有企业愿意降低成本呢?政府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监管微软,微软就会鼓励员工都住进五星级酒店,账单统统打入成本。于是,提高产品的售价就变得“合理”了。

假设普通医生要花30分钟做一个割阑尾的手术,而一位快刀医生完成同样的手术只需要10分钟。问题是这位医生是否只应拿到三分之一的手术费呢?当然不是。他应该拿到跟其他医生一样的手术费。他由于手艺非凡,成本比其他医生低得多,所以在同等的时间内,比其他医生多赚了两倍的钞票。但他并没有欺负病人,病人得到的服务是一样的。一台阑尾手术的市场价格就是500元,至于这500元是按时间长短来算、按刀口的长短来算、按主刀人的职称来算,都是事后的表达方式而已。怎么表达都无所谓,反正一台同质的手术,不论其成本是多少,按照市场供求关系,价格就是这么多。

如果规定利润必须和成本挂钩,规定利润不能“偏离”主刀人的成本,那么还有谁愿意钻研刀法,成为技高一筹的外科医生呢?用成本的高低来衡量利润的合理性,是荒谬的想法,尽管依然非常流行。可以想见,我们以后还会遇到头衔是“经济学者”的人犯同样的错误。

小结:“垄断”在大多数人心目中是一个贬义词,而经济学的作用,就在于准确地剖析其多种含义,拨开所有修辞色彩,对垄断现象作出平实的解释。

注:本文部分内容经授权改编自阿尔钦(Armen Alchian)《大学经济学》(University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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