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如何分配
通过官员的意志和政府的命令,以税收、价格管制、实物分配、身份歧视等方式,来强行分配生产资源和商品,社会将重蹈计划经济的覆辙,而得益者只可能是官员及其裙带。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36)
收入如何分配
薛兆丰
2012年12月3日
最近“合理调节收入再分配”成了热门话题,不知道确切的原因,但我听来感觉不妥,因为言下之意,仿佛收入本来就是由某些人分配的,只是分配得不够合理,要调节得更加合理而已。从我所学看,收入的“分布(distribution)”由经济规律决定,若作硬性“分配(allocation)”,则会违背经济规律,经济效率会打折扣,结果往往是穷者更穷,不该得益者更富。合理做法并非“调节”收入再分配,而是直接改变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制度和政策安排。让我解释几个要点。
一,人为干扰分配会直接损害市场机制。我们知道,市场机制的核心在于价格自由浮动,而价格的作用就是(1)“传递”关于资源稀缺的信号,从而(2)“指导”人们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生产,并进一步(3)“影响”商品和财富的分配。问题是,假如这最后一点,即价格的“影响分配”功能,受到强力干扰,那么前两项,即“传递信号”和“指导生产”的功能,就不可能发挥作用。理由很简单: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只要奖惩不够分明,他们就会丧失对价格信号作反应的积极性,市场经济就变得有名无实。
事实上,重手调节收入会扭曲市场行为。不论是悬壶济世的医生,还是传道解惑的教师,抑或审批项目的官员,其享有的收入都不是由其贪婪程度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对其掌握的人力资本或权力资本的需求决定的。以行政手段来限制他们的收入,比如压低挂号费,减少学杂费,或打击贪污腐化行为,都不能削弱他们攫取更高收入的能力,而只会诱发更多不正常的现象,包括医生收取红包、教师增开补习班、或官员增加管制寻租等。要真正调节医生、教师和官员的收入,只能增加医生和教师的供给,并削弱官员的权力,此外别无他法。
二,各种资本——包括劳动力资本——的收入水平,都是由市场力量决定的。这是一个协同生产的时代,任何最终产品都是通过团队作业来完成的。所谓团队,可以是一个球队、一个乐团、或一个企业。每个队员应得的收入,取决于他对这个球队所带来的新增价值;一个指挥所应得的收入,取决于这个乐队有和没有他指挥之间的价值差距;而一个工人所应得的工资,则取决于他对企业产品的新增贡献。
举一个例子。据报道,中国大陆的劳工,只能从每台iPhone手机中拿到1.8%的利润。不管事实上准确的数字是多少,这里的要点是:这种分配不是由任何个人决定的,固然也不是由哪些缺乏同情心的坏人决定的;相反,它是由全球市场上无数的人所共同决定的。具体而言,工人的工资水平总是由其边际贡献率来决定的。大陆劳工的要价如果超过这个水平,工作就会随时被同类的竞争者(如来自越南、印度、东南亚的工人)夺取。
恐怕有人会说,苹果公司赚取的超额利润,不妨多分一点给穷苦的工人。但这么说的人并没有意识到,那些超额利润并非无源之物,而是股东们筹集的资金的回报。如果不把这些利润用于酬谢金融市场上的集资者,那苹果公司就不可能进行研发,研发就不可能成功。毕竟,资金本身就是生产苹果手机的原材料之一。换言之,利润也是有主的,它属于承担风险的企业家和投资者。不将利润划拨给他们,那么企业就既不会冒险、也不会创新。为了调节而调节的人,基本上都忽视了这个普适的收入归属规律。
三,调节收入分配会堕入“戴瑞德定律”的陷阱。1960年代,法律经济学创始人戴瑞德(Aaron Director,1901-2004)曾经发现一个规律,即任何政府针对穷人的补贴措施,最终都会让中产阶级得益,而由极穷者和极富者付账。由于戴瑞德坚持“多述少著”的习惯,逼得后来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1911-1991)在1970年发表题为“关于公共收入再分配的戴瑞德定律(Director’s Law of Public Income Redistribution)”文章,越俎代庖地阐述了戴瑞德的思想。
该文检视了多个政府实施收入再分配或定向补贴的领域,包括教育、农业、住房和社保等,发现受益者都集中在中产阶级。以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为例,由于所有有工作收入的人都要缴纳社保,而极富者并不多交,所以以下各种人群就相对吃亏:(1)较早开始工作的(而非有机会呆在学校深造的);(2)较早去世的(而非长寿的);(3)妻子也得工作的(而非丈夫的收入就够养活全家的);(4)年轻的(而非在政策实施时就已经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显然,这种收入再分配下,最大的收益人群并非最穷者或最富者。
此外,当时能上大学读书并享受政府资助的,往往是中产阶级家庭的子女;有资格购买政府的限价房的,是比较有钱和有办法的人,而政府为了建设这些质高价低的限价房,却往往要先铲除那些真正穷人所栖息的贫民区,这样受损的恰恰是那些根本买不起限价房的穷人;农民长期以高于市场水平的“政府保护价”向政府出售粮食,他们无疑是富裕的既得利益者,而真正支付高价的是广大的纳税人。
这一系列现象的根源,按斯蒂格勒的解释,是中产阶级构成了选民的主体,他们是政客所要争取选票时的关键对象。与此相对,处于两极的穷人和富人,则要么缺乏能力、要么缺乏动力、要么缺乏足够的规模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沦为在一系列“收入再分配”运动中的输家。
虽然中国的选举制度与美国有别,但戴瑞德定律有效的例子也比比皆是。例如,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受益者,往往不是最穷的人;清华北大等一级高等学府,获得的政府资助巨大,而有资格享受的学生,大部分来自中等以上收入的家庭;国庆节的高速公路免费,得益的是自驾小车的中产阶级,而乘坐大巴的旅客则不受优惠……这是值得反思的现象。
四、扶贫不应该采用实物补贴或价格管制,而应该采用“负所得税”办法。早在半个世纪前,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就曾经提出过,应该以“负所得税”的形式来补贴真正的穷人,同时取消其他所有的收入再分配和补贴措施。具体而言,就是社会只对穷人发放货币补贴,而补贴的金额随着穷人自身的收入的递增而递减,收入超过贫困线就不再接受任何补贴,而整个社会的商品和服务,则均按市场化的方式分配,不再搞任何实物补贴。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既保证了最穷的人能够得到基本的货币收入,又维护了他们按自己偏好分配收入的权利,还消除了他们力争下游的动力,最重要的是保证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调节收入再分配,是一种流行而含糊的说法。它可能指深化改革、保护产权、自由定价、解除行政垄断、以及减少政府干预,从而让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所得的回报更合理。这种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持有这种思路的人,往往不喜欢用“调节收入再分配”来表达。事实上,它更可能指通过官员的意志和政府的命令,以税收、价格管制、实物分配、身份歧视等方式,来强行分配生产资源和商品。无容置疑,按这种思路来调节收入再分配,社会将重蹈计划经济的覆辙,而得益者,只可能是负责调节收入分配的官员及其裙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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