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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定价,何罪之有

Posted on 星期三, 9 5 月, 2007 at 12:34 下午

不是说一定没有“勾结定价”的行为——企业间可能有勾结,也可能没勾结;可能好像有但其实没有,也可能好像没有但其实有——而是说有没有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还企业以自由,让他们八仙过海地去觅价,把能促进交易(这对厂商和顾客都有利)的价位尽快找出来。

勾结定价,何罪之有

薛兆丰
《南风窗》2003年7月下

因为坚定支持市场经济,所以在过去五年里,我从不放过任何机会,强烈呼吁中国不要步美国和欧洲的后尘,建立这样或那样的“反垄断法”。不是要邀功,而是要显示孤独,希望更多朋友可以站出来帮腔。

很遗憾,酝酿已久的《反垄断法》快要出台了,其核心参照了美国几个重要的反垄断法案。除了我过去谈得多的“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准入”的内容外,还包括了“勾结定价”的条文。关于“勾结定价”,必须同时从三个角度看。

从最基础的层面上说,任何自愿达成的交易,都能使交易的双方都得益。每一方都自认为,自己“换来的”要比“付出的”更有价值,否则就不会成交。这是交易的基础,也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基础。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许多人过几分钟就会把这忘得一干二净。他们会振振有辞地说:“生活在这个时代,不使用电脑已经是不可能的了。正因为我们别无选择,所以才需要政府来监管像微软这样的垄断企业,否则就会对社会利益构成威胁。”

但价格理论的观点是:你并不是别无选择的。你大可以不用电脑。不管你花多大的价钱,只要是自愿的,只要没有人用枪逼你,那么你购买电脑的行为本身,就雄辩地表明:你认为电脑为你提供的服务,要比你花掉的钞票更有价值。

接着,是关于商业上的觅价行为(price-searching)。企业面对的是众多的顾客。这是“一对多”的关系模式。设想一下,即便是“一对一”的关系,只跟一个顾客,要达成双方都满意的价格,也是不容易的。

在真实世界,厂商要在一个广阔的市场里,面对无数不知名的顾客,摸索出顾客群中大部分人能接受的价格,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难度之大,使得觅价的行为,几近变成了盲目的角逐。

厂商若能准确地把握商品的档次和价格,就生存下来;否则,在档次和价格的搭配上有闪失,就被淘汰。经济学家所画的什么供求曲线,一概是纸上谈兵,事后诸葛亮。竞争中的厂商,从没有这样的图纸。企业家以为自己靠的是分析和经验,不知道真正靠的还是运气。

再有就是关于企业边界的观点。从工商管理部门的角度看,企业的边界是明确的,一家企业就是一家,两家就是两家。可是,以经济学的眼光,从行业的角度看企业,企业的边界就并不明显了。

可以是多个企业共同满足市场总需求,也可以是合并后的大企业单枪匹马为市场提供服务。一家企业做不完的生意,自然会转到另一家,这跟一个车间干不完的活,要给另一个车间来承担没有什么区别。

上述三个观点,即“交易使双方得益”、“觅价的盲目性”和“企业边界不明确”,加起来,再来考察《反垄断法》中所说的“勾结定价”行为,我们就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

在各级价位上觅价的厂商,就好像一群在长长的海岸线上寻宝的儿童。他们可能分道扬镳,一个往东找,一个往西找;他们也可能不约而同在同一处找到了宝贝;他们还可能达成默契,手牵手去找。但怎样都无所谓,关键是宝贝已经藏好在某一地点了,只要有人找到就好了。

同样,只要有人成功觅价就好了。只有成功觅价,交易才能成功,消费者才能受益。合理的价格已经存在了,就像宝贝已经藏好了一样,关键只是它在哪里。至于是哪个企业找到了这个价格,或有没有哪几家企业联手寻找这个价格(即所谓的“勾结定价”),那对市场的供求关系是根本没有影响的。

不是说一定没有“勾结定价”的行为——企业间可能有勾结,也可能没勾结;可能好像有但其实没有,也可能好像没有但其实有——而是说有没有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还企业以自由,让他们八仙过海地去觅价,把能促进交易(这对厂商和顾客都有利)的价位尽快找出来。

令人深深忧虑是:《反垄断法》把本来既无关痛痒、又极难考证的“勾结定价”行为规定为非法,必将引发大量根本不必要的司法纠纷。

确实有勾结行为的企业,要忙于毁尸灭迹;确实没有勾结行为的企业,会被人忙于栽赃陷害;法官(而不是顾客)成了企业生存的上帝,而提高行政影响力(而不是产品的性价比),会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这一切,都不是声称要维护市场竞争的人愿意看到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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