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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双收费之争看反垄断重点

Posted on 星期三, 5月 9, 2007 at 12:36 下午

政府的“行政准入限制”,才是反垄断的重点。一个行业内,如果有政府准入限制,那么供应量的操控权就属于政府,而这个行业的全部“价值”,也就属于政府了。至于这个行业的主人——即行业的准入控制者——如何套现,则是另外一回事了。是的,他必然要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来套现,但不管他采用哪一种方式来套现,这个行业的价值都始终属于它。

从单双收费之争看反垄断重点

薛兆丰
《南风窗》2003年4月下

电信专家阚凯力教授,最近撰文支持移动话费降价,并反对实施单向收费。文章一出,引起哗然,因为民间以反电信垄断为由,主张移动电话实施单向收费的诉求,已经到了声势浩大的地步;阚教授竟然站出来反对,有点螳臂挡车的味道。

阚教授大致是对的。他的文章说理清楚,逻辑井然,据说有些长期主张实施单向收费的学者和官员,看完文章后就立即转舵了。回想几年来反垄断政策所走的弯路,我们都会同意,理论上的充分争论,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代价。

必须意识到,在反垄断措施上,有四类问题,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任何反垄断措施,都可以归入这四类中的一类。而这四类反垄断措施中,只有一类是必定能够消灭垄断的,另外有两类是为垄断服务的,而最后一类不仅不能消灭垄断,而且还会进一步危害市场竞争。

四类反垄断措施:一是完全解除政府对行业准入的控制权,典型的问题是“企业何时可以自由经营电信业”;二是在政府的行政保护下,垄断企业如何化整为零、掩人耳目,典型的问题是“中国电信是不是要分成东南西北四家公司”;三是在政府的行政保护下,如何对垄断企业进行价格管制,典型的问题是“如何通过价格听证会制定合理的利润率”;四是如何通过立法,规管那些靠市场竞争把对手打败的成功企业,典型的问题是“如何利用《反垄断法》来管制像微软公司那样的企业”。

准入是反垄断唯一关键

只有第一类问题,也就是政府的“行政准入限制”,才是反垄断的重点。一个行业内,如果有政府准入限制,那么供应量的操控权就属于政府,而这个行业的全部“价值”,也就属于政府了。直截地说,谁拥有皮鞋行业准入权,皮鞋业就是谁的;谁拥有铁路运输业准入权,铁路运输业就是谁的;谁拥有电信服务准入权,电信服务业就是谁的。

至于这个行业的主人——即行业的准入控制者——如何套现,则是另外一回事了。是的,他必然要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来套现,但不管他采用哪一种方式来套现,这个行业的价值都始终属于它。

现在,既然政府拥有电信服务业的准入权,那么电信服务业的价值就属于政府了。政府可以采用它喜欢的方式来套现,这些方式包括国营啦、股份制啦、承包制啦、拍卖经营牌照啦、价格管制啦,等等。对政府来说,有些方式效率比较高,能套取较多利润,有些效率比较低,套取的利润较少。但不管政府采用哪一种方式来套现,都不能改变一个事实:政府掌握了这个行业的所有价值。

春运火车票是典型的例子。在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问题上,我一向主张充分涨价,从而消灭黄牛党现象。当我这么说的时候,我是为政府的利益说话的。如果政府涨价不充分,那么部分本来该涨的票价,就会从国库流失,落入黄牛党和开后门的售票员私囊里。我为什么不替乘客说话呢?因为没有替乘客说话的余地。不管火车票是否涨价,只要政府垄断了铁路运输,那么乘客为乘车所必须付出的总代价是不变的。毫无疑问,要长远地使运输费用下降,办法只能是营运多元化,只能是放开运输行业的行政准入限制。反垄断要抓紧一点,且只要抓紧一点,就是要政府放弃行业的准入管制。

分拆无助于反垄断

第二类反垄断措施,是着手于垄断企业的分拆。曾几何时,很多经济学家和电信专家,热衷于讨论如何分拆电信、如何分拆民航,以便形成他们设想的“竞争局面”。他们判决一个行业是垄断还是竞争的标准,就是数数目,数企业的数目,数目够多就是竞争,数目太少就是垄断。

那时候,他们争论得不亦乐乎。但实际上,他们所要做的,并不是削弱或取消政府对电信行业的“准入控制权”,而只是在帮政府这个垄断者出谋献策,看看原来的一本总帐,应该做成几本分帐才貌似“竞争局面”而已。显然,不管怎么做分帐,总帐还是政府的。

过去几年来,电信和民航的分拆,有的是按照地域来分的——你管这一块地盘,我管那一块地盘;有的是按照服务的种类划分的——你管固定电话,我管移动电话,他管数据服务。但所有这些反垄断措施,其实都与反垄断无关,因为它们都没有触及行业的准入限制。它们只是在尝试不同的经营策略,筹组不同的经营班子,为一家大垄断企业尽量攫取利润服务而已。——是的,垄断企业攫取的利润越大,消费者的得益也越大,但这个行业的垄断特征并没有改变。通过分拆来反垄断,重心错了。

利润管制使垄断合理化

第三类反垄断措施,是对垄断企业进行价格管制。传统的办法是利润率核算。先让垄断公司申报成本,然后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价格听证会”之类的仪式,在其申报的成本上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率,进而得出垄断服务或产品的价格。这种反垄断措施,缺点是它鼓励了垄断企业提高成本,优点则是它对公众有普遍而持久的说服力,能使垄断合理化。

在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呼吁“价格听证会要让经济学家参加”的经济学家,看到欢呼“价格听政会逐步走上正轨”的经济学家,看到主张“合理控制垄断企业利润率”的经济学家。但这些经济学家完全误解了“成本”计算的方向。

事实是,只要行业准入不放开,只要企业在政府保护下做独门生意,那么这家企业的成本,就会自然而然地上升到垄断价格的高位,具体的办法很多,可以增加原材料的成本,可以增加管理部门和中间环节,总之能做得似模似样;相反,只要行业准入放开,人人都可以进入竞争,那么这家企业的成本,就会自然而然地下降到竞争价格的低位,具体的办法也很多,看看那些力图减少成本的管理丛书就知道了。

最近热吵的“单双向收费”问题,实质也是利润管制的一种,只不过因为中国电信先前划分了地盘,按照固定和移动的业务特点,拆成了两个企业(其实都是垄断企业),而不是原来的一个,这样才产生了单双向收费的问题。

阚教授是对的——问题的核心是话费高低,而不是单双收取的方法。的确,在多家电信企业共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说接听电话的就不用付钱——难道接电话就不需要网络服务吗?如果有人说,出国坐飞机要钱可以,但回国坐飞机就不应收费,有谁会认同呢?是的,有些航空公司会卖双程票,你可以理解为回国坐飞机不用钱,但那毕竟是同一个航空公司所作的收费安排。

阚教授略嫌不够鲜明的地方,是他似乎在反对单向收费的同时,还积极地“主张”——而不是被动地“期望”——移动话费降价。潜意识中,阚教授还是把自己放在了电信公司经营者的位置,或是政府计划官员的位置,即试图回答上述第三类问题,而不是把自己放在一个置身度外的市场竞争鼓吹者的位置,即直截关注第一类问题。

一个公司是否要降价,最终是靠市场的竞争压力来促成的。如果市场竞争压力来了,它会唯恐自己降价比对手慢了一秒钟。但在维持行政垄断保护的条件下,它却会想方设法抵制降价,甚至以降低服务质量、以放慢技术进步的办法,来变相抵制降价。那些方法防不胜防,外人永远无法了解和控制,而反垄断的斗争,若朝这个方向下去,是永远不会成功的。
《反垄断法》会危害市场竞争

社会上反垄断的呼声很高,但对反垄断的重点,有普遍而根深蒂固的误解。这种误解蔓延,便达成了制定《反垄断法》的共识。其实,只要知道反垄断重点,就会怀疑立法是否能解决问题。既然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政府实施的行业准入限制,那么解除这种限制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要立法呢?立法的结果,很可能是让政府原有的垄断合法化了,而其他通过市场竞争做大的企业,就要遇到麻烦。

活生生的例子是美国微软公司。因为美国有反垄断法,还有很多在竞争中被“杀下马来”的企业,还有一位跟微软特别过意不去的地方法官,微软公司被反垄断法官司纠缠了十几年。现在幸好有几位深谙市场经济的上诉法官,让微软幸免于难。但美国这种反面的经验,中国可免则免。

是的,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将对自由企业造成骚扰,我对此深深忧虑。让我引用一段以赞成市场经济闻名的经济学家盛洪的评论,来证明我并非杞人忧天吧。他曾说道:“如果我们认为微软具有垄断行为,那么我们当然应该反对它了,当然应该是在反对过程中建立起中国的反垄断法,建立中国成熟的反垄断意识。我觉得这是没有什么可讨论的。如果你放弃这样的权利,那么是你的事情,微软可以在那儿哈哈大笑(《南方周末》199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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