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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改革的难点

Posted on 星期二, 5月 29, 2012 at 9:22 上午

民间金融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的成败,不在于简单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而在于帮助民营机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困难,建立有效的“信用身份识别平台”,为大规模的小额融资提供可靠依据。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30)

民间金融改革的难点

薛兆丰
2012年5月28日

没有人会泛泛地反对“民间金融改革”,争论都在细节上。最近政府将温州定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已经召开动员大会,各种“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也将陆续出炉。总体政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那些具体的措施,应该用怎样的参考系来评价?近来因为参与讨论吴英罪成与否,又参与“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发布,屡屡被问及这个问题,让我探索一下答案吧。

先短评吴英案的终结。吴英被判死缓,是预料中事。三个礼拜前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彭冰教授共同举办了一个对谈式讲座,他力辩吴英无罪,我坚持她有罪,争论的要点在法律的适用层面。

目前的法律条文,对吴英所犯“集资诈骗罪”,规定了一个重要条件,即罪成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这个要件的具体含义,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作了归纳,它包括:“(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问题就在于,尽管吴英的确已经触犯上述解释中的部分项目,但庞氏骗子,即“刻意、反复、系统地谎报其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的举债人,逻辑上有可能并不触犯上述解释中的任何一项,即既否认“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又不“逃跑”、不“挥霍”、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不“销毁账目”、又并未“拒不返还”,那这样的举债人,是否就应该让其逍遥法外?

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哪怕庞氏骗子本人具有还款的善良动机,但只要他已经实施了庞氏诈骗,其债务结构就注定不能维持,政府就应该尽快主动出击,减少潜在的祸害。因此,我建议直接把庞氏骗局的特征,即“举债人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代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集资诈骗罪”的要件,从而减少界定“集资诈骗罪”的适用困难,消除法律条文与实际罪行之间出现错位的空间。

言归正传,继续探讨“民间金融改革”的评估标准。我想,思路应该是先描述“症状”,后锁定“症结”,再比较“药方”的可行性与优劣吧。那“症状”是什么?民间金融的症状,就是“两多两难”,也就是“民间资金多投资难”和“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问题。

一方面,民间游资丰富,地下融资规模巨大。据中央财经大学2006年出版的《中国地下金融调查》报告,我国地下融资的规模就已经占正规融资规模的三分之一。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和金融类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据《证券日报》5月22日报道,温州中级人民法院称:去年温州法院民间借贷类案件收案12044件,标的近54亿元;而今年仅1至4月份,温州法院已收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标的38.5亿元。审堂下之阴而知天下之寒,全国民间市场上有的是钱。

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和阿里巴巴集团,从去年7月起,先后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和中西部等区域,开展了关于小微企业融资状况的调研。该调研显示,有七成以上的小微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具有融资需求,而其中七成以上的需求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以内。这意味着,在中国企业的大量毛细血管中,极度渴求小额资金的渗透。

既然在民间融资的市场,既不缺乏资金,又不缺乏对资金的需求,为什么还出现“两多两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天然障碍。容易被人们忽视的是,债权人需要花很长的时间和努力,才能逐渐掌握债务人的业务、熟悉行规的深浅、推断行业的起伏,而只有掌握这些信息,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这解释了为什么银行总是偏爱大企业、舍弃小企业:那是因为建立互信需要支付成本,不仅不会由于企业规模小而降低,反而会由于企业生存能力不稳,使债务具有更高风险而增加的缘故。要克服信息成本的障碍,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有效率的融资活动,需要对放贷技术进行创新。我很喜欢阿里巴巴集团的胡晓明先生打的比方:要拿一桶水给一棵大树浇水很容易,把水倒到树根上就可以了;但要拿一桶水给遍布一个足球场的成百上千棵小苗浇水,要把水洒到每棵小苗上,就不是一倒即可,而是必须采用完全不同的浇灌技术了。

要澄清的是,我不是否定民营金融机构的效率。事实上,与其他行业的情况一样,我相信民营金融机构也能比国营金融机构做得更出色。我说的是,哪怕是民营金融机构,也只有采用新的信用识别技术,系统性地降低识别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障碍,才能有效地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长期和稳健的融资服务。

与许多人印象相反的是,我国过去也曾鼓励过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体的民间融资活动,但由于缺乏章法和适当监管,情势滑向坏的一面。据记载,农村合作基金会最早在1984年河北省正式建立,经中央1987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文件肯定,再经1992年投资热潮推动,到1996年全国竟有2.1万个乡级和2.4万个村级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规模大约为1500亿元。其中,连供销社、计生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加入了创办基金会、股金会,参与高利率资金市场竞争。由于经营不善,坏账连绵,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关闭整顿。一蜂而上的金融机构造成的大量坏账,对各地政府造成了巨大的债务负担。

这是说,民间金融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的成败,不在于简单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而在于帮助民营机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困难,建立有效的“信用身份识别平台”,为大规模的小额融资服务提供可靠的依据。

要建立这个平台,需要多种要素的配合,包括建立融汇各银行、工商、税务和司法系统的“企业信用数据中心”,包括引入和尝试各种“信用身份识别”技术,也包括更深刻的变革——大幅度替中小企业减税,从而恢复诚实纳税的商业风气,为降低“信用身份识别”成本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和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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