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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

Posted on 星期六, 4月 30, 2011 at 4:40 下午

庞氏骗局的组织者,最初可能只是想满足正常的融资需求;只是到了经营失误、走投无路,他们才被迫逐步采用庞氏骗局的财务模式。甚至,他们或许还不知道这种操作就是一门古老的骗术。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14)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

薛兆丰
2011年5月2日

去年我就“吴英案”简单地谈了两点看法,一是反对对经济罪判死刑;二是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有区别。最近“吴英案”二审,这两点看法又在网络和纸媒引发了讨论。让我在这里作较为详细的说明。

死刑废留的争论,分理智和人道两个层面。从理智的层面看,人们无法回避一个问题:假如枪毙一个“坏人”可以保全几个“好人”的生命,假如统计规律能雄辩地证明这一点,那么我们将如何作出选择?答案会一面倒。问题在于,至今还没有这样的统计结果。事实上,许多地区都废除了死刑,那里的治安并没有实质性地变坏;即使世界各地保留死刑的地区,犯人从获判死刑到实际执行,有时要走十多年的法律程序,所以无法验证死刑的效果。再考虑到错判等因素,赞成死刑的理据就变得更弱。

从人道的层面看,赞成死刑的人多是依据“以牙还牙”的对等观念;而反对死刑的人多是依据先验的原则,即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那人已经犯下了剥夺他人生命之罪。面对这互相冲突的观念,我倾向于支持后者,因为司法的重点应该从“帮助受害人报复”向“遏制未来犯罪”过渡。对不涉及人命的罪行,如经济犯罪,我反对死刑。吴英案不例外。

不仅如此,我还认为“民间集资”不应有罪。民间集资是现代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应该尽早解禁,而且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换言之,假如吴英的所作所为,仅仅是“民间集资”,那么我会呼吁当局网开一面,无罪释放吴英,尽管目前的法律可能还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

然而,从公开的案情看,吴英明显有组织“庞氏骗局”之嫌。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或后继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得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也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是由于它们引起了怀疑,要么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虽然它注定失败,但它可能过很久才失败。”

一系列合理的信贷行为不属于庞氏骗局。第一,举债本身不是骗局。第二,投资失败并不构成庞氏骗局。举债人只要没有违反举债时所承诺的资金用途,那么即使血本无归,也不构成诈骗。第三,投资回报极高,也不构成庞氏骗局。只要高额回报来自经营所得或新投资人在考虑了风险的情况下对经营所得的期望,那么高额回报也不构成庞氏骗局。第四,“借新钱来还旧债”也不是诈骗。只要举债人如实汇报亏损,而放贷人仍指望靠经营转机而不是靠新进债款来扭亏,那也不构成庞氏骗局。

有别于此,庞氏骗局的特征,是举债人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甄别的关键,一是举债人的还款究竟来自经营的盈利,还是新的举债;二是放贷人在作出放贷决定时,究竟是清楚了解举债人的财务运作模式,还是受到了刻意的蒙骗。

根据《南方人物周刊》2011年4月18日发表的、由记者薛芳撰写的“吴英的罪与非罪”的报道披露:“吴英借贷时许诺的高红利,一般借贷1万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那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125%以上。而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在2009年4月25日发表的、由记者李伊琳撰写的题为“尖刀上的舞者吴英”的报道:“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了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我认为这构成了庞氏骗局的特征。吴英在举债时,刻意隐瞒实际亏损,并一再履行承诺,使人误信其盈利能力。在这过程中,吴英确实有实业投资,但这些实业的盈利能力从来不足以承担50%、100%、甚至400%以上的利率。实际上,当吴英的经营出现亏空后,还款就越来越多地依靠她所构筑的资金链条,即利率高得越来越不切实际的新贷款。败露的契机,也正是这个资金链条的断裂。

一般地,那些在庞氏骗局中受骗上当的人,容易产生让骗局维持下去的愿望,因为只要骗局维持下去,他们就有可能继续赚取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息,并在他们自认为适当的时候完全退出骗局,从而把亏损转嫁给后进入者。然而,尽管庞氏骗局可以长期维持而不被拆穿,它仍然是注定要破产的。所以,骗局越早发现和越早拆穿,造成的社会危害就越小;而不是让张罗骗局的人再多点资金、再多点时间、以期望发生奇迹。

还要指出,庞氏骗局的组织者,最初可能只是想有所作为,满足社会上正常的融资需求;只是到了经营失误、走投无路,他们才被迫逐步采用庞氏骗局的财务模式。甚至,他们或许还不知道这种操作就是一门古老的骗术。然而,无知不等于无罪。如果吴英的经营模式是正当无瑕的,那有谁不能照搬照用而取得短暂的辉煌?这对那些勤勤恳恳悉心照顾经营实体而只取得微薄利润的企业家是多么的不公?

我的看法是,市场经济不是无法无天。我们既要呼吁民间集资合法化,又要取缔各种欺诈行为,包括庞氏骗局。由于民间集资若得不到法律保障,会诱发更多更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我们更应该呼吁尽快让民间集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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