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观的谬误
这里有两个概念,一是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二是经济学中的“个人估值”。确切区分这两个概念,大家就不会再受到什么GDP数据的迷惑,以为靠硬性增加政府投资可以“扩大内需”和“拉动产值”了。任何违反市场需求而作出的硬性投资,都不应算作对总“个人估值”的贡献。
“价值”观的谬误
薛兆丰
2001年12月2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至少有三代人,都是在前苏联“政治经济学”的教育下成长的。这些人对于“如何衡量价值”,有如出一辙的观念,即认为“价值”不仅是商品内在的本质属性,凝聚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还决定了商品价格的高低。换句话说,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它不应该背离价值。
要指出,这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不仅不符合科学规范,也缺乏对现象的解释力,甚至还衍生了很多更为严重的谬误。
“价值”不科学
首先,“价值”概念不符合科学规范。它的问题在于,“任何物品都有其内在价值”的说法,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推翻。这是一种非常微妙的错误——错得厉害,却难以看出。实际上,这类错误早在柏拉图的著作里就有了,但要到本世纪初科学哲学兴起后,人们才逐步看清其真面目。
柏拉图认为,万物都有其内在“本质”,人们看到的只不过是本质的“表象”,而不是“本质”本身。例如,国家有“国家的本质”,美有“美的本质”,善有“善的本质”,而政府机关、美丽的鲜花和助人为乐的行为,都是这些“本质”的某种“表象”而已。
表面看来,柏拉图这种思想洞幽烛微、高深莫测。但说穿了,他只不过是在发明新标签,并把标签贴到各种现象上罢了。谁都可以照样画葫芦。只要发明一套标签,就自创了一套学问。其实,在科学哲学的角度看来,一种理论若既不能证实,又不能证伪,就不是优点,而是致命缺陷。
政治经济学认为“价格”应该围绕“价值”波动,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这是因为,到底“价格”什么时候算作与其价值“相符”,什么时候算作“波动”,什么时候又算作“背离”,是完全没有标准的。“价值”这个概念的缺陷,就在于它是个空中楼阁,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
有趣的是,每当遇到什么商品太贵时,受过“政治经济学”训练的人就会说:“这么高的定价,背离了商品应有的价值。”我们不禁要问:除了可观察的成交价外,我们凭什么说商品的价值“应该”是多少?到底是我们的经济理论要向现实靠拢,还是现实要向我们的经济理论靠拢?
“价值”无解释力
价值概念对现象的解释也是乏力的。经济社会中,有很多司空见惯的经济现象,都是“价值”概念难以解释的。百年邮票为什么那么贵?明星喝一口汽水的广告费为什么那么高?计算机的功能越来越强,但价格为什么越来越便宜?
这些现象,本来只要使用现代经济学中的“供求关系”,就可以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但如果非要用“价值”理论来解释,就不得不加上很多牵强的附加条件,才能自圆其说。
应该说,作为一种理论,“价值”概念也能解释部分经济现象。然而,凡是“价值”概念可以解释的,仅用“供求关系”就足以解释了;而许多“价值”概念难以解释的经济现象,“供求关系”也可以轻松解释。所以,从解释功能来看,“价值”概念是多余的。
对照“个人估值”
相比之下,经济学并不谈“价值”,它倒是强调了“个人估值(personal worth)”的概念。经济学指出:一个人对某件物品的“个人估值”,就是这个人为了换取或保有这件物品所愿意付出的其他物品。
这个定义至少有两层含义:第一,不存在什么内在的、本质的、客观的价值。任何“个人估值”都是与某个“个人”息息相关的,没有了个人的评估,就没有物品的“个人估值”。第二,“个人估值”的大小,并不取决于一个人的“愿望”,而是取决于一个人的“行为”。光说你“觉得”一副对联很有价值,那是没有用的,你必须拿出真金白银才能作数。只有可观察的交易行为,才能反映“对联”和“银两”在你内心的轻重。
“价值”引起严重误解
使用“价值”的概念,还会引致更加严重的谬误。相信“劳动力价值论”的人以为,商品凝聚的人类劳动越多,商品的价值就越大。他们一厢情愿地认为,在生产中投入多少资金和劳动,产品就具有多少价值,一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就有多少增长。
例如,一条好端端的路,挖了又补,补了又挖。在计算GDP的时候,人们会误把所有挖挖补补的成本,都算作它的“价值”,仿佛投入得越多,它就越值钱似的。但实际上,无论怎样计算GDP,路也还是这么一条路。人们对这条路的“个人估值”,是不会因为铺路时浪费了巨额投资而有丝毫增加的。
同样,某些沙漠开发工程,要投资数以亿计的资金,铺设蜿蜒的水道,延伸到干涸的沙地,目的是在那里种几棵菜。那几棵菜固然凝聚了千万资金,它的“价值”或许有几千万,但它的“个人估值”,却只是顾客愿意支付的那几块钱!
这里有两个概念,一是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二是经济学中的“个人估值”。确切区分这两个概念,大家就不会再受到什么GDP数据的迷惑,以为靠硬性增加政府投资可以“扩大内需”和“拉动产值”了。任何违反市场需求而作出的硬性投资,都不应算作对总“个人估值”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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