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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效用的百年演进

Posted on 星期二, 5月 8, 2007 at 3:51 下午

无论是古老案例还是新兴案例,其问题核心一致,其协调原则也应一致;而最佳原则,我认为始终是“价高者得”。也就是说,在昔日,应把噪音权和遮挡权拍卖,出价高者补贴出价低者;在今天,用户享受的带宽应该有价格分歧,个人隐私应该待价而沽,而发送邮件更应该贴上有价的“邮票”。

外部效用的百年演进

薛兆丰
2005年4月10日《互联网周刊》

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其中一个主要渊源,来自对“外部效用”的争议,这是因为“外部效用”与“产权界定”密不可分的缘故。那是一段意味深长的思想史:如果没有英国的习惯法传统,就不可能出现围绕产权概念的法庭抗辩;没有这些抗辩,人们对产权的认识就不可能摆脱哲学思辨的范畴,在上个世纪中叶推向科学的境界。

科斯(R. Coase)因为对1879年的“应诊医生告甜品商人案(Sturges v. Bridgman)”作深入剖析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使得这个本来就著名的案件变得更加著名。这可是125年前的案子,我最近重读,当年泰思哲(L. J. Thesiger)法官的判词,就象一个数学教师给学生讲解几何证明一样,条理井然,说理细致,使得后人可以稳站在他肩膀上看问题。这是习惯法的宝贵之处。

案情是这样的:一位应诊医生和一位甜品商人为邻,二十年来相安无事。后来,应诊医生把自己的房子往院子扩建,将那里做成了诊室。这时医生才发现,甜品商人的研磨机噪音,对诊室造成极大骚扰。医生为此提出控告,而商人则自辩,说他研磨了二十年,从未接到过医生的投诉,这应视为医生早就默许了他的骚扰。

当年泰思哲法官判医生胜诉,理由是“医生默许”一说不成立:医生以前没把房子建到院子里,是不可能知道原来那里是这么吵的,所以也就无从默许或抗议。

泰思哲法官同时指出,他的判决也适用于将来可能发生在铁匠身上投诉。铁匠完全能预见自己打铁的声音会骚扰邻居,所以他在决定从事铁匠行业的时候,就必须给自己买下足够大的地盘,与其他邻居隔开。在避免骚扰的问题上,铁匠有主动权,而邻居则无能为力。

泰思哲法官也指出了他的判例不适用的场合。例如,会不会有人故意把房子建到工业区,然后声称自己受到骚扰,而引用他的判决迫使工业区停工呢?泰思哲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不应援引他的判决作先例,因为建房子的人早知道工业区是有噪音的。

到1959年,佛罗里达洲上诉法院判决了酒店对“阳光”的产权纠纷。有两家面海相邻的酒店,其中一家在自己的土地上加建一座14层的大楼,这将在冬天的下午遮盖另一家酒店的游泳场,后者向法庭申请禁令。上述法庭否决了申请,理由是阳光的路线不属于原告,被告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盖楼,因此而阻隔了原告得到的阳光,是不可抗力。

这个对“阳光产权”归属的法律观点,到1982年又得到重要的修正,那是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对“太阳能系统(Prah v. Maretti)”案的判决。相邻的两家,一家加盖房屋,遮挡了另一家屋顶的太阳能系统。最高法院禁止了房屋加建,理由是现在阳光有了新的用途,它不仅带来晒太阳的享受,还是一种新能源。

这三个案子,勾勒了过去百多年来习惯法在“外部效应”问题上的演进。其核心是:貌似分立的资源(诉讼双方的土地),在使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不可避免的侵害(噪音或遮挡)。对于资源的排他使用,法庭判决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变化,以社会整体效率为归依。

到了今天的网络世界,人们对不少衍生的外部效应日益关注,对此进行相关立法的呼声也越发高涨。最常见的“网路外部效应”,包括了个人高速下载工具拖慢网络速度,个人资料被收集、出售、公开和滥用,以及接入网络的个人电脑变成垃圾邮件和病毒邮件的转发站等。

无论是古老案例还是新兴案例,其问题核心一致,其协调原则也应一致;而最佳原则,我认为始终是“价高者得”。也就是说,在昔日,应把噪音权和遮挡权拍卖,出价高者补贴出价低者;在今天,用户享受的带宽应该有价格分歧,个人隐私应该待价而沽,而发送邮件更应该贴上有价的“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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