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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浪费

Posted on 星期二, 8 5 月, 2007 at 3:24 下午

本来是市场可以具体衡量和解决的问题,如果一般化,再拿到投票机构议决立法,到了实施阶段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要用水还是用煤?请一个临时工的工资是多少?哪个企业有资格在市场上生存?这些本来应该听从市场的问题,如果诉诸资源保护法、最低工资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就会产生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律的经济浪费

薛兆丰
2004年2月16日《互联网周刊》

美国商人Pierre Goodrich在1960年成立了“自由基金(Liberty Fund)”。上个世纪不少经济学名家,包括后来获得诺贝尔奖的弗里德曼、布坎南和科斯,还有差一点得奖的阿尔钦和塔洛克等,都是这个基金的宠儿。他们在基金的支持下,或出版书籍,或拍摄电视节目。

基金还曾经做过一件特别有意义的事情,就是聘请这些经济学名家,给各个级别的联邦法官讲课。那是一连好几天的集训,大家在一起研讨,喝咖啡,再研讨。阿尔钦对我说,他累计教过四百多位法官,所以老一辈的联邦法官,对所谓的“反垄断法”,有较正确的认识。

上星期,我参加了布坎南教授主持的研讨会,他老人家也提到了这件事。他说:“那些法官们还真的用心听了,要他们挤出时间可真不容易。他们是好学生。但最后一天,我说美国许多法律是多余的,很多官司都是浪费。他们一听就炸开了。呵呵,他们一向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自己的职业的:保护人民啦、维持公正公平啦。经济学上的观点他们没有想过。”

布坎南所说的“经济学上的观点”,主要就是他和塔洛克的贡献,即“公共选择”理论。在他们以前,人们关心的,只是政府是否应该扩张、政府和法律管辖的范围是不是恰当、政府的税收和支出是否平衡这些问题。

而布坎南和塔洛克的研究,是要解释政府为什么势必扩张,投票选举的机制为什么势必不能反映选民真正的选择。他们的角度,是超脱于具体的政党之争以外的;他们所谈的“经济浪费”,是整个社会的经济耗费,而不是具体某个当事人的“成本-收益”核算。

一幢公寓的外墙,应该漆成什么颜色?要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顶好的主意,就是各家各户集中投票。哪种颜色的票数多,就少数服从多数,漆哪种颜色。那么,就具体某个户主而言,他会按照自己最喜欢的颜色来投吗?布坎南和塔洛克的答案是:未必。

户主知道自己最喜欢红色,但他也知道,喜欢红色的人很少,要是投红色,投了也是白投。他自己最讨厌绿色,而绿色和白色是票数最接近的,所以,与其让自己的一票浪费在红色上,还不如投给自己虽不喜欢、但也没那么讨厌的白色,从而降低投票结果为绿色的可能。

这说明,投票人考虑的,不只是他本人的喜恶,而还考虑了别人的喜恶。不同的颜色,在他心目中,不仅有高低之序,还有轻重之量。是在这种投票规则下,他才会这么投的;要是换了另一种机制,他的选择就不一样了。

有一年,克林顿参加大选,他见很多中年女性迟疑未决,就抛出了一项特别的医疗方案,声称要花多少多少钱,资助乳腺癌的研究和治疗。就一个中年女性而言,她很可能会看重更接近自己的这点好处,忽视克林顿在外交和国防问题上更远离自己的坏处,而投克林顿一票。

显然,克林顿提出的那项医疗方案,如果是让病人共同凑钱去搞,可能就搞不成了。这是说,投票得出来的选择,与市场得出来的选择,可以是背道而驰的。不同的决策规则,产生很不一样的结果,尽管每个人内心的偏好并没有改变。

绕完这个弯,让我们回到经济立法上来。许多国家,有许多经济立法,都是不知不觉在这个套路下推出的。最初的用意是好的,后来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每一步都是有依据的,但结果却是违背了每个人最真实的偏好。

水是很宝贵的资源,这是大家都同意的。设想我们以大家的赞成为依据,推出了“水资源保护法”。可是,如果真正贯彻这套法律,在真实经济生活中,就得多用煤才能保证电力供应,要多造水表和钢管才能提高用水效率。那样的成本很可能更高,是每个消费者不同意的,或者是违反了根据同一程序推出的“煤资源保护法”的。

这就是布坎南所说的“经济浪费”。本来是市场可以具体衡量和解决的问题,如果一般化,再拿到投票机构议决立法,到了实施阶段就会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要用水还是用煤?请一个临时工的工资是多少?哪个企业有资格在市场上生存?这些本来应该听从市场的问题,如果诉诸资源保护法、最低工资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就会产生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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