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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惩罚垄断者

Posted on 星期二, 5月 8, 2007 at 3:14 下午

荒谬的惩罚措施层出不穷、至今不止,令人不禁要问:惩罚垄断者究竟为什么这么难?答案是讽刺的:因为这些垄断者的行为,其实往往对消费者和社会有极大的好处。政府或跨国组织要惩罚对社会有益的垄断者,结果显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怎样惩罚垄断者

薛兆丰
2006年3月12日《互联网周刊》

欧盟高姿态对付微软,以微软违反“反垄断法”为名,将对微软课以重罚,罚金约每天200万欧元,而罚款开始日期将追溯至2005年12月15日。裁决一旦下来,微软可能不仅要付出几亿美元的钞票,还要被迫按欧盟的要求,在欧洲地区推出功能较弱的操作系统。

说来可笑,欧盟隆而重之地仗着反垄断法,扛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大旗,花着纳税人数以万计的银两,几经调查、听证、磋商、研究,最后得出的反垄断措施,竟然是让所谓的“垄断者”微软提供功能较差而价格不变的软件。就这样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几年前,美国本土也对微软进行过以“反垄断”为名的控告。该案的论据,是微软在新版的操作系统中,整合了文件浏览器和互联网浏览器两者的功能。当时的地方法院法官,在上完几堂电脑入门课程,恶补了一下电脑知识后认为,互联网浏览器不属于操作系统的范畴,所以微软整合两种浏览器的行为是“捆绑”,是违法。

那怎么惩罚呢?大致是三点:微软不仅不能再开放整合了两种浏览器的操作系统,还要在新的操作系统中加入其他公司的相同产品以供用户选择;再有,微软公司要一分为二,变成专门开放操作系统的公司,以及专门开发其他应用系统的公司。

那场胡涂的官司,最后因两个因素了结。一是小布什上台,意识形态上对自由市场竞争的态度更亲和,明白针对微软的官司是其竞争对手搞的小动作,与什么破坏自由竞争环境根本搭不上边,司法部于是低调处理;二是上诉法院的法官也更同情微软的做法,所以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把案子发还给地区法院、让另外一位法官审理。

以现在计算机用户的标准看,缺乏互联网浏览功能的文件管理器,是无法满足需求的。用户要在一个界面下,同时看到自己的硬盘有什么、局域网上的打印机是否空闲、以及远在异国的文件服务器上的网页是否已经更新。如果当年惩罚微软的措施落实,受损的正是今天的消费者。

今天欧盟步当年美国司法部后尘,要微软拆除操作系统中预装的媒体播放器。结果如何?据报道,这种功能较差的版本无人问津。毕竟,顾客为什么要以同样的价钱,购买功能较差的产品呢?无用的功能,用户大可以不运行;别的产品更好,用户大可以买来安装。可硬要微软提供功能较差的软件,不是为了偏瘫其竞争对手,难道是为了保护顾客利益吗?

经济学家艾辛格(K. G. Elzinga)和布莱特(W. Breit)在1976年出版了一本小书《反垄断的惩罚(The Antitrust Penalties)》,里面记载了自从1890年美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美国的立法者和法庭上曾经出现过的针对垄断者的各种稀奇古怪的惩罚措施。读来令人捧腹。

最早的惩罚措施,是禁止被定罪的垄断者使用公共设施,包括邮政服务和铁路运输服务;后来又有人提出禁止垄断者使用联邦法庭;行不通;便开始要垄断者发配充军,参与在欧洲爆发的战事;实施一段时间后,有议员又建议让涉嫌垄断者多交税;但这无异于认同了垄断行为;还是行不通;后来才逐渐出现强行分拆公司和干预产品内部涉及等措施。

荒谬的惩罚措施层出不穷、至今不止,令人不禁要问:惩罚垄断者究竟为什么这么难?答案是讽刺的:因为这些垄断者的行为,其实往往对消费者和社会有极大的好处。政府或跨国组织要惩罚对社会有益的垄断者,结果显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更讽刺的是,行政垄断才是消费者的大敌。众所周知,行政垄断是靠行业准入来维持的,政府一旦取消行业准入,行政垄断就会失去保护,变成竞争海洋中的孤舟。政府若真要恢复自由竞争,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则只需要一道行政命令,就可以结束行政垄断。可是,这么简单而致命的“惩罚”,在世界各国反而很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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