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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学美国的反垄断法

Posted on 星期三, 5月 9, 2007 at 1:18 下午

我强烈呼吁中国的学者们重视他们的意见,不要学美国的反垄断法。

不要学美国的反垄断法

薛兆丰
2000年5月3日《南方周末》

按:2000年4月28日,控告微软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的美国司法部,敦促美联邦法院裁决将微软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
 
大家正在热烈讨论分拆微软好不好。我相信消费者会更切身地感觉到“不好”的方面,因为分拆会直接引发兼容性和价格问题。
 
但是我更要马上指出,陷入“好与不好”的讨论是迷失了方向的。问题在于,只要是由美国政府出面,那么无论主张分拆一家公司,还是主张合并几家公司,都是很坏的先例。
 
美国很多法律专家指出,杰克逊法官对微软的判词令人吃惊,因为他显然对上诉法院的观点置若罔闻。上诉法院过去曾经严词驳回过杰克逊法官对微软的判决,指出法庭不应该卷入有关应该如何设计软件的问题。上诉法院还指示,只要有证据表明消费者从微软的捆绑产品中获得好处,微软就不算违法。
 
是的,法庭的确不知道应该如何写软件;当然,政府官员也不会比法庭知道得更多。
 
隔岸观火,我们中不少人在感慨中国还没有建立反垄断法,提议应该早日立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更有人建议,中国的反垄断法应针对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而对于行政限制造成的垄断,则可以予以豁免。这真是颠三倒四,大错特错。
 
数十年来,在美国身历其境的经济学家,纷纷以为数之多实属罕见的笔墨痛斥反垄断法,难怪价格理论大师阿尔钦说:“恐怕找不到一个经济学家是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控诉的,至少我没找到。(I doubt there is any economist  who would support the Dept of Justice case against Microsoft. At least I haven’t found one who would.)”
 
——但很不幸,在中国有很多。我强烈呼吁中国的学者们重视他们的意见,不要学美国的反垄断法。
 
后记:2000年6月7日,杰克逊法官对微软垄断案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的其他产品,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等。
 
2001年2月26日,案件进入上诉程序的法庭辩论阶段。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7名法官全体出席听审(平时是3名)。
 
在辩论“捆绑”问题时,一位上诉法院法官指出:无论如何,微软把浏览器加入操作系统的做法“并不是捆绑”。而另外几位法官也认同微软的立场,即“不安装浏览器的计算机”市场很小,甚至根本不存在,所以有必要把浏览器“整合”到操作系统之中。当政府的律师指责微软的浏览器不能从操作系统中卸掉时,法官说:“你是要收音机闹钟里没有钟。”
 
同年6月28日,该上诉法院正式驳回了杰克逊法官将微软一分为二的裁决,认定微软将浏览器整合到操作系统中的做法并不违法,同时以违反法官操守为由解除了杰克逊法官继续审理本案的资格。案件退还地方法院审理。诉讼目前仍在进行中。
 
200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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