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以人为本的经济学处万变不离其宗

Posted on 星期四, 3月 5, 2015 at 4:21 下午

我认为“传统经济学已经失效”是一种夸张的、基本建立在对经济学曲解上的说法。历史上一系列的重大发明创造,带来过一场又一场的革命,但人的根本问题,即信任、稀缺、贪得无厌、物质愈丰富愿望愈新奇等等,都是依旧不变的。

 

薛兆丰:以人为本的经济学处万变不离其宗(发言摘要)

背景:2015年2月28日,初十,春雪,北大朗润园。一场激辩正在上演。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信息社会50人论坛邀约经济学领域各路学者共谋信息时代经济学理论之发展大计。信息时代对传统经济学而言,是洪水猛兽?还是又一个春天?本文前半部分是我现场发言的摘要,后半部分是我为座谈会提交的发言稿。

“信息时代的经济理论发展”是一个很大的题目,今天来了不少专家,每个人讲的内容都不一样。作为这道思想盛宴的前菜,我想先澄清几个问题,以便大家在听到不同的发言时更好的吸收理解。然后我会列举若干对经济学的流行误解,讨论若干涌现新问题的领域。

首先,要明确讨论的是实体还是理论。换言之,就是明确是经济出了问题,还是经济学出了问题。在计划经济的情况下,经济会出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符合经济规律的。

其次,要注意经济理论之间的不同。经济学不是铁板一块,不同理论之间常存在很大的分歧。有人说均衡理论失灵了,但奥地利学派则从来反对均衡的概念。

再次,要注意对同一现象存在不同的描述。例如,经济学家们对信息时代下的社会经济是愈加分散还是愈加集中存在争议。其实两种论点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只是观察的角度不同。从互联网大平台的角度来看确实是更集中了,但是从更多社会阶层加入到互联网中这一角度来看则是更为分散了。

最后,还要区分人的不同本性,以及人在不同的制度约束下的行为特征。举例而言,信息时代之前的行骗手段往往是面对面的传播,但信息时代之后人们会利用电话、互联网等新型方式行骗。阿里巴巴最近遇到的难题正是和网络欺诈有关。虽然欺骗的本质没有差别,但是所呈现的特征却因时而异。

现在存在不少对经济学的流行误解,比如认为经济学假定人是自私的;经济学假定人是理性的;经济学假定信息是完全对称的;经济学认定的“稀缺”仅指物质稀缺,而信息经济动摇或颠覆了“稀缺”,因为数据是无限可以分享的;创新的重要性取代了资本,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变得不重要了。实际上,这些对于经济学的理解都是错误的。比如经济学从来不认为信息是完备的,恰恰是因为信息的不完备性,才使得制度经济学有生长的土壤。

经济学当然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信息时代也带来了不少新问题。比如大量新增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互联网产生的数据属于互联网平台还是客户本人?与此相关的是客户隐私权问题。再比如网络效应造成的互联网平台集中化,与之相关的是反垄断问题。如何看待这些平台,什么样的规模是合理的,如何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都需要研究。还有供应和需求的边界变得越来越不清楚的问题。以前两边壁垒分明,现在看来不是这样。

 

 

以人为本的经济学处万变不离其宗——“信息时代的经济理论发展”座谈会发言稿[1]

薛兆丰

信息技术无疑颠覆了经济和社会的诸多形态和规则,但并没有颠覆经济学原理。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学是一门关于人的行为规律的学科,只要人的本性没有发生改变,经济学的洞见和教训就仍然有效。但与此同时,基于约束条件的巨大变化,人的行为也会相应作出巨大的调整,经济学研究所面临的问题、所需要采用的方法、以及所蕴含的政策指南,也都会经历显著的发展。

我首先简评若干目前常见的对传统经济学的叙述和批评,接着简述若干信息经济中亟待以经济学帮助解决的问题,以期望就经济学在信息经济中应有的继承和发展之宏大主题提供些许个人意见。

一,关于“自斯密以来经济学都是以人的自私为基础假设”之说

常常有人说“经济学假定人是彻底自私的,所以经济学并不完全正确。”这种说法并不了解传统经济学是如何看待人性的。事实上,至少自亚当·斯密(Adam Smith)开始[2],经济学就已经对人的利己与利他之心,有了全面的、持平的和有分寸的理解。

斯密从来不简单地理解人性。他先发表了《道德情操论》,过了17年再发表《国富论》。斯密既不主张市场压倒道德,也不主张市场屈从道德。相反,他在这两本书里,要表达一个完整的观念:人是有爱心的,但爱非常有限,人们只能爱很少人,而人却无时不刻需要无数人的帮助,所以得有市场。少数熟人亲人之间讲爱心,大部分陌生人之间靠市场,这才是完整的斯密的观点。斯密对人性的全面而深刻理解,恰恰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如磐石的正当理由。[3]

从斯密以来的经济学早就明白人的感情的丰富性和复杂性。自私假说,只是约定俗成的提法,仅指市场经济中陌生人之间根据规则而非个人情感来处理纠纷和参与交易的环节。谁也不能由此得出“经济学假定人是完全自私的”或“信息时代颠覆了自私假说”之类的结论。

值得顺带澄清的,是“经济学家不讲道德”的说法。这句话带有歧义。它的本意是经济学家在讨论社会现象(包括经济现象)时,关注的是因果关系,关注的是将愿望与结果分开,关注的是良好愿望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当经济学家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时,会给人以冷酷或不讲道德的印象。但事实上,经济学家恰恰是高度关心人的处境和福利,才坚持以理性的态度来讨论问题。作为学者,经济学家恪守其职业道德。作为一门以社会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经济学家不仅将经济活动,还把法律、政治、宗教和道德等现象看作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放到经济分析的放大镜下审视。我们在谈论“经济学家不讲道德”时必须厘清这三重含义。

二,关于“经济学是以人的理性为基础假设”之说

经济学家至少从1950年起就不假定人是理性的了。阿尔钦(Armen Alchian)在1950年的论文“不确定性、进化和经济理论”中明确指出[4],人是否理性并不要紧,经济学不需要以人的理性为基础假设,因为经济学是关于存活的规律的科学。不管一个人是否理性,他都得服从存活的基本规律。由此以来,行为经济学(以及延伸的行为法律经济学)文献,也早就承认并系统研究人的行为,而不论其是否被称为理性了。这个发展趋势的标志事件,是200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了将实验和经济学结合的斯密(Vernon Smith)和将心理学和经济学结合的卡纳曼(Daniel Kahneman)。[5]

三,关于“信息是一种打破了稀缺假设的公共品”之说

经济学对“公共品”有独特的定义,它指代一个人用不影响别人用的产品,典型的例子是知识、旋律、情节、公式和配方等。在信息经济时代,数据也具有经典经济学中“公共品”的特征,也就是一个人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使用。然而,数据并没有任何超越传统公共品的特征,也根本不可能触碰、更不可能颠覆经济学中“稀缺”假设的根基。

第一位获得诺奖的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于1964年在其名著《经济学》[6]的第六版中就曾经提出,像灯塔这样的公共品,由于其光线可以让多艘经过的船只享用而不会增加边际成本,所以应该由政府免费向公众提供,否则就会有某些船只因小失大,由于付不起灯塔费用的船只,而承受因为海事而造成的损失。然而,另外一位诺奖得主科斯(Ronald Coase)在1974年的文章“经济学中的灯塔”[7]中就介绍了他的调研结果:灯塔需要建造的费用,在英国航运史上是私人建造的,而且是通过港口来收费的。

今天,信息产业的基础架构并非免费。谷歌每天都在新增存储空间,阿里巴巴是由于IBM的服务器太贵了,才自己开始上云计算,而阿里巴巴自己又觉得自己的云设备太贵了,于是又向公众敞开收费使用。同样,数据也并非如人们爱说的那样是免费的。事实上,大公司连内部部门都很难获得彼此的数据,而加工过的数据更是如此。我们不能因为数据具有其公共品(public goods)特征的一面,就忽略它作为私用品(private goods)的一面,正如我们不能说电影可以几乎零成本地复制,就说电影颠覆了稀缺定律一样。

不仅知识的产生过程不是免费的,就连知识本身也往往不是免费。我们有一个巨大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放在那里,这恰恰说明稀缺定律没有被打破,而是被强化了,明明是知识,都要人为地、勉强地、费力地加上“知识产权”的帽子来进行昂贵的保护。这是为什么?因为即使数据是无穷的,能为人所用的信息也仍然是稀缺和需要大量成本来生产的。也就是说,知识是稀缺的。确实,许多公司会多少分享一些数据,但完全搭顺风车的情况是没有的。

“稀缺假设”只是约定俗成。准确地说,稀缺并不是假设,而是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的基本事实。信息时代并没有带来本质上区别于灯塔、音乐、电影和药方的东西,当然也没有颠覆稀缺的事实。原始数据已然是稀缺的,清洗干净的数据就更是稀缺,经过人工判断和关联的数据解读,则格外矜贵。如果无视或曲解这些事实,那么由这些无视和曲解所诱发的公共政策,可能会伤害互联网企业的健康发展[8]

四、关于“经济学假定信息是完全充分的或完全对称的”之说

至少从1970年经济学家阿克罗夫发表“旧车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解决之道”后[9],经济学家就开始清楚地认识到,人与人之间信息从来就是不对称的,而市场机制是可以极大地解决这个造物主造成的问题的。

经济学家恰恰是高度重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看作是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非常普遍的约束,才产生了对合约、制度、习俗和法律的超过大半世纪的密集研究[10]。对用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困难的机制的研究,是整个制度经济学派兴起的根本原因。从此以来,所有的组织,包括企业、家庭、政府和教会,就都不再是经济体中的原子或黑盒,而是有内在治理结构的、以人的性格本质为轴心的契约集合。经济学揭开了这样一个秘密,即人类是如何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来遏制、识别、防范人的欺诈行为和信息不充分困难的。

今天阿里巴巴在其电商平台致力于解决的诚信问题,就是一个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都普遍存在的传统问题;P2P遇到的庞氏骗局和走路问题,就仍然是一个传统的问题。说经济学假定信息是完备的,是完全曲解了经济学;说互联网经济已经解决了诚信问题,也同样完全曲解了互联网。

五、“美国搞互联网霸权,欧洲落后是偶然,企业要强调社会责任”之说

美国的成功不是偶然的,创新之所以能够落地,真正服务老百姓,并取得巨大的价值,恰恰是美国奉行了有效的公司治理方式,硅谷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投资模式,并奉行“股东文化(stockholder culture)”,高高地把投资者的利益和股东利益置于崇高的地位[11],吸引了大量中产阶级的资金,形成一个生机勃勃的创新市场,才得以实现的。创新总是要与资本结合——高度精巧地结合——才可能成为生产力。

有意思的是,阿里巴巴为了帮助每一个想做生意的普通人,并不是把公司拱手免费送给社会,而是跑到美国华尔街上市。“为普通老百姓服务”、“为草根企业家服务”、“让技术惠及世界每个角落”等激动人心的社会主义理想,都不是随心所欲就能直接完成的,也不是把钱财和资源简单地分给大众就能实现的,而是通过斤斤计较的资本主义机制来达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的。

相比之下,欧洲奉行所谓的“利益相关者文化(stakeholder culture)”,贬低了投资者和股东的权益,加上诸多的政府官员的管制,才导致今天的落后。这当中的经验教训,非常值得中国借鉴。[12]

六、与信息化相关的若干重要的“经济学”或“法律经济学”问题

斯密不可能研究过无线电频谱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但这既不表示无线电的发明颠覆了传统经济理论,也不表示传统经济理论可以一成不变地解决日新月异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13]。同样地,在信息化社会里,大量新问题有待人们通过各种视角来理解、剖析和解决,而这些视角中无疑也包括了经济学的视角。

(1)虚拟资产的产权归属

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数字化创造了大量新生资源,这些资源归谁所有,成为信息社会的重大问题。例如,在淘宝网上一位顾客的“逛店”行为,制造了逛店轨迹的大量数据,包括顾客个人信息、电商信息、逛店时间、在各个页面上停留的时间等数以千计的变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归谁所有?是逛店的顾客、电商、平台提供者、第三方数据挖掘者、政府或全民?

除了数据归谁所有的问题外,在网络社交平台和交易平台上的用户及其关系是谁的?平台又是谁的?平台上以自发秩序的逻辑形成的规则又是谁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涉及资产的财产权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涉及资源落在谁手里将会得到更高效率的运用的问题。这些问题并非自从社会进入信息社会以后才忽然涌现的,而是随着技术和社会结构的发展而不断涌现的。例如,飞机出现就引发了领空权的纠纷,越洋电话出现就引发了广播版权的纠纷,美洲和欧洲之间的海运贸易的出现就引发了北美捕猎者对野兽的产权纠纷,而照相机出现就激化了隐私权和相片权的讨论和法律界定,而随着手持阅读器的普及就出现了阅读笔记产权的归属问题。

诸位只要使用过Kindle就知道在阅读过程中是可以下划着重号的,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个着重号的产权是归Amazon公司所有的,而这一点是用户在第一次使用Kindle时点击许可协议中的“同意”二字时就已经同意的。这一个细节非常有趣。读者拥有了Kindle阅读器,拥有了从Amazon.com上购买的电子书籍,运用自己的注意力和判断力在电子书上作了着重号,这一系列的过程显然说明着重号的所有权应该归读者。然而,Amazon趁着大家点击“同意”二字把它夺走了。这合理吗?我认为非常合理——因为Amazon使用这些关于着重号位置的数据,要比任何单个读者有效得多。Amazon可以把每本书上从成千上万名读者那里统计而来的重号数据,再推送给成千上万的读者,以便读者了解每本书的重点所在。谁能把数据用好,数据应该归谁。按照我的理解,这应该就是传统经济学规律——科斯定律——的信息时代版。[14]

显而易见,日益突出的隐私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越来越多的争论和相关法规,就只是这类问题中的一例。

(2)平台由于网络效应而产生的集聚

互联网激化了网络效应,其特点就在于“越大越有价值”。也就是说,任何类型的网络平台,都有越做越大和赢者通吃的趋势,而其合理的结局应该是多种类型的平台不断涌现,而任何类型的平台都只有极少数能够胜出。如果是这样,那么今天的信息经济,就将延续过去从肢解AT&T、到法庭试图分拆微软、再到今天电子社交和电子商务等的合理规模和反垄断含义的讨论。[15]

值得指出的是,平台扩大而产生集聚,这种现象并不是对“生产要素边际收益递减定律”的否定。这个定律是说,随着某种特定生产要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的不断增加,总存在一个点,在这个点以后其边际收益开始递减。这个定律从不否认生产要素存在边际收益递增的阶段。而现实中,边际收益递增的阶段可能是很长的,而长短其实只是主观判断。

集装箱技术使得全球的运输成本下降到接近零的程度,以致生产流程的设计者,可以忽略车间之间的距离,不管它们是相邻还是跨洋。但这并不意味着集装箱技术推翻了“边际收益递减”定律的含义——归根结底,世界所能供养的远洋运输公司数目还是有限的,或者说是收敛的,而不是无休止地多多益善的[16]

我们再次看到,从输油管道、运输路线、电话网络、通用操作系统,这些与平台和集聚相关的问题都不是崭新的。经济学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对它们的关注和讨论。然而,每次都包含崭新的因素,因为技术的发展也从来不可预见。

(3)买方与卖方的新型互动关系

随着大数据分析的发展,卖家对买家的肖像分析日渐清晰,买家的需求将越来越容易受到卖家的操控和诱导,供求之间的边界变得日益模糊,这可能是新技术对传统经济分析带来的一个新的挑战。可以预见的是,经济学分析将不得不吸收来自脑科学和行为科学的研究成果。毫无疑问,这是我完全陌生而始终好奇的交叉学科领域。

结语

我的看法是,“传统经济学已经失效”是一种夸张的、基本建立在对经济学曲解上的说法。历史上,指南针、电力、电话、集装箱等的发明,都带来过一场又一场的革命,但人的根本问题,即信任、稀缺、贪得无厌、物质愈丰富愿望愈新奇等等,都是依旧不变的。我建议不要简单粗暴地把不同观点,归类为“工业时代的观点”和“互联网时代的观点”,然后斥责前者过时。我自己倒是更愿意接受这样的表述:我们需要谦虚地学习和研究,(1)在新的技术格局下,会形成怎样的新的商业模式,和(2)我们应该采用何种生产和商业模式,并配以何种政府监管和规制,才能更好地满足亘古不变的人的需求和人的问题。

 

注释:

  1. 本座谈会由信息社会50人论坛、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于2015年2月28日在北大国发院(朗润园)举行,主题是“信息时代的经济理论发展”。
  2. 斯密著作和书信所体现的思想,并非他的独创,而是他所处时代的知识分子的共识。
  3. 有关这一主题的论述至少包括: Coase, R. H. (1976). “Adam Smith’s View of M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3, 1776: The Revolution in Social Thought): 529-546.;2. Vernon, L. S. (1998). “The Two Faces of Adam Smith.”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65(1): 2-19.;3. Demsetz, H. (2002).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II: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Private and Collective Ownership.”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31(2): S653-S672. 4. Roberts, R. D. (2014). How Adam Smith can change your life: an unexpected guide to human nature and happiness. New York, Portfolio/Penguin.
  4. Alchian, A. A. (1950). “Uncertainty, Evolution, and Economic Theory.”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58(3): 211-221.
  5. 我近年在“法律经济学”课上作为阅读参考使用的论文集:Parisi, F. and V. L. Smith (2005).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irrational behavior.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Economics and Financ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而由中信出版社出版的卡纳曼的《思考:快与慢》则已经成为中文畅销书。Kahneman, D. (2011). Thinking, fast and slow. New Y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6. Samuelson, P. A. (1964). Economic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6th ed)
  7. Coase, R. H. (1974). “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7(2): 357-376.
  8. Davenport, Thomas H. 2014. Big Data at Work: Dispelling the Myths, Uncovering the Opportunities.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Press.
  9. 对旧车市场的考察:Akerlof, G. A. (1970).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84(3): 488-500. 对产品质量的考核有如:Barzel, Y. (1982). “Measurement Cost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Marke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5(1): 27-48. 对人的行为的考核有如:Alchian, A. A. and H. Demsetz (1972).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2(5): 777-795.
  10. 参考钱颖一,“信息经济学的奠基人”对该年三位诺奖得主的介绍,原载《财经》2001年10月20日刊。可见于http://www.china-review.com/sao.asp?id=4250.
  11. 参考弗里德曼“商业的社会责任(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6d44cb010006xk.html)”,摘自米尔顿·弗里德曼,1991,《弗里德曼文萃》,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者著作丛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12. 对现代公司制度是如何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传统问题的,不能忽视这部法律经济学的经典:Easterbrook, F. H. and D. R. Fischel (1991).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而这本今期的著作中可以看到两种公司文化的比较:Macey, J. R. (2008). Corporate governance : promises kept, promises broke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经济学帝国主义者相信只要存在人群、需求、交易和组织的地方,经济规律就存在并且可以被发现和验证。正因为如此,经济学在过去大半个世纪,已经成功地被运用到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而诸如企业、家庭、生育、犯罪、行善和选举等问题,都早就成为经济学传统研究领域。
  13. Coase, R. H. (1960).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 1-44.
  14. 关于网络效应可参见Liebowitz, S. J. and S. E. Margolis (1990). “The Fable of the Key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3(1): 1-25. 关于分拆AT&T的批评可参见Epstein, R. A. (2007). Antitrust consent decree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 why less is more. Washington, DC, AEI Press. 关于微软分拆可参见Page, W. H. and J. E. Lopatka (2007). The Microsoft case : antitrust, high technology, and consumer welfar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5. 《集装箱改变世界:引人入胜的真实故事》,2008,马克·莱文森,机械工业出版社。

给作者留言(不公开):

Comments are closed.

Bot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