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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劳动是基本权利

Posted on 星期一, 4月 2, 2012 at 10:17 上午

雇主和雇员之间自由缔约的权利,究竟应该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中国工人的工资和待遇,是否得取决于美国工会所施加的舆论压力?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7)

出卖劳动是基本权利

薛兆丰
2012年3月5日

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诚实地出卖自己的劳动,换取酬劳来养家糊口,是不是基本的人权?读者或许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我也这么认为。然而,这项天经地义的权利,今天已经被严重扭曲和限制了。

说来话长,美国在立国以前,就已经有上百年的英国殖民地历史。由于沿用了英国的司法系统,所以普通公民(黑人除外)已经享有了相当程度的自由(liberty),即独立的司法系统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于是,到美国立国之时,美国的立宪者们便产生过一场激烈而持久的争论,即要不要把当时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逐一列举出来,汇成一部《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在《宪法》中列明政府的权力就够了,因为只要不在列表内的,就自然不属于政府的权力范围,那也就必然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一旦列举个人权利,那就难免挂一漏万,使人们产生误解,以为被遗漏的权利失去了保护。但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还是要把个人权利尽量用明文的方式列举出来更妥当,即使难免有遗漏,也总比完全没有列举好。

这场争论中,赞成列举权利的人逐渐占据上风,结果继《宪法》后,立法者陆续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来列举和说明各种个人权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立法者又感到有必要强调那些尽管未被言明但显然已经存在的个人权利,于是便有了全文只有一句话的第九修正案(1791年):“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

毫无疑问,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诚实地出卖自己的劳动,换取酬劳来养家糊口”的行为,就是当时社会所默认的、人民所普遍保有的基本权利。不幸的是,这项权利始终没有被后来的修正案所明文列举,以致到1905年,便遭遇了第一次有惊无险的挑战,而到后来则受到了实质性的破坏。

在1905年的Lochner v. New York案中,小面包作坊的工人,由于自愿加班工作,而违反了纽约州政府颁布的“关于工作时间限制”的管制政策。工人和政府之间的冲突,最后呈上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审判庭。案件要点是:政府通过颁布经济政策的方式,对工人的劳动权作出限制,究竟是否合法?

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否定了这种经济政策的合法性。大部分法官认为: “强行破坏雇主与雇员之间缔结合约的自由,是一种缺乏合理理由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的不合理、不必要和武断的干预。”基于这个判决,美国法院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里,否决了大量侵犯个人劳动权的政府管制政策。

不幸的是,到了1930年代,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1934年的Nebbia v. New York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抛弃自Lochner案以来对个人谋生权利进行保护传统,转为对政府的经济政策作无条件的偏袒。在Nebbia案中,一位商人违反奶制品最低保护价的规定,以低价出售牛奶。争议的要点是:政府是否有权干预私人买卖的定价?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州政府拥有充分的自由来选择任何被合理地视为有助于促进公共福利的经济政策”。自此以后,大量政府出台经济管制和政策(如最低工资法),便假“公共福利”之名,排挤甚至取代了私人自由缔结劳动契约的权利。

与此同时,另外一些并行发生的事件,也在威胁着工人和雇主自由缔约的基本权利,其中相当有代表性的,是“黄犬合约(yellow-dog contract)”的消失。

我们知道,工人组织工会,在生产的节骨眼上罢工,会对生产和投资造成极大的损害。例如,如果在葡萄收割季节罢工,那么只消两个礼拜,就足以让全年的种植泡汤。为了避免损失,雇主让雇员在两种合约之间作出选择,一是可以罢工但工资较低的合约,二是放弃罢工但工资较高的合约。后一种契约,俗称“黄犬合约(yellow-dog contract)”)。优胜劣汰,黄犬合约能够帮助雇主和雇员达到双赢,所以在当时相当流行。

然而,到了1932年,美国通过了《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Norris–La Guardia Act)》,宣布所有法庭不得保护“黄犬合同”。这样,那些愿意先收取较高工资,同时保证如约劳动的工人,便被剥夺了基本的选择权,而不得不顺从工会的意旨来行事。随后,国会还推出了《瓦格纳法(The Wagner Act)》等一系列国家劳工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s),其中规定企业一旦建立工会,那么工会就自动代表所有工人,不论他们是否愿意加入。这些法案,进一步伤害了美国工人基本而独立的劳动权。

重提旧事,是想引起讨论:雇主和雇员之间诚实相待、谋求双赢、自由缔约、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究竟应该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交易者之间的买卖,是否得听从非交易者们的闲言碎语?更具体地说,中国工人的工资和待遇,是否得取决于美国工会所施加的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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