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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薛兆丰 新制度主义时代</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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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薛兆丰作品 —— 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法律和经济学，市场经济</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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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金融改革不容忍庞氏诈骗</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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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7 Apr 2012 14:50:07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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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哪怕在金融制度相当稳健的英美国家，这种古老的骗术仍然非常活跃和成功；正因如此，哪怕在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中国，也不能为了鼓励改革，而不分青红皂白地替这种骗术辩护和讴歌。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9） 金融改革不容忍庞氏诈骗 薛兆丰 2012年4月30日 我去年曾在本专栏的第14期以“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为题，解释了对“吴英集资诈骗”案的三个观点：（1）反对极刑；（2）赞成给予民间融资更大自由；（3）认为吴英行为属于俗称“庞氏骗局”的诈骗行为，应该予以禁止和惩罚。与此相对，不少学者不仅反对适用极刑，而且认为吴英只是从事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其不当行为只是由于不够完善的民间融资体制所迫，而其经营的魄力和手法是值得支持和鼓励的。 尽管我不同意，但最高人民法院尚对此案进行复核，我搁置了评论。上周末最高法作出复核，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又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是再谈此案的时机了。我认为最高法的裁定不仅合理，存留了生命，而且对公众的理性讨论，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集资和欺诈的区别何在？吴英有没有诈骗？有没有受害者？吴英是否代表了企业家精神？被千呼万唤的“民间金融”是不是就吴英那样的？我深深相信，不把这些问题谈清楚，不惩罚反而鼓励吴英式的经营行为，那将是对诚实商人的羞辱，也是对正当民间融资的扼杀。 我曾经解释：举债、血本无归、回报极高、甚至借新钱还旧债，其本身都不构成骗局，只要举债人如实汇报亏损，而放贷人仍指望靠经营转机而不是靠新进债款来扭亏，就不是诈骗；只有“刻意、反复、系统地谎报其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才是庞氏骗局的根本特征。 吴英的行为符合这一特征。根据法庭证实，吴英犯有大量欺骗行为，包括虚构投资、虚构资金周转、虚构盈利、虚构合作、伪造商业协议、伪造4900万元工商银行汇票、私刻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等等。吴英有意误导广大储户，让他们以为其高息回报来自经营利润，而实际则是来自新增的借款，这就是判断庞氏骗局的关键。 许多评论者，尤其是经济和法学学者，由于迫切希望加大民间金融改革的步伐，也由于缺乏对甄别诈骗的关键标准的清楚认识，提出了种种辩护理由，而我认为都是站不住脚的。 一是“集资无罪论”。学者们认为，融资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这一观点非常正确。然而，需要补充和澄清的是，吴英被控的并非“非法集资罪”，而是“集资诈骗罪”。重点在“诈骗”二字。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等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吴英所被控告“集资诈骗罪”并不包含在内。可见从最新的立法原意来看，此罪仍是特殊和严重的。 二是“无受害人论”。坊间流传这么一种说法，即吴英只是向其认识的11个人借款，而他们没有一个认为吴英欺骗了他们。但根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其中4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众。吴英刻意营造的假象，欺骗了他们，他们都是实际受害者。诚然，庞氏骗局的受害者，往往会产生“让骗局维持下去、自己先全身而退、从而把亏损转嫁给后进入者”的愿望。或许是这种愿望，使他们不愿意看到骗局的过早破灭。在2008年破获的史上最大庞氏骗局“麦道夫投资丑闻”中，至犯人麦道夫（Bernard Madoff）被捕之日止，有半数的直接投资者是没有亏损的。然而，庞氏骗局注定失败。执法者只有主动出击，才能及时减少潜在的更大规模的伤害。 三是“实业论”。有人认为，吴英用借款作了实业投资，因此不算诈骗。然而，法庭证实：“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大量购买高档轿车、珠宝及肆意挥霍”。更何况，诈骗的判断要点，并不在当事人从骗来的资金中拨出多大比例进行实业投资，而是他在借款时候是否刻意误导了债权人，让后者误解了资金的去向和还款的来源。 四是“利息自由论”。有人认为不应该因为吴英许诺了高额的利息，就判定她有罪。这种观点也误解了判断诈骗的标准。高息并不是判断庞氏骗局的充分条件，“高息来自新增债务而非经营利润”才是判断的关键。作为对照，麦道夫向债权人长期支付的利息也只有11%左右。按照他自己在案发前接受采访时发布的烟雾来说：“我只不过是达到了‘标准普尔500公司’的平均回报率而已，并不存在什么奇迹。”问题是，不论要维持吴英那种异常高企的利率，还是要维持麦道夫那种异常稳定的盈利，在真实世界里都是极其困难的事情，而一种常见的窍门，就是“向债权人隐瞒其靠新增债务来还款的真相”。吴英和麦道夫都是因为这一点被裁定为诈骗的。 五是“没跑论”。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孙大午先生认为吴英只是想瞒一时：“她的瞒，是想借了钱，然后盼着盈利。” 他认为，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会套现跑路，“报道上说吴英有一次就借了2亿，那她完全可以带着2亿的钱逃跑，干吗还投到房地产上呢？”孙又说：““如果借钱想还，只是暂时还没有能力还，你得给人家时间和空间。”要知道，麦道夫自己承认其欺骗行为始于1990年代，历时近20年他都没有逃跑，而其间他也一直苦心经营，伺机拔出“庞氏骗局”的泥潭，但这并未成为他脱罪的理由。不难想见，如果没有卷款出逃就不算犯罪，那骗子们全都可以先骗后还、来日方长、安居乐业、高枕无忧了。 六是“升值论”。许多人说吴英购买的物业，这些年也增值不少，足以归还债务，所以吴英是无罪的。这种观点也仍然混淆了欺诈与欺诈结果之间的区别。以欺诈所得购买的物业发生增值，并不改变此前欺诈的事实。你只要给骗子足够的时间，骗子也总能等到其投资超过骗款的时机，那世界上就不会有骗子了。更何况，即使那些物业发生了增值，增值的幅度也远远达不到吴英当初许诺的利率。如果只是一般的市场回报，债权人为什么乐意把钱借给她？ 我试用“Ponzi（庞氏）”二字搜索新闻，结果意外。据路透社4月20日报道，基金经理Brian Kim因向客户谎报盈利，并用客户新进投资支付虚假盈利。事后他非常内疚，希望能继续工作，替客户把钱挣回来。当然，纽约的法院没有给他这种机会，而是判处他15年的徒刑。据《旧金山时报》4月18日报道，William Wise向顾客承诺16%的回报，实际则是用新债务还旧债，潜逃后在旧金山落网。据英国广播公司（BBC）3月8日报道，Kautilya Pruthi因为用新债务还旧债务的办法敛财，在伦敦法院被判14年徒刑，而此案被称为英国史上最大庞氏骗局。 信手拈来的三宗热辣新闻，时间跨度不足两个月。这些罪犯的共同点是：只要虚构盈利能力，炮制经商天才的光环，允诺诱人利率，并靠新债来偿还，就能一夜暴富，过上奢华生活。显然，哪怕在金融制度相当稳健的英美国家，这种古老的骗术仍然非常活跃和成功；正因如此，哪怕在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中国，也不能为了鼓励改革，而不分青红皂白地替这种骗术辩护和讴歌。 &#160; 相关阅读：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 从庞士骗局到合法集资 英文《维基百科》的“庞氏骗局”条目 &#16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哪怕在金融制度相当稳健的英美国家，这种古老的骗术仍然非常活跃和成功；正因如此，哪怕在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中国，也不能为了鼓励改革，而不分青红皂白地替这种骗术辩护和讴歌。<span id="more-1631"></span></p>
<p><span style="color: #888888;">《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9）</span></p>
<p><strong>金融改革不容忍庞氏诈骗</strong></p>
<p>薛兆丰<br />
2012年4月30日</p>
<p>我去年曾在本专栏的第14期以“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为题，解释了对“吴英集资诈骗”案的三个观点：（1）反对极刑；（2）赞成给予民间融资更大自由；（3）认为吴英行为属于俗称“庞氏骗局”的诈骗行为，应该予以禁止和惩罚。与此相对，不少学者不仅反对适用极刑，而且认为吴英只是从事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其不当行为只是由于不够完善的民间融资体制所迫，而其经营的魄力和手法是值得支持和鼓励的。</p>
<p>尽管我不同意，但最高人民法院尚对此案进行复核，我搁置了评论。上周末最高法作出复核，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又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
<p>是再谈此案的时机了。我认为最高法的裁定不仅合理，存留了生命，而且对公众的理性讨论，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集资和欺诈的区别何在？吴英有没有诈骗？有没有受害者？吴英是否代表了企业家精神？被千呼万唤的“民间金融”是不是就吴英那样的？我深深相信，不把这些问题谈清楚，不惩罚反而鼓励吴英式的经营行为，那将是对诚实商人的羞辱，也是对正当民间融资的扼杀。</p>
<p>我曾经解释：举债、血本无归、回报极高、甚至借新钱还旧债，其本身都不构成骗局，只要举债人如实汇报亏损，而放贷人仍指望靠经营转机而不是靠新进债款来扭亏，就不是诈骗；只有“刻意、反复、系统地谎报其经营所得和还款来源”，才是庞氏骗局的根本特征。</p>
<p>吴英的行为符合这一特征。根据法庭证实，吴英犯有大量欺骗行为，包括虚构投资、虚构资金周转、虚构盈利、虚构合作、伪造商业协议、伪造4900万元工商银行汇票、私刻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等等。吴英有意误导广大储户，让他们以为其高息回报来自经营利润，而实际则是来自新增的借款，这就是判断庞氏骗局的关键。</p>
<p>许多评论者，尤其是经济和法学学者，由于迫切希望加大民间金融改革的步伐，也由于缺乏对甄别诈骗的关键标准的清楚认识，提出了种种辩护理由，而我认为都是站不住脚的。</p>
<p>一是“集资无罪论”。学者们认为，融资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这一观点非常正确。然而，需要补充和澄清的是，吴英被控的并非“非法集资罪”，而是“集资诈骗罪”。重点在“诈骗”二字。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等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吴英所被控告“集资诈骗罪”并不包含在内。可见从最新的立法原意来看，此罪仍是特殊和严重的。</p>
<p>二是“无受害人论”。坊间流传这么一种说法，即吴英只是向其认识的11个人借款，而他们没有一个认为吴英欺骗了他们。但根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其中4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众。吴英刻意营造的假象，欺骗了他们，他们都是实际受害者。诚然，庞氏骗局的受害者，往往会产生“让骗局维持下去、自己先全身而退、从而把亏损转嫁给后进入者”的愿望。或许是这种愿望，使他们不愿意看到骗局的过早破灭。在2008年破获的史上最大庞氏骗局“麦道夫投资丑闻”中，至犯人麦道夫（Bernard Madoff）被捕之日止，有半数的直接投资者是没有亏损的。然而，庞氏骗局注定失败。执法者只有主动出击，才能及时减少潜在的更大规模的伤害。</p>
<p>三是“实业论”。有人认为，吴英用借款作了实业投资，因此不算诈骗。然而，法庭证实：“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大量购买高档轿车、珠宝及肆意挥霍”。更何况，诈骗的判断要点，并不在当事人从骗来的资金中拨出多大比例进行实业投资，而是他在借款时候是否刻意误导了债权人，让后者误解了资金的去向和还款的来源。</p>
<p>四是“利息自由论”。有人认为不应该因为吴英许诺了高额的利息，就判定她有罪。这种观点也误解了判断诈骗的标准。高息并不是判断庞氏骗局的充分条件，“高息来自新增债务而非经营利润”才是判断的关键。作为对照，麦道夫向债权人长期支付的利息也只有11%左右。按照他自己在案发前接受采访时发布的烟雾来说：“我只不过是达到了‘标准普尔500公司’的平均回报率而已，并不存在什么奇迹。”问题是，不论要维持吴英那种异常高企的利率，还是要维持麦道夫那种异常稳定的盈利，在真实世界里都是极其困难的事情，而一种常见的窍门，就是“向债权人隐瞒其靠新增债务来还款的真相”。吴英和麦道夫都是因为这一点被裁定为诈骗的。</p>
<p>五是“没跑论”。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孙大午先生认为吴英只是想瞒一时：“她的瞒，是想借了钱，然后盼着盈利。” 他认为，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会套现跑路，“报道上说吴英有一次就借了2亿，那她完全可以带着2亿的钱逃跑，干吗还投到房地产上呢？”孙又说：““如果借钱想还，只是暂时还没有能力还，你得给人家时间和空间。”要知道，麦道夫自己承认其欺骗行为始于1990年代，历时近20年他都没有逃跑，而其间他也一直苦心经营，伺机拔出“庞氏骗局”的泥潭，但这并未成为他脱罪的理由。不难想见，如果没有卷款出逃就不算犯罪，那骗子们全都可以先骗后还、来日方长、安居乐业、高枕无忧了。</p>
<p>六是“升值论”。许多人说吴英购买的物业，这些年也增值不少，足以归还债务，所以吴英是无罪的。这种观点也仍然混淆了欺诈与欺诈结果之间的区别。以欺诈所得购买的物业发生增值，并不改变此前欺诈的事实。你只要给骗子足够的时间，骗子也总能等到其投资超过骗款的时机，那世界上就不会有骗子了。更何况，即使那些物业发生了增值，增值的幅度也远远达不到吴英当初许诺的利率。如果只是一般的市场回报，债权人为什么乐意把钱借给她？</p>
<p>我试用“Ponzi（庞氏）”二字搜索新闻，结果意外。据路透社4月20日报道，基金经理Brian Kim因向客户谎报盈利，并用客户新进投资支付虚假盈利。事后他非常内疚，希望能继续工作，替客户把钱挣回来。当然，纽约的法院没有给他这种机会，而是判处他15年的徒刑。据《旧金山时报》4月18日报道，William Wise向顾客承诺16%的回报，实际则是用新债务还旧债，潜逃后在旧金山落网。据英国广播公司（BBC）3月8日报道，Kautilya Pruthi因为用新债务还旧债务的办法敛财，在伦敦法院被判14年徒刑，而此案被称为英国史上最大庞氏骗局。</p>
<p>信手拈来的三宗热辣新闻，时间跨度不足两个月。这些罪犯的共同点是：只要虚构盈利能力，炮制经商天才的光环，允诺诱人利率，并靠新债来偿还，就能一夜暴富，过上奢华生活。显然，哪怕在金融制度相当稳健的英美国家，这种古老的骗术仍然非常活跃和成功；正因如此，哪怕在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中国，也不能为了鼓励改革，而不分青红皂白地替这种骗术辩护和讴歌。</p>
<p>&nbsp;</p>
<p><strong>相关阅读</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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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
<li><a href="http://xuezhaofeng.com/blog/?p=1534">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a></li>
<li><a href="http://xuezhaofeng.com/blog/?p=972" target="_self">从庞士骗局到合法集资</a></li>
<li><a href="http://en.wikipedia.org/wiki/Ponzi_scheme" target="_blank">英文《维基百科》的“庞氏骗局”条目</a></li>
</ol>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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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从熊痛之争看权利演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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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Apr 2012 02:23:55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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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杂感随想]]></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内容]]></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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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英文有句话，叫“If it pays, it stays.（若有用，就能活）”。意思是：越是对人类有用的动物，人类玩得越多、杀得越多、吃得越多、用得越多，也就饲养得越多。这种动物更干净、更健康、更肥壮，不容易灭绝。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8） 从熊痛之争看权利演化 薛兆丰 2012年4月2日 归真堂从活熊身上提取胆汁制成药品销售，已有二十多年历史。该企业最近申请上市，动物保护主义者激烈反对。大批媒体记者蜂拥到工场，舆论关注的焦点是究竟“熊疼不疼”、“熊有无自由意志”、“熊是否生活在其最自然的状态之中”等问题。我认为舆论看偏了：重点并不在“熊疼不疼”，而在于究竟是某些人“心疼”重要、还是另外一些人的“病疼”重要。换言之，这不是人熊之争，而是人人之争。 毫无疑问，熊当然有点疼，其自由意志当然受到了侵犯和扭曲，它们当然还未能生活在最自然的状态之中。这是不容争辩的。问题是，那又怎样？如果“熊疼”足以成为禁取熊胆的理由，那“鼠疼”也足以成为禁止医药实验的理由，“牛疼”也足以成为禁止挤奶的理由，“狗疼”也足以成为禁止爱狗人士阉割宠物的理由……照这样的逻辑，我们还真要问问：动物怎么就不能平等地享受人类赋予的权利？ 我说过，相对于熊疼不疼，我更关心人疼不疼：小女孩们被家长送去苦练芭蕾时疼不疼？未成年人缺乏判断力，而家长往往是逼迫加利诱，让她们承受极不自然的扭曲和伤害，以博取看客的掌声。这是否道德？看客们追求的快感，又是否是必需的？历史上已有的视频片段，或改用动画制作的芭蕾舞蹈，难道还不足以满足看客的需求？ 显然，上述活动都具有“引起疼痛”、“影响终身”、“强加意志”、“并非必要”等特点。如果要禁止，那就都应该禁止。可见，要具有建设性地讨论，就必须先转换视角，不再关注熊疼不疼，而是讨论谁有权决定让熊疼，谁又有权决定让人疼。 一项权利，代表一种受到社会认可和维护的、对商品的用途作出有效选择的能力。这是说，一个人的某项权利，是依靠社会其他成员的主动赞同和维护，才得以产生的。你即使具有对某商品的用途作出选择的能力，但只要你的所作所为不受社会其他成员的主动赞同和维护，那么你就不具备这项权利。土地是你的，但你未必有权盖高楼挡住邻居的视线；房屋是你的，但你无权在后院做原子能实验；水果刀是你的，但你肯定无权用来打劫，否则拥有水果刀，就了拥有整个世界。 世上没有“天赋权利”这回事，尽管人们往往爱这么说，来强化自己的主张或信念。世上有的只是“人赋权利”。例如，每个人似乎都拥有自己的身体和生命，但在大多数国家，社会却剥夺了每个人选择安乐死或出售器官的权利；又例如，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电脑的产权，但如果电脑里藏有儿童色情图片——或仅仅是儿童色情漫画，那也会触犯法律。显然，个人拥有何种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反复博弈的结果，而不是开天辟地就自然而然地清楚界定并一成不变的。 近年来，动物保护的意识在国内越来越普及，部分原因是越来越多的人吃饱了，开始更多地关心自己心灵上的感受了。人们（除自闭症患者外）都具有“同情的生理机制”：看见熊疼，就会情不自禁地设想自己如果是熊，那也会疼，于是产生了心疼的感受。为了减少自己“心疼”，便想到去限制别人本来享有的产权，或增加别人忍受“病疼”的可能。 以个人倾向而言，我认为养熊者有权取熊胆，养狗者有权阉割宠物，父母有权磨练子女；但以中立观察者的角度看，我认为动物保护主义者有“主张权”，可以呼吁社会限制他人产权，但归真堂至今仍有“产销权”，不仅有权饲养、摘取、生产和销售，而且有权申请上市。 如果动物保护主义者认为自己的感受，要比熊胆制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权更重要，那就应该筹措或购买宣传资源，博取舆论的支持，通过修改法律来达到目的。中国要走法治道路，要建立法治传统，要避免让个人感受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那么归真堂事件也是一块试金石。 我还是喜欢从经济的角度来推测。其实，不论熊胆爱好者和动物保护者怎么争，大部分人也还是看代价来选择立场的。棕熊命运，既不取决于它疼不疼，也不取决于它的自由意志，而只取决于熊胆的药效。如果医学能马上证明，熊胆不仅解酒护肝，还滋阴壮阳、专治艾滋，那熊胆爱好者就能得胜，棕熊就会在私人的悉心照料下，开枝散叶，代代相传；相反，如果药效微弱又无法确证，动物保护主义者就更容易占上风，棕熊就会像其他受政府保护的动物一样，从被作为“私有财产”来对待，逐渐转为被作为“公有财产”来对待。 那么，有确定主人的动物更幸福，还是无确定主人的动物更幸福？从个体的角度看，不好说；但从种群的角度看，英文有句话，叫“If it pays, it stays.（若有用，就能活）”。意思是：越是对人类有用的动物，人类玩得越多、杀得越多、吃得越多、用得越多，也就饲养得越多。这种动物更干净、更健康、更肥壮，不容易灭绝。 &#160; &#16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英文有句话，叫“If it pays, it stays.（若有用，就能活）”。意思是：越是对人类有用的动物，人类玩得越多、杀得越多、吃得越多、用得越多，也就饲养得越多。这种动物更干净、更健康、更肥壮，不容易灭绝。<span id="more-1627"></span></p>
<p><span style="color: #888888;">《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8）</span></p>
<p><strong>从熊痛之争看权利演化</strong></p>
<p>薛兆丰<br />
2012年4月2日</p>
<p>归真堂从活熊身上提取胆汁制成药品销售，已有二十多年历史。该企业最近申请上市，动物保护主义者激烈反对。大批媒体记者蜂拥到工场，舆论关注的焦点是究竟“熊疼不疼”、“熊有无自由意志”、“熊是否生活在其最自然的状态之中”等问题。我认为舆论看偏了：重点并不在“熊疼不疼”，而在于究竟是某些人“心疼”重要、还是另外一些人的“病疼”重要。换言之，这不是人熊之争，而是人人之争。</p>
<p>毫无疑问，熊当然有点疼，其自由意志当然受到了侵犯和扭曲，它们当然还未能生活在最自然的状态之中。这是不容争辩的。问题是，那又怎样？如果“熊疼”足以成为禁取熊胆的理由，那“鼠疼”也足以成为禁止医药实验的理由，“牛疼”也足以成为禁止挤奶的理由，“狗疼”也足以成为禁止爱狗人士阉割宠物的理由……照这样的逻辑，我们还真要问问：动物怎么就不能平等地享受人类赋予的权利？</p>
<p>我说过，相对于熊疼不疼，我更关心人疼不疼：小女孩们被家长送去苦练芭蕾时疼不疼？未成年人缺乏判断力，而家长往往是逼迫加利诱，让她们承受极不自然的扭曲和伤害，以博取看客的掌声。这是否道德？看客们追求的快感，又是否是必需的？历史上已有的视频片段，或改用动画制作的芭蕾舞蹈，难道还不足以满足看客的需求？</p>
<p>显然，上述活动都具有“引起疼痛”、“影响终身”、“强加意志”、“并非必要”等特点。如果要禁止，那就都应该禁止。可见，要具有建设性地讨论，就必须先转换视角，不再关注熊疼不疼，而是讨论谁有权决定让熊疼，谁又有权决定让人疼。</p>
<p>一项权利，代表一种受到社会认可和维护的、对商品的用途作出有效选择的能力。这是说，一个人的某项权利，是依靠社会其他成员的主动赞同和维护，才得以产生的。你即使具有对某商品的用途作出选择的能力，但只要你的所作所为不受社会其他成员的主动赞同和维护，那么你就不具备这项权利。土地是你的，但你未必有权盖高楼挡住邻居的视线；房屋是你的，但你无权在后院做原子能实验；水果刀是你的，但你肯定无权用来打劫，否则拥有水果刀，就了拥有整个世界。</p>
<p>世上没有“天赋权利”这回事，尽管人们往往爱这么说，来强化自己的主张或信念。世上有的只是“人赋权利”。例如，每个人似乎都拥有自己的身体和生命，但在大多数国家，社会却剥夺了每个人选择安乐死或出售器官的权利；又例如，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电脑的产权，但如果电脑里藏有儿童色情图片——或仅仅是儿童色情漫画，那也会触犯法律。显然，个人拥有何种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反复博弈的结果，而不是开天辟地就自然而然地清楚界定并一成不变的。</p>
<p>近年来，动物保护的意识在国内越来越普及，部分原因是越来越多的人吃饱了，开始更多地关心自己心灵上的感受了。人们（除自闭症患者外）都具有“同情的生理机制”：看见熊疼，就会情不自禁地设想自己如果是熊，那也会疼，于是产生了心疼的感受。为了减少自己“心疼”，便想到去限制别人本来享有的产权，或增加别人忍受“病疼”的可能。</p>
<p>以个人倾向而言，我认为养熊者有权取熊胆，养狗者有权阉割宠物，父母有权磨练子女；但以中立观察者的角度看，我认为动物保护主义者有“主张权”，可以呼吁社会限制他人产权，但归真堂至今仍有“产销权”，不仅有权饲养、摘取、生产和销售，而且有权申请上市。</p>
<p>如果动物保护主义者认为自己的感受，要比熊胆制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权更重要，那就应该筹措或购买宣传资源，博取舆论的支持，通过修改法律来达到目的。中国要走法治道路，要建立法治传统，要避免让个人感受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那么归真堂事件也是一块试金石。</p>
<p>我还是喜欢从经济的角度来推测。其实，不论熊胆爱好者和动物保护者怎么争，大部分人也还是看代价来选择立场的。棕熊命运，既不取决于它疼不疼，也不取决于它的自由意志，而只取决于熊胆的药效。如果医学能马上证明，熊胆不仅解酒护肝，还滋阴壮阳、专治艾滋，那熊胆爱好者就能得胜，棕熊就会在私人的悉心照料下，开枝散叶，代代相传；相反，如果药效微弱又无法确证，动物保护主义者就更容易占上风，棕熊就会像其他受政府保护的动物一样，从被作为“私有财产”来对待，逐渐转为被作为“公有财产”来对待。</p>
<p>那么，有确定主人的动物更幸福，还是无确定主人的动物更幸福？从个体的角度看，不好说；但从种群的角度看，英文有句话，叫“If it pays, it stays.（若有用，就能活）”。意思是：越是对人类有用的动物，人类玩得越多、杀得越多、吃得越多、用得越多，也就饲养得越多。这种动物更干净、更健康、更肥壮，不容易灭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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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出卖劳动是基本权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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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Apr 2012 02:17:3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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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雇主和雇员之间自由缔约的权利，究竟应该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中国工人的工资和待遇，是否得取决于美国工会所施加的舆论压力？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7） 出卖劳动是基本权利 薛兆丰 2012年3月5日 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诚实地出卖自己的劳动，换取酬劳来养家糊口，是不是基本的人权？读者或许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我也这么认为。然而，这项天经地义的权利，今天已经被严重扭曲和限制了。 说来话长，美国在立国以前，就已经有上百年的英国殖民地历史。由于沿用了英国的司法系统，所以普通公民（黑人除外）已经享有了相当程度的自由（liberty），即独立的司法系统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于是，到美国立国之时，美国的立宪者们便产生过一场激烈而持久的争论，即要不要把当时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逐一列举出来，汇成一部《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在《宪法》中列明政府的权力就够了，因为只要不在列表内的，就自然不属于政府的权力范围，那也就必然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一旦列举个人权利，那就难免挂一漏万，使人们产生误解，以为被遗漏的权利失去了保护。但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还是要把个人权利尽量用明文的方式列举出来更妥当，即使难免有遗漏，也总比完全没有列举好。 这场争论中，赞成列举权利的人逐渐占据上风，结果继《宪法》后，立法者陆续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来列举和说明各种个人权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立法者又感到有必要强调那些尽管未被言明但显然已经存在的个人权利，于是便有了全文只有一句话的第九修正案（1791年）：“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 毫无疑问，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诚实地出卖自己的劳动，换取酬劳来养家糊口”的行为，就是当时社会所默认的、人民所普遍保有的基本权利。不幸的是，这项权利始终没有被后来的修正案所明文列举，以致到1905年，便遭遇了第一次有惊无险的挑战，而到后来则受到了实质性的破坏。 在1905年的Lochner v. New York案中，小面包作坊的工人，由于自愿加班工作，而违反了纽约州政府颁布的“关于工作时间限制”的管制政策。工人和政府之间的冲突，最后呈上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审判庭。案件要点是：政府通过颁布经济政策的方式，对工人的劳动权作出限制，究竟是否合法？ 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否定了这种经济政策的合法性。大部分法官认为: “强行破坏雇主与雇员之间缔结合约的自由，是一种缺乏合理理由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的不合理、不必要和武断的干预。”基于这个判决，美国法院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里，否决了大量侵犯个人劳动权的政府管制政策。 不幸的是，到了1930年代，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1934年的Nebbia v. New York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抛弃自Lochner案以来对个人谋生权利进行保护传统，转为对政府的经济政策作无条件的偏袒。在Nebbia案中，一位商人违反奶制品最低保护价的规定，以低价出售牛奶。争议的要点是：政府是否有权干预私人买卖的定价？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州政府拥有充分的自由来选择任何被合理地视为有助于促进公共福利的经济政策”。自此以后，大量政府出台经济管制和政策（如最低工资法），便假“公共福利”之名，排挤甚至取代了私人自由缔结劳动契约的权利。 与此同时，另外一些并行发生的事件，也在威胁着工人和雇主自由缔约的基本权利，其中相当有代表性的，是“黄犬合约（yellow-dog contract）”的消失。 我们知道，工人组织工会，在生产的节骨眼上罢工，会对生产和投资造成极大的损害。例如，如果在葡萄收割季节罢工，那么只消两个礼拜，就足以让全年的种植泡汤。为了避免损失，雇主让雇员在两种合约之间作出选择，一是可以罢工但工资较低的合约，二是放弃罢工但工资较高的合约。后一种契约，俗称“黄犬合约（yellow-dog contract）”）。优胜劣汰，黄犬合约能够帮助雇主和雇员达到双赢，所以在当时相当流行。 然而，到了1932年，美国通过了《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Norris–La Guardia Act）》，宣布所有法庭不得保护“黄犬合同”。这样，那些愿意先收取较高工资，同时保证如约劳动的工人，便被剥夺了基本的选择权，而不得不顺从工会的意旨来行事。随后，国会还推出了《瓦格纳法（The Wagner Act）》等一系列国家劳工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s），其中规定企业一旦建立工会，那么工会就自动代表所有工人，不论他们是否愿意加入。这些法案，进一步伤害了美国工人基本而独立的劳动权。 重提旧事，是想引起讨论：雇主和雇员之间诚实相待、谋求双赢、自由缔约、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究竟应该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交易者之间的买卖，是否得听从非交易者们的闲言碎语？更具体地说，中国工人的工资和待遇，是否得取决于美国工会所施加的舆论压力？ &#160; &#16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雇主和雇员之间自由缔约的权利，究竟应该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中国工人的工资和待遇，是否得取决于美国工会所施加的舆论压力？<span id="more-1619"></span></p>
<p><span style="color: #999999;">《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7）</span></p>
<p><strong>出卖劳动是基本权利</strong></p>
<p>薛兆丰<br />
2012年3月5日</p>
<p>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诚实地出卖自己的劳动，换取酬劳来养家糊口，是不是基本的人权？读者或许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我也这么认为。然而，这项天经地义的权利，今天已经被严重扭曲和限制了。</p>
<p>说来话长，美国在立国以前，就已经有上百年的英国殖民地历史。由于沿用了英国的司法系统，所以普通公民（黑人除外）已经享有了相当程度的自由（liberty），即独立的司法系统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于是，到美国立国之时，美国的立宪者们便产生过一场激烈而持久的争论，即要不要把当时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逐一列举出来，汇成一部《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p>
<p>一部分人认为，只要在《宪法》中列明政府的权力就够了，因为只要不在列表内的，就自然不属于政府的权力范围，那也就必然属于个人的权利；而一旦列举个人权利，那就难免挂一漏万，使人们产生误解，以为被遗漏的权利失去了保护。但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还是要把个人权利尽量用明文的方式列举出来更妥当，即使难免有遗漏，也总比完全没有列举好。</p>
<p>这场争论中，赞成列举权利的人逐渐占据上风，结果继《宪法》后，立法者陆续通过一系列的修正案，来列举和说明各种个人权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立法者又感到有必要强调那些尽管未被言明但显然已经存在的个人权利，于是便有了全文只有一句话的第九修正案（1791年）：“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p>
<p>毫无疑问，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诚实地出卖自己的劳动，换取酬劳来养家糊口”的行为，就是当时社会所默认的、人民所普遍保有的基本权利。不幸的是，这项权利始终没有被后来的修正案所明文列举，以致到1905年，便遭遇了第一次有惊无险的挑战，而到后来则受到了实质性的破坏。</p>
<p>在1905年的<em>Lochner v. New York</em>案中，小面包作坊的工人，由于自愿加班工作，而违反了纽约州政府颁布的“关于工作时间限制”的管制政策。工人和政府之间的冲突，最后呈上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审判庭。案件要点是：政府通过颁布经济政策的方式，对工人的劳动权作出限制，究竟是否合法？</p>
<p>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否定了这种经济政策的合法性。大部分法官认为: “强行破坏雇主与雇员之间缔结合约的自由，是一种缺乏合理理由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的不合理、不必要和武断的干预。”基于这个判决，美国法院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里，否决了大量侵犯个人劳动权的政府管制政策。</p>
<p>不幸的是，到了1930年代，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1934年的<em>Nebbia v. New York</em>案的裁决中，最高法院抛弃自<em>Lochner</em>案以来对个人谋生权利进行保护传统，转为对政府的经济政策作无条件的偏袒。在<em>Nebbia</em>案中，一位商人违反奶制品最低保护价的规定，以低价出售牛奶。争议的要点是：政府是否有权干预私人买卖的定价？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州政府拥有充分的自由来选择任何被合理地视为有助于促进公共福利的经济政策”。自此以后，大量政府出台经济管制和政策（如最低工资法），便假“公共福利”之名，排挤甚至取代了私人自由缔结劳动契约的权利。</p>
<p>与此同时，另外一些并行发生的事件，也在威胁着工人和雇主自由缔约的基本权利，其中相当有代表性的，是“黄犬合约（yellow-dog contract）”的消失。</p>
<p>我们知道，工人组织工会，在生产的节骨眼上罢工，会对生产和投资造成极大的损害。例如，如果在葡萄收割季节罢工，那么只消两个礼拜，就足以让全年的种植泡汤。为了避免损失，雇主让雇员在两种合约之间作出选择，一是可以罢工但工资较低的合约，二是放弃罢工但工资较高的合约。后一种契约，俗称“黄犬合约（yellow-dog contract）”）。优胜劣汰，黄犬合约能够帮助雇主和雇员达到双赢，所以在当时相当流行。</p>
<p>然而，到了1932年，美国通过了《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Norris–La Guardia Act）》，宣布所有法庭不得保护“黄犬合同”。这样，那些愿意先收取较高工资，同时保证如约劳动的工人，便被剥夺了基本的选择权，而不得不顺从工会的意旨来行事。随后，国会还推出了《瓦格纳法（The Wagner Act）》等一系列国家劳工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s），其中规定企业一旦建立工会，那么工会就自动代表所有工人，不论他们是否愿意加入。这些法案，进一步伤害了美国工人基本而独立的劳动权。</p>
<p>重提旧事，是想引起讨论：雇主和雇员之间诚实相待、谋求双赢、自由缔约、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究竟应该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交易者之间的买卖，是否得听从非交易者们的闲言碎语？更具体地说，中国工人的工资和待遇，是否得取决于美国工会所施加的舆论压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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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欧债危机与宪政选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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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04 Feb 2012 04:48: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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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政府也经常推出各种暂时讨好民心的经济政策。这些政策有看得见的好处，如政绩、安抚、和谐和缓冲；但也有看不见的代价，那就是增长的税收或国债，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网以及逐渐被侵蚀的自由。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6） 欧债危机与宪政选择 薛兆丰 2012年2月6日 欧洲多国陷入深重的债务危机，令全面运行仅仅10年的欧元体系面临挑战。有朋友慨叹道：“资本主义怎么了？市场经济失灵了，经济学恐怕要改写。”我的看法正相反：经济学恰恰得到了验证，市场规律恰恰显灵了，而西方国家有不少经济政策，恰恰是与资本主义精神背道而驰的。 据说弗里德曼（M. Friedman）曾经半开玩笑地说，经济学家只有好坏之分，而没有什么凯恩斯学派芝加哥学派、或奥地利学派之分。那究竟怎样才是好的、怎样才是坏的呢？弗里德曼认为，不相信世界上有免费午餐的，就是好经济学者。事实上，在几何曲线和数学方程重重混战的背后，经济学家之间的分歧，有时也就真是简单到“相信免费午餐与否”而已。 举一个例子。本专栏的前一期文章“宏观调控忽视微观基础”解释过，“失业”本来是劳动力搜索更高价值岗位的过程，但为了暂时掩盖事实，政府往往会采用所谓“货币政策”，通过超发货币来拔高当前的就业率；另一方面，“衰退”本来可能是生产要素配置错误而导致的结果，但为了拖延纠正错误的痛苦，政府也往往会采用所谓“财政政策”，通过增加政府支出来刺激本来不可能维持的生产和消费。 在西方民选社会，政客之所以热衷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调控政策，以回避或拖延真正的“岗位搜索”和“资源重配”过程，根本原因是这些政策能博取选民的欢心。当每一届政客都这么做的时候，一个国家积累的通货膨胀和财政赤字就会越来越高。天下没有免费午餐，所有这些权宜之计，都迟早要有人来承担代价。 然而，西方曾经有过大批经济学者，构建各种宏观经济模型，为“制造通货膨胀增加就业、刺激经济挽救衰退”等观念大声辩护。到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这些观念达到全盛阶段，乃至当时还产生了“国家的债务究竟是不是负担（Is the national debt a burden?）”的争论。西方各国政府规模的急剧扩张，与这些观念的流行是密不可分的。 顶着舆论的风向，经济学者布坎南（J. Buchanan）和瓦格纳（R. Wagner），在1977年出版的《赤字中的民主——凯恩斯勋爵的政治遗产》（Democracy in Deficit）中指出：由于人力和资本的重新配置，会造成社会的阵痛和伤害，政客为了争取选票，倾向于选择避重就轻的经济政策。两位作者认为，政客们歪曲价格信号，回避实质变革，通过政府举债来笼络人心，从而使国家债务积重难返，形成现代社会中“民主诱发赤字”的经济规律。这一经济规律，在四十多年后的欧洲债务危机中得到了验证。 十多年前，许多经济学者不看好欧元的前景。他们的理由是：在欧元系统启动前，欧盟各国政府可以左右开弓，同时动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应付经济周期；但欧元启动后，“货币政策”由欧洲央行统管，欧盟各国政府的武功便被废了一半。这时，欧盟各国只能靠增加税收或增发国债度日，这便激化了财政赤字的隐患。现在，既然民主体制不能动，政客又必然要讨好选民，而国债又已是天文数字，那么对某些国家而言，除了离开欧盟并重新启动印钞机外，恐怕很难找到别的出路。 经济学揭示的是市场运行的规律。我们知道价格管制会造成资源耗散；我们知道罢工会扭曲劳动力的定价和岗位的配置，结果迫使企业家选择外包策略，从而提升了本地失业率；我们知道福利和补贴政策惩罚了生产者、鼓励了懒惰者并限制了外来的移民，从长远来说会削弱一国的可持续的生产力。古今中外，哪里长期奉行这些政策，哪里的经济就会步入困境。 要明确的是，欧美所奉行的经济体制和政策，尽管叫做“资本主义”，但已经融入了大量“干预主义”和“福利主义”的因素。所以，不管是论功行赏，还是兴师问罪，都不应该笼统地使用“资本主义”做标签，而应该具体分析，究竟是哪套制度、哪个安排、哪项政策、在哪些范围，导致了哪些后果。以我的理解，资本主义的本质是自由，但各国的民主化进程已经削弱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程度。 自由和民主，不仅有区别，而且往往有冲突。简单地说，“自由”就是个人的人身、言论、劳动和产业得到法治保护，他们有权与他人缔结契约和进行贸易；而“民主”则是按多数原则，集体商议如何行使国家暴力，来干预人与人之间本来可以缔结的契约、本来可以进行的贸易以及本来可以保有的产业。 在普选制度下，政客热情兜售的经济政策，包括价格管制、贸易保护、移民劳动资格限制、以罢工为后盾的集体议价、提供廉价住房、增加贫困补贴等，均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由和市场经济。因此，一套成功的民主机制，不在于它如何能低成本地让成千上万的选民投出结果，而在于它如何能在事前严格限定投票和政府的行事范围。 中国没有实施西方标准的民主，但也面临相似的挑战。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政府也经常推出各种暂时讨好民心的经济政策，包括价格管制、收入补贴、产业倾斜、贸易保护、户籍歧视、廉价住房等等。这些政策有看得见的好处，比如政绩、安抚、和谐和缓冲；但也有看不见的代价，那就是增长的税收或国债，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网以及逐渐被侵蚀的自由。 欧债危机摆在那里，后果严重，根源是政客不得不讨好选民；经济规律也摆在那里，只要奉行错误的经济政策，就必定有人要为午餐付账；但眼前的制度选项并不清晰——我们只知道自由和民主并不重合，但我们仍需探索如何建立宪政（即恰如其分地限制政府的职能范围），才能让自由得到保护，让市场得到发展，并让意见得到表达。 &#16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政府也经常推出各种暂时讨好民心的经济政策。这些政策有看得见的好处，如政绩、安抚、和谐和缓冲；但也有看不见的代价，那就是增长的税收或国债，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网以及逐渐被侵蚀的自由。<span id="more-1610"></span></p>
<p><span style="color: #888888;">《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6）</span></p>
<p><strong>欧债危机与宪政选择</strong></p>
<p>薛兆丰<br />
2012年2月6日</p>
<p>欧洲多国陷入深重的债务危机，令全面运行仅仅10年的欧元体系面临挑战。有朋友慨叹道：“资本主义怎么了？市场经济失灵了，经济学恐怕要改写。”我的看法正相反：经济学恰恰得到了验证，市场规律恰恰显灵了，而西方国家有不少经济政策，恰恰是与资本主义精神背道而驰的。</p>
<p>据说弗里德曼（M. Friedman）曾经半开玩笑地说，经济学家只有好坏之分，而没有什么凯恩斯学派芝加哥学派、或奥地利学派之分。那究竟怎样才是好的、怎样才是坏的呢？弗里德曼认为，不相信世界上有免费午餐的，就是好经济学者。事实上，在几何曲线和数学方程重重混战的背后，经济学家之间的分歧，有时也就真是简单到“相信免费午餐与否”而已。</p>
<p>举一个例子。本专栏的前一期文章“宏观调控忽视微观基础”解释过，“失业”本来是劳动力搜索更高价值岗位的过程，但为了暂时掩盖事实，政府往往会采用所谓“货币政策”，通过超发货币来拔高当前的就业率；另一方面，“衰退”本来可能是生产要素配置错误而导致的结果，但为了拖延纠正错误的痛苦，政府也往往会采用所谓“财政政策”，通过增加政府支出来刺激本来不可能维持的生产和消费。</p>
<p>在西方民选社会，政客之所以热衷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调控政策，以回避或拖延真正的“岗位搜索”和“资源重配”过程，根本原因是这些政策能博取选民的欢心。当每一届政客都这么做的时候，一个国家积累的通货膨胀和财政赤字就会越来越高。天下没有免费午餐，所有这些权宜之计，都迟早要有人来承担代价。</p>
<p>然而，西方曾经有过大批经济学者，构建各种宏观经济模型，为“制造通货膨胀增加就业、刺激经济挽救衰退”等观念大声辩护。到上个世纪的六七十年代，这些观念达到全盛阶段，乃至当时还产生了“国家的债务究竟是不是负担（Is the national debt a burden?）”的争论。西方各国政府规模的急剧扩张，与这些观念的流行是密不可分的。</p>
<p>顶着舆论的风向，经济学者布坎南（J. Buchanan）和瓦格纳（R. Wagner），在1977年出版的《赤字中的民主——凯恩斯勋爵的政治遗产》（Democracy in Deficit）中指出：由于人力和资本的重新配置，会造成社会的阵痛和伤害，政客为了争取选票，倾向于选择避重就轻的经济政策。两位作者认为，政客们歪曲价格信号，回避实质变革，通过政府举债来笼络人心，从而使国家债务积重难返，形成现代社会中“民主诱发赤字”的经济规律。这一经济规律，在四十多年后的欧洲债务危机中得到了验证。</p>
<p>十多年前，许多经济学者不看好欧元的前景。他们的理由是：在欧元系统启动前，欧盟各国政府可以左右开弓，同时动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应付经济周期；但欧元启动后，“货币政策”由欧洲央行统管，欧盟各国政府的武功便被废了一半。这时，欧盟各国只能靠增加税收或增发国债度日，这便激化了财政赤字的隐患。现在，既然民主体制不能动，政客又必然要讨好选民，而国债又已是天文数字，那么对某些国家而言，除了离开欧盟并重新启动印钞机外，恐怕很难找到别的出路。</p>
<p>经济学揭示的是市场运行的规律。我们知道价格管制会造成资源耗散；我们知道罢工会扭曲劳动力的定价和岗位的配置，结果迫使企业家选择外包策略，从而提升了本地失业率；我们知道福利和补贴政策惩罚了生产者、鼓励了懒惰者并限制了外来的移民，从长远来说会削弱一国的可持续的生产力。古今中外，哪里长期奉行这些政策，哪里的经济就会步入困境。</p>
<p>要明确的是，欧美所奉行的经济体制和政策，尽管叫做“资本主义”，但已经融入了大量“干预主义”和“福利主义”的因素。所以，不管是论功行赏，还是兴师问罪，都不应该笼统地使用“资本主义”做标签，而应该具体分析，究竟是哪套制度、哪个安排、哪项政策、在哪些范围，导致了哪些后果。以我的理解，资本主义的本质是自由，但各国的民主化进程已经削弱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程度。</p>
<p>自由和民主，不仅有区别，而且往往有冲突。简单地说，“自由”就是个人的人身、言论、劳动和产业得到法治保护，他们有权与他人缔结契约和进行贸易；而“民主”则是按多数原则，集体商议如何行使国家暴力，来干预人与人之间本来可以缔结的契约、本来可以进行的贸易以及本来可以保有的产业。</p>
<p>在普选制度下，政客热情兜售的经济政策，包括价格管制、贸易保护、移民劳动资格限制、以罢工为后盾的集体议价、提供廉价住房、增加贫困补贴等，均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由和市场经济。因此，一套成功的民主机制，不在于它如何能低成本地让成千上万的选民投出结果，而在于它如何能在事前严格限定投票和政府的行事范围。</p>
<p>中国没有实施西方标准的民主，但也面临相似的挑战。为了维持社会稳定，政府也经常推出各种暂时讨好民心的经济政策，包括价格管制、收入补贴、产业倾斜、贸易保护、户籍歧视、廉价住房等等。这些政策有看得见的好处，比如政绩、安抚、和谐和缓冲；但也有看不见的代价，那就是增长的税收或国债，盘根错节的既得利益网以及逐渐被侵蚀的自由。</p>
<p>欧债危机摆在那里，后果严重，根源是政客不得不讨好选民；经济规律也摆在那里，只要奉行错误的经济政策，就必定有人要为午餐付账；但眼前的制度选项并不清晰——我们只知道自由和民主并不重合，但我们仍需探索如何建立宪政（即恰如其分地限制政府的职能范围），才能让自由得到保护，让市场得到发展，并让意见得到表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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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禁插令损害了广告的商业模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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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6 Jan 2012 15:50:4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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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们应该让分立的电视台自己作主，让它在与其他电视台的竞争中，摸索更有效的收费模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对电视台广告作干预。否则，电视台就会被迫选择次优的方案，其代价必定由电视台、产品厂商、观众和消费者共同承担。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5） 禁插令损害了广告的商业模式 薛兆丰 2012年1月9日 最近广电总局颁布规定，要求自2012年元旦起，全国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其目的是照顾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保护剧情的完整性、从而提升电视台的公共服务水平。从网上舆情看，对规定的褒奖多于批评，而我的看法正相反。我认为“禁插令”误解并损害了电视剧插播广告的商业模式。 广告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我们知道，只要是社会，只要不是孤家寡人地生活，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那就是说，总有一些信息，是自己知道而对方不知道的；总有一些行为，是自己可以控制而对方无法控制的。然而，如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言，我们无时不刻需要友侪的帮助，我们消费的每一件商品都经过千万人的劳作。所以，如何构建一个信息沟通和协调系统，让分工和交易成为可能，是文明进步的瓶颈之一。 从这个角度看，广告有两重功能。一是传达信息。厂商通过广告让消费者知道其产品的存在和各种相关的性能。这功能本身不难理解，而内里常常引起争议的两个焦点，一是广告内容是否可以夸大其词，二是厂商是否可以在广告中攻击竞争对手。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与广告受众的平均理解力有关。 一些广告用语华而不实，但如果广告受众心知肚明，自动打上折扣，而让政府官员把握适当的分寸、对这类不实之辞作监管的成本很高，那么社会通常就会允许这类华而不实的广告，而不至于视之为欺骗，这与真实生活中，人们讲恭维话和客套话，并不需要政府出面监管，也不至于被视作缺乏真诚和正直的道理是一样的。 另一类产品，尤其是与医药用品相关的商品，若广告用语中包含夸张不实的成分，受众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自动打上适当的折扣的成本很高，那么这类产品的广告内容，就应该受到较严厉的监控。这种监控有时是政府来做，而事实上，让第三方的评审机构通过竞争来提供这种服务，效果会更好，这与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所作的质检是一个道理。 同样，假如广告受众，一般地具有较高的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能力，那么允许厂商之间通过广告来互相批评，也没有什么不妥之处。美国就是一个允许这种做法的国家。过去几年，苹果公司做了一系列嘲弄微软公司的广告，生动活泼，惹人发笑。微软后来奋起反击，但思路笨拙，我的观感是微软在广告形象中至今依然占下风。 广告的另一重功能，是让厂商得以在消费者面前奉上抵押品。厂商在连绵的时间段内，向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提供单价有限的产品，比如一瓶牛奶，一碗面条，一件衣服，一辆汽车。这便形成一种极不对称的格局：单个消费者根本无力承担揭发劣质产品所需付出的巨大成本，而厂商却有极强的动机在生产过程中玩忽职守，那么厂商如何取信于民？ 办法是厂商先向广大消费者付出抵押，做看上去铺张浪费且在短期得不偿失的广告。一旦企业租用了城市里最显眼的灯箱、电视中最贵的广告时段、或竞技中最受欢迎的运动员的着装权，企业就一次性地付出了巨大的沉没成本。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就无法通过薄利多销的收入流来偿还广告支出，巨额的事前抵押就化为乌有。厂商通过广告作了抵押，便增强了消费者的信任。 再谈广播中的广告。电台制作广播节目，其费用最初是通过出售收音机来征收的。谁要听某个电台的节目，就得购买某个电台特制的收音机。显然，这种做法有许多缺点，一是个人组装收音机的技术在迅速普及，阻止人们收听“盗版”广播变得越来越困难，二是电台的蓬勃兴起，要用户在诸多收音机之间切换显然不合实际。 这时候，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电台和电视在节目中捆绑广告，由厂商来支付节目制作的费用，而让最终受到广告的影响而光顾厂商的消费者来向厂商偿还广告的费用。想想看，厂商对媒体的节目内容不感兴趣，媒体对观众的消费不感兴趣，观众对厂商的生意不感兴趣，但把这些互不关心、各有所需的人群凑一起，各方略作妥协，便成就了巨大的共同利益。这种迂回的买卖链条，能让未曾亲见的人叹为观止。 今年起实施的“禁插令”，是对这种自发商业模式的武断干涉。确实，如果观众能够像在付费的电影院里那样连贯地看完整部节目，得到的享受或许会更完整；如果艺术家们能够完全不顾观众的喜好，拍出的电视节目或许会更高雅；如果厂商能够直接发现需要购买商品的顾客，他们也能节省巨额的广告支出。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世界开天辟地之时就存在的基本约束，那就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上述种种做法，都是为了应付这个困境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在商业竞争中，这个成本已经被压倒目前条件下的最低了。 要说明的是，广告必须与电视节目捆绑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才有商业价值。如果把电视剧都安排在收视率高的时段播出，而广告则集中在午夜后连播，那么广告就没有价值，而收视率高的时段也就不能称为“黄金时段”了。至于电视节目与广告之间应该如何适可而止地结合，那应该是电视台不断尝试和优化的结果，而非官员一纸文件所能取代。 同样值得说明的是，厂商播出广告，与言论自由无关。广告商之所以能插播广告，是因为它们租用了电视台的资源，而不是它们有言论自由权。不要以为你有权说话，就等于你有权用别人的扬声器说话。言论自由并不等于经济免费（Freedom of speech is NOT economically free）。国内电视台的产权，可能并非完全私有，但仍然有独立的核算，有明确的出资方，而这些出资方也绝非铁板一块、同一实体。 这是说，我们应该让分立的电视台自己作主，让它在与其他电视台的竞争中，摸索更有效的收费模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对电视台广告作干预。否则，电视台就会被迫选择次优的方案，包括过短的电视剧单元、堆砌广告图标的画面、过于露骨的广告植入等，来维持这种商业模式，而其综合代价，必定是由电视台、产品厂商、观众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的。 &#16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们应该让分立的电视台自己作主，让它在与其他电视台的竞争中，摸索更有效的收费模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对电视台广告作干预。否则，电视台就会被迫选择次优的方案，其代价必定由电视台、产品厂商、观众和消费者共同承担。<span id="more-1605"></span></p>
<p><span style="color: #808080;">《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5）</span></p>
<p><strong>禁插令损害了广告的商业模式</strong></p>
<p>薛兆丰<br />
2012年1月9日</p>
<p>最近广电总局颁布规定，要求自2012年元旦起，全国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其目的是照顾广大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保护剧情的完整性、从而提升电视台的公共服务水平。从网上舆情看，对规定的褒奖多于批评，而我的看法正相反。我认为“禁插令”误解并损害了电视剧插播广告的商业模式。</p>
<p>广告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我们知道，只要是社会，只要不是孤家寡人地生活，就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那就是说，总有一些信息，是自己知道而对方不知道的；总有一些行为，是自己可以控制而对方无法控制的。然而，如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言，我们无时不刻需要友侪的帮助，我们消费的每一件商品都经过千万人的劳作。所以，如何构建一个信息沟通和协调系统，让分工和交易成为可能，是文明进步的瓶颈之一。</p>
<p>从这个角度看，广告有两重功能。一是传达信息。厂商通过广告让消费者知道其产品的存在和各种相关的性能。这功能本身不难理解，而内里常常引起争议的两个焦点，一是广告内容是否可以夸大其词，二是厂商是否可以在广告中攻击竞争对手。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与广告受众的平均理解力有关。</p>
<p>一些广告用语华而不实，但如果广告受众心知肚明，自动打上折扣，而让政府官员把握适当的分寸、对这类不实之辞作监管的成本很高，那么社会通常就会允许这类华而不实的广告，而不至于视之为欺骗，这与真实生活中，人们讲恭维话和客套话，并不需要政府出面监管，也不至于被视作缺乏真诚和正直的道理是一样的。</p>
<p>另一类产品，尤其是与医药用品相关的商品，若广告用语中包含夸张不实的成分，受众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自动打上适当的折扣的成本很高，那么这类产品的广告内容，就应该受到较严厉的监控。这种监控有时是政府来做，而事实上，让第三方的评审机构通过竞争来提供这种服务，效果会更好，这与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所作的质检是一个道理。</p>
<p>同样，假如广告受众，一般地具有较高的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能力，那么允许厂商之间通过广告来互相批评，也没有什么不妥之处。美国就是一个允许这种做法的国家。过去几年，苹果公司做了一系列嘲弄微软公司的广告，生动活泼，惹人发笑。微软后来奋起反击，但思路笨拙，我的观感是微软在广告形象中至今依然占下风。</p>
<p>广告的另一重功能，是让厂商得以在消费者面前奉上抵押品。厂商在连绵的时间段内，向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提供单价有限的产品，比如一瓶牛奶，一碗面条，一件衣服，一辆汽车。这便形成一种极不对称的格局：单个消费者根本无力承担揭发劣质产品所需付出的巨大成本，而厂商却有极强的动机在生产过程中玩忽职守，那么厂商如何取信于民？</p>
<p>办法是厂商先向广大消费者付出抵押，做看上去铺张浪费且在短期得不偿失的广告。一旦企业租用了城市里最显眼的灯箱、电视中最贵的广告时段、或竞技中最受欢迎的运动员的着装权，企业就一次性地付出了巨大的沉没成本。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就无法通过薄利多销的收入流来偿还广告支出，巨额的事前抵押就化为乌有。厂商通过广告作了抵押，便增强了消费者的信任。</p>
<p>再谈广播中的广告。电台制作广播节目，其费用最初是通过出售收音机来征收的。谁要听某个电台的节目，就得购买某个电台特制的收音机。显然，这种做法有许多缺点，一是个人组装收音机的技术在迅速普及，阻止人们收听“盗版”广播变得越来越困难，二是电台的蓬勃兴起，要用户在诸多收音机之间切换显然不合实际。</p>
<p>这时候，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电台和电视在节目中捆绑广告，由厂商来支付节目制作的费用，而让最终受到广告的影响而光顾厂商的消费者来向厂商偿还广告的费用。想想看，厂商对媒体的节目内容不感兴趣，媒体对观众的消费不感兴趣，观众对厂商的生意不感兴趣，但把这些互不关心、各有所需的人群凑一起，各方略作妥协，便成就了巨大的共同利益。这种迂回的买卖链条，能让未曾亲见的人叹为观止。</p>
<p>今年起实施的“禁插令”，是对这种自发商业模式的武断干涉。确实，如果观众能够像在付费的电影院里那样连贯地看完整部节目，得到的享受或许会更完整；如果艺术家们能够完全不顾观众的喜好，拍出的电视节目或许会更高雅；如果厂商能够直接发现需要购买商品的顾客，他们也能节省巨额的广告支出。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世界开天辟地之时就存在的基本约束，那就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上述种种做法，都是为了应付这个困境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在商业竞争中，这个成本已经被压倒目前条件下的最低了。</p>
<p>要说明的是，广告必须与电视节目捆绑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才有商业价值。如果把电视剧都安排在收视率高的时段播出，而广告则集中在午夜后连播，那么广告就没有价值，而收视率高的时段也就不能称为“黄金时段”了。至于电视节目与广告之间应该如何适可而止地结合，那应该是电视台不断尝试和优化的结果，而非官员一纸文件所能取代。</p>
<p>同样值得说明的是，厂商播出广告，与言论自由无关。广告商之所以能插播广告，是因为它们租用了电视台的资源，而不是它们有言论自由权。不要以为你有权说话，就等于你有权用别人的扬声器说话。言论自由并不等于经济免费（Freedom of speech is NOT economically free）。国内电视台的产权，可能并非完全私有，但仍然有独立的核算，有明确的出资方，而这些出资方也绝非铁板一块、同一实体。</p>
<p>这是说，我们应该让分立的电视台自己作主，让它在与其他电视台的竞争中，摸索更有效的收费模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对电视台广告作干预。否则，电视台就会被迫选择次优的方案，包括过短的电视剧单元、堆砌广告图标的画面、过于露骨的广告植入等，来维持这种商业模式，而其综合代价，必定是由电视台、产品厂商、观众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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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宏观调控忽视微观基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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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2 Dec 2011 10:16:4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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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宏观调控往往缺乏微观基础。它们忽视了人们分辨形势、权衡得失、寻找对策所必需的时间和成本，从长远来看只会对经济造成更大的伤害。但它们为什么还大行其道？因为它们可能暂时有效。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4） 宏观调控忽视微观基础 薛兆丰 2011年12月5日 两周前到沈阳参加校友活动，为了确保不耽误周六晚上的授课，我坚持要在周五晚返京。预留大约24小时的缓冲时间，算是体现了我对授课的重视。不幸而猜中，沈阳在周五中午飘起了今年第一场雪，到晚上大部分航班取消，而我只得改乘火车，比预期晚了大约三小时到家，算是一场行程的意外。 穿州过省，几个小时误差，值得现代人大惊小怪、抱怨一番了；但回想古人，十天半月恐怕是常事；而如果是从边陲出发上京考试，那恐怕得预留一年半载，为沿途发生各种“聊斋志异”式插曲预留时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古时人们预留的“时间库存量”极多，而今人极少，这是古人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较大、今人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较小的缘故。 这是经济规律：不确定性越大，人们就需要越大的库存量或缓冲区来应付。计划经济年代，供应匮乏而多变，有条件的家庭都会尽量囤积食品和货物，以备长期消耗之需；而工厂为了确保生产能持续不停，有时得保留整整一年所需的原料。到市场经济时代，物流稳定后，人们就不再需要存储那么多物品，而人们因此赢得的，是省却的库存成本和灵活的应变机会。 楼道里的消防设备，也是因为不确定性而存放的。要是肯定不会发生火灾，那么这些消防设备就是浪费；然而，只要存在火灾的可能，那么闲置的消防设备就不是浪费。商人投放广告，只有少部分是收效显著的，但恰恰由于不知道哪部分收效显著，所以整套推广计划就未必是浪费。 基于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市场上或许有相当比例的住房处于空置状态，但是由于房价的走势并不确定，更确切地说，由于房价上涨的速度并不确定，所以人们选择让自有物业空置，而不是急于出租或转售，就是理智的选择，而空置也不是浪费。不难想见，业主们一旦确信房价即将持续下行，他们就会迅速出租或转售房产，从而推低整个市场的住房空置率。 再转到劳动力资源上去：由于资源稀缺是人类面临的普遍约束，所以世界上总是有大量的、充分的工作可做，然而其中只有极小的一部分，是人们认为其回报足够大而值得去做的。人们必须花时间去寻找这样的工作，而不是一见到工作就做。由于不能一眼判断一份工作是否值得做，所以人们花时间在就业市场上寻寻觅觅，就可能不是浪费。 这是说，为了应付不确定性，人们必须付出代价，包括库存、闲置、等待和寻觅。然而，当代价超出物有所值的限度，供应者就必须改变生产和投资的计划，以应付逐渐被确定为长久地改变了的新需求。在这个时候，有一个往往不容易被人们发现和理解的规律，深刻地主导着人们的应变措施的规模。这个规律有时称为“投资乘数原理”。 投资乘数原理是指，当需求量保持逐年稳定、而投资规模已经与这一稳定的需求量相匹配时，新增的投资量就很低，它只要足以补充每年损耗的设备即可。然而，一旦需求量出现加速增长，那么人们就不仅要补充耗损的设备，而且要提高设备投资，来满足需求的增量。用简单的数学可以推断，这两类设备的增量相加后，投资增幅将变得十分显著。换句话说，需求的增量加速，会导致投资大幅增加；而需求的增量减速，则会导致投资大幅减少。 这构成了一幅有机的图景：人们并不喜欢仓促行事，而是宁愿付出库存、闲置、等待和寻觅等诸多代价，来应付暂时的、未经确认为永久变化的需求波动；而与此同时，需求波动一旦被确认为永久的改变，为了满足需求量的小幅度变化，人们就不得不对生产投资作出大幅度的调整。在这过程中，人们要是作出了错误的判断，那么生产投资也就不得不再次作出大幅度的调整。这些“微观因素”交替发生，就会形成繁荣与衰退的“宏观效果”，反复造就所谓的“经济周期”。 必须指出的是，是“微观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宏观效果”；是活生生的个别现象，构成统计意义上的平均水平；是每一组具体的约束条件下的调整，改变了经济全局的走向。然而，形形色色的宏观调控，要么冠以“货币政策”之名，要么冠以“财政政策”之名，往往都忽视了上述因果关系，都试图以掩盖事实真相、歪曲价格信号机制、拖延结构调整步伐等方式，来用未来更大的损失，换取眼前的短暂收益。 比如，一些经济学者认为，通过制造通货膨胀，可以降低失业率。他们把这种办法称为“货币政策”。实际上，这是在用超发的货币来误导那些正在与不确定性作斗争、正在寻觅合适自己的工作的人们。结果必然是，大量失业者暂时找到了工作，失业率暂时下降；然而，当通货膨胀难以为继时，失业率将再度攀升，而在此期间资源错配的损失则由全社会来承担。 又比如，一些经济学者认为，通过政府增加开支，可以扩大需求，从而挽救步入衰退的经济。他们把这种办法称为“财政政策”。实际上，这是用政府大手大脚的开支，排挤和代替私人精打细算的开支。结果必然是，短暂的繁华带来大量味如嚼蜡的政绩工程和大笔政府债务；而这些债务要么由国民及其后代通过纳税偿还，要么由政府通过制造通货膨胀、从而掠夺国民手中的货币购买力来偿还。 过去大半个世纪，经济学家发明了许多曲线和方程，论证了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暂时改善“就业率”、“经济增长”和“贸易平衡”等宏观指标的能力。然而，宏观调控往往缺乏微观基础。它们忽视了人们分辨形势、权衡得失、寻找对策所必需的时间和成本，从长远来看只会对经济造成更大的伤害。问题是，它们为什么还大行其道？因为它们可能暂时有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宏观调控往往缺乏微观基础。它们忽视了人们分辨形势、权衡得失、寻找对策所必需的时间和成本，从长远来看只会对经济造成更大的伤害。但它们为什么还大行其道？因为它们可能暂时有效。<span id="more-1596"></span></p>
<p><span style="color: #888888;">《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4）</span></p>
<p><strong>宏观调控忽视微观基础</strong></p>
<p>薛兆丰<br />
2011年12月5日</p>
<p>两周前到沈阳参加校友活动，为了确保不耽误周六晚上的授课，我坚持要在周五晚返京。预留大约24小时的缓冲时间，算是体现了我对授课的重视。不幸而猜中，沈阳在周五中午飘起了今年第一场雪，到晚上大部分航班取消，而我只得改乘火车，比预期晚了大约三小时到家，算是一场行程的意外。</p>
<p>穿州过省，几个小时误差，值得现代人大惊小怪、抱怨一番了；但回想古人，十天半月恐怕是常事；而如果是从边陲出发上京考试，那恐怕得预留一年半载，为沿途发生各种“聊斋志异”式插曲预留时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古时人们预留的“时间库存量”极多，而今人极少，这是古人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较大、今人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较小的缘故。</p>
<p>这是经济规律：不确定性越大，人们就需要越大的库存量或缓冲区来应付。计划经济年代，供应匮乏而多变，有条件的家庭都会尽量囤积食品和货物，以备长期消耗之需；而工厂为了确保生产能持续不停，有时得保留整整一年所需的原料。到市场经济时代，物流稳定后，人们就不再需要存储那么多物品，而人们因此赢得的，是省却的库存成本和灵活的应变机会。</p>
<p>楼道里的消防设备，也是因为不确定性而存放的。要是肯定不会发生火灾，那么这些消防设备就是浪费；然而，只要存在火灾的可能，那么闲置的消防设备就不是浪费。商人投放广告，只有少部分是收效显著的，但恰恰由于不知道哪部分收效显著，所以整套推广计划就未必是浪费。</p>
<p>基于同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市场上或许有相当比例的住房处于空置状态，但是由于房价的走势并不确定，更确切地说，由于房价上涨的速度并不确定，所以人们选择让自有物业空置，而不是急于出租或转售，就是理智的选择，而空置也不是浪费。不难想见，业主们一旦确信房价即将持续下行，他们就会迅速出租或转售房产，从而推低整个市场的住房空置率。</p>
<p>再转到劳动力资源上去：由于资源稀缺是人类面临的普遍约束，所以世界上总是有大量的、充分的工作可做，然而其中只有极小的一部分，是人们认为其回报足够大而值得去做的。人们必须花时间去寻找这样的工作，而不是一见到工作就做。由于不能一眼判断一份工作是否值得做，所以人们花时间在就业市场上寻寻觅觅，就可能不是浪费。</p>
<p>这是说，为了应付不确定性，人们必须付出代价，包括库存、闲置、等待和寻觅。然而，当代价超出物有所值的限度，供应者就必须改变生产和投资的计划，以应付逐渐被确定为长久地改变了的新需求。在这个时候，有一个往往不容易被人们发现和理解的规律，深刻地主导着人们的应变措施的规模。这个规律有时称为“投资乘数原理”。</p>
<p>投资乘数原理是指，当需求量保持逐年稳定、而投资规模已经与这一稳定的需求量相匹配时，新增的投资量就很低，它只要足以补充每年损耗的设备即可。然而，一旦需求量出现加速增长，那么人们就不仅要补充耗损的设备，而且要提高设备投资，来满足需求的增量。用简单的数学可以推断，这两类设备的增量相加后，投资增幅将变得十分显著。换句话说，需求的增量加速，会导致投资大幅增加；而需求的增量减速，则会导致投资大幅减少。</p>
<p>这构成了一幅有机的图景：人们并不喜欢仓促行事，而是宁愿付出库存、闲置、等待和寻觅等诸多代价，来应付暂时的、未经确认为永久变化的需求波动；而与此同时，需求波动一旦被确认为永久的改变，为了满足需求量的小幅度变化，人们就不得不对生产投资作出大幅度的调整。在这过程中，人们要是作出了错误的判断，那么生产投资也就不得不再次作出大幅度的调整。这些“微观因素”交替发生，就会形成繁荣与衰退的“宏观效果”，反复造就所谓的“经济周期”。</p>
<p>必须指出的是，是“微观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宏观效果”；是活生生的个别现象，构成统计意义上的平均水平；是每一组具体的约束条件下的调整，改变了经济全局的走向。然而，形形色色的宏观调控，要么冠以“货币政策”之名，要么冠以“财政政策”之名，往往都忽视了上述因果关系，都试图以掩盖事实真相、歪曲价格信号机制、拖延结构调整步伐等方式，来用未来更大的损失，换取眼前的短暂收益。</p>
<p>比如，一些经济学者认为，通过制造通货膨胀，可以降低失业率。他们把这种办法称为“货币政策”。实际上，这是在用超发的货币来误导那些正在与不确定性作斗争、正在寻觅合适自己的工作的人们。结果必然是，大量失业者暂时找到了工作，失业率暂时下降；然而，当通货膨胀难以为继时，失业率将再度攀升，而在此期间资源错配的损失则由全社会来承担。</p>
<p>又比如，一些经济学者认为，通过政府增加开支，可以扩大需求，从而挽救步入衰退的经济。他们把这种办法称为“财政政策”。实际上，这是用政府大手大脚的开支，排挤和代替私人精打细算的开支。结果必然是，短暂的繁华带来大量味如嚼蜡的政绩工程和大笔政府债务；而这些债务要么由国民及其后代通过纳税偿还，要么由政府通过制造通货膨胀、从而掠夺国民手中的货币购买力来偿还。</p>
<p>过去大半个世纪，经济学家发明了许多曲线和方程，论证了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暂时改善“就业率”、“经济增长”和“贸易平衡”等宏观指标的能力。然而，宏观调控往往缺乏微观基础。它们忽视了人们分辨形势、权衡得失、寻找对策所必需的时间和成本，从长远来看只会对经济造成更大的伤害。问题是，它们为什么还大行其道？因为它们可能暂时有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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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征地的权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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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9 Oct 2011 17:09:0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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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公众往往误以为征地纠纷的根源，是官商贪婪。其实症结在于一种顽固的思想，即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政府不能赋予农民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因为农民基本不懂得保护自己的长远利益。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3） 征地的权衡 薛兆丰 2011年10月31日 三个礼拜前，我所在的研究中心举办了一场由著名法学家爱泼斯坦（Richard A. Epstein）教授主讲、题为《征地的法律经济学》的专题讲座。老教授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先驱、也是我中心的学术顾问，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教三十多年，从去年起转到纽约大学法学院，而他多年来也还在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兼任研究员。 他是我心目中的英雄。英雄到访，我邀请了好些朋友，而其他则慕名而来。因为老教授的语速像机关枪，我们事前准备了同声传译，但翻译事后打电话来道歉，说怎么跟也跟不上，我则劝他们不要太自责，反正这位教授到每个非英语国家，都会制造同样的问题。 我们知道，政府征地在美国由来已久，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假如没有公正的补偿，那么私人财产也不得被取用于公共用途（“…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这是说，美国政府征用私人土地，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征用的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二是征用时政府必须给予私有产权所有者以公正的赔偿。 遗憾的是，宪法只有寥寥数语，何谓“公共用途”、何谓“公正补偿”，只能靠后人诠释。尽管部分法学家认为，必须把词语放到历史上的本源的语境中来理解，但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观念的演化，大量美国人已经形成了相当强烈的思维定势，认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市场失败、哪里就需要依靠政府来矫正和优化，以致爱泼斯坦教授在1985年出版其《取用：私有产权与征地之威（Takings: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为上述两个原则的司法原意辩护时，大量深信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的人，即视之为大逆不道之作。 例如当时的参议员、现任美国副总统拜登（Joseph Biden）先生。当年最高法院增选法官，候选人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到参议院接受盘问。在盘问会上，拜登先生手持爱泼斯坦的《取用》表示：“谁相信此书所论证的观点，谁就没资格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尽管托马斯先生仍然顺利当选最高法院的法官并工作至今，但有人竟然以一部法学著作作为国家要职的试金石，对作者来说可是个不小的奉承。我在那天演讲前的简介中故意提及此事，老教授高兴得挥起了双拳。 在《取用》中，爱泼斯坦教授首先指出，宪法条款中的“私人产权”、“公共使用”、“征用”等词语只是被宪法所使用，而不是因为宪法而创造出来的，因此必须考虑这些词语在其本来的社会制度中的涵义。宪法没有赋予政府随意解读这些词语的权力。正确的解读首先需要理解这些词语在私人间使用是什么意思，然后再考虑引入政府带来了什么变化、以及我们如何处理出现的问题。 许多人以为，任何公共领域的征地都与私人领域的征地无关。但爱泼斯坦教授则认为，政府根本上与个人无异；人民授权一群人来管理，就必须确保这群人不能反过来滥用权力去侵害那些授权者的权利；而这就是基本的“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 由此，爱泼斯坦教授分析：任何征地相关的案件都要回答以下四个问题：（1）“一个人取用了另外一个人的财产”是什么意思？这需要解释什么是财产，什么是取用；（2）什么时候这样的取用是合法的，合法的取用来自政府的治理权；（3）征用是否是出于公共使用而发生；（4）如果征用是被允许的，那么被征用的人是否得到了公正的补偿。 从经济学上看，政府征地，即在无法获得私人赞同的情况下，给予私人合理补偿并取用土地的做法，并非总是没有理据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要解决“敲竹杠”的问题。假如政府要修筑一条从横跨美国东西岸的铁路，而有人事前得知，购买了贯穿美国南北的宽度只有一寸的土地，那么他就可以要挟政府，攫取这条铁路带来的所有收益。原则上，任何物理上不可分割的、由多个个人拥有的资源，在重新开发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要挟，而这是政府动用权力强征的依据。 正因如此，即使对私产保护相当得力的地区，也有征地的法规，例如香港的征地办法及其立法沿革，就顾及了这种情况。在香港的《土地（为促进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中写明，征地法令的背景和目的是“为了帮助开发商解决‘无法联络的所有权人’和不合作的所有权人的问题，从而促进老旧建筑的翻新重建。”从1999 年起，根据这一条例，只要物业的90%或以上的产权的所有者同意，香港行政长官可以命令对物业进行强制销售。而2010 年 4 月 1 日起，香港政府对该条例作出修订，将强制销售的阈值从90%降为80%。 然而，假如被征用的土地并不属于物理上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土地的心用途并非出于日常语言中具有共识的“公共用途”，那么政府在动用征地权的时候就应该格外谨慎。美国历史上最受争议的案件之一，是2005年由其最高法院判决的“基洛诉新伦敦市政府案（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在该案中，一个私营企业，仅仅因为承诺能增加就业和多交税收，当地政府就帮助它强征了私人的土地，而这一案件在美国最高法院得到了大部分法官（5:4）的认可，理由是“就业”属于“公共利益”。更令人唏嘘的是，案件判决后，那家私营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停止了原来许诺的项目，而那块一度引起举国关注的土地，最后沦为垃圾堆放区。 对照中国的情况，假如把美国的征地历史，看作是以私有产权为起点、并不断受到国家经济干预力量侵蚀的过程，那么中国当代的征地历史，则是以国有土地为起点、土地的使用权逐渐得到落实和保障、尽管仍不断受到各级政府干预的过程。 中国各地的土地征用过程，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冲突。根源在哪里？根源就在于土地使用者——乃至实际拥有者——无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公众和新闻媒体，往往错误地以为征地纠纷和冲突的根源，是政府官员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唯利是图”的本质。固然，只要有可能，每个人都会尽量唯利是图。但是，为什么我们只看见在征地过程中引发的大量冲突和纠纷，而在农民卖菜卖粮的过程中，或在没有政府介入的小产权房的买卖过程中，却见不到类似的冲突和纠纷呢？ 因为根据现行法律，土地使用者缺乏转让权！政府往往是土地使用权的唯一买家和卖家。要转让土地使用权，往往得通过政府。换言之，大量源于征地的纠纷和冲突，是有其法律症结的。如果进一步深究，就不难发现，支持这种做法的是一种顽固的思想，即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政府不能赋予农民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因为农民基本不懂得保护自己的长远利益。持这种想法的人认为，农民一旦拥有土地的转让权，他们就会失去土地。对此，周其仁教授曾反问：“那让农民有权出售粮食，是否会导致他们挨饿？” 显然，不论在美国还是中国，在土地的公私争用的背后，都存在许多不仅涉及利益、而且还涉及观念的分歧，其焦点是“何谓公共利益”和“何谓公正补偿”两个问题。我自己偏向保护私人产权一方，但无偏的愿望则是爱泼斯坦教授的著作和讲演，能激起国内各界的理性讨论。]]></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公众往往误以为征地纠纷的根源，是官商贪婪。其实症结在于一种顽固的思想，即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政府不能赋予农民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因为农民基本不懂得保护自己的长远利益。<span id="more-1591"></span></p>
<p><span style="color: #888888;">《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3）</span></p>
<p><strong>征地的权衡</strong></p>
<p>薛兆丰<br />
2011年10月31日</p>
<p>三个礼拜前，我所在的研究中心举办了一场由著名法学家爱泼斯坦（Richard A. Epstein）教授主讲、题为《征地的法律经济学》的专题讲座。老教授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先驱、也是我中心的学术顾问，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教三十多年，从去年起转到纽约大学法学院，而他多年来也还在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兼任研究员。</p>
<p>他是我心目中的英雄。英雄到访，我邀请了好些朋友，而其他则慕名而来。因为老教授的语速像机关枪，我们事前准备了同声传译，但翻译事后打电话来道歉，说怎么跟也跟不上，我则劝他们不要太自责，反正这位教授到每个非英语国家，都会制造同样的问题。</p>
<p>我们知道，政府征地在美国由来已久，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假如没有公正的补偿，那么私人财产也不得被取用于公共用途（“…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这是说，美国政府征用私人土地，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征用的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二是征用时政府必须给予私有产权所有者以公正的赔偿。</p>
<p>遗憾的是，宪法只有寥寥数语，何谓“公共用途”、何谓“公正补偿”，只能靠后人诠释。尽管部分法学家认为，必须把词语放到历史上的本源的语境中来理解，但实际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观念的演化，大量美国人已经形成了相当强烈的思维定势，认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市场失败、哪里就需要依靠政府来矫正和优化，以致爱泼斯坦教授在1985年出版其《取用：私有产权与征地之威（<em>Takings: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Power of Eminent Domain</em>）》，为上述两个原则的司法原意辩护时，大量深信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的人，即视之为大逆不道之作。</p>
<p>例如当时的参议员、现任美国副总统拜登（Joseph Biden）先生。当年最高法院增选法官，候选人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到参议院接受盘问。在盘问会上，拜登先生手持爱泼斯坦的《取用》表示：“谁相信此书所论证的观点，谁就没资格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尽管托马斯先生仍然顺利当选最高法院的法官并工作至今，但有人竟然以一部法学著作作为国家要职的试金石，对作者来说可是个不小的奉承。我在那天演讲前的简介中故意提及此事，老教授高兴得挥起了双拳。</p>
<p>在《取用》中，爱泼斯坦教授首先指出，宪法条款中的“私人产权”、“公共使用”、“征用”等词语只是被宪法所使用，而不是因为宪法而创造出来的，因此必须考虑这些词语在其本来的社会制度中的涵义。宪法没有赋予政府随意解读这些词语的权力。正确的解读首先需要理解这些词语在私人间使用是什么意思，然后再考虑引入政府带来了什么变化、以及我们如何处理出现的问题。</p>
<p>许多人以为，任何公共领域的征地都与私人领域的征地无关。但爱泼斯坦教授则认为，政府根本上与个人无异；人民授权一群人来管理，就必须确保这群人不能反过来滥用权力去侵害那些授权者的权利；而这就是基本的“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p>
<p>由此，爱泼斯坦教授分析：任何征地相关的案件都要回答以下四个问题：（1）“一个人取用了另外一个人的财产”是什么意思？这需要解释什么是财产，什么是取用；（2）什么时候这样的取用是合法的，合法的取用来自政府的治理权；（3）征用是否是出于公共使用而发生；（4）如果征用是被允许的，那么被征用的人是否得到了公正的补偿。</p>
<p>从经济学上看，政府征地，即在无法获得私人赞同的情况下，给予私人合理补偿并取用土地的做法，并非总是没有理据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要解决“敲竹杠”的问题。假如政府要修筑一条从横跨美国东西岸的铁路，而有人事前得知，购买了贯穿美国南北的宽度只有一寸的土地，那么他就可以要挟政府，攫取这条铁路带来的所有收益。原则上，任何物理上不可分割的、由多个个人拥有的资源，在重新开发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要挟，而这是政府动用权力强征的依据。</p>
<p>正因如此，即使对私产保护相当得力的地区，也有征地的法规，例如香港的征地办法及其立法沿革，就顾及了这种情况。在香港的《土地（为促进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中写明，征地法令的背景和目的是“为了帮助开发商解决‘无法联络的所有权人’和不合作的所有权人的问题，从而促进老旧建筑的翻新重建。”从1999 年起，根据这一条例，只要物业的90%或以上的产权的所有者同意，香港行政长官可以命令对物业进行强制销售。而2010 年 4 月 1 日起，香港政府对该条例作出修订，将强制销售的阈值从90%降为80%。</p>
<p>然而，假如被征用的土地并不属于物理上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土地的心用途并非出于日常语言中具有共识的“公共用途”，那么政府在动用征地权的时候就应该格外谨慎。美国历史上最受争议的案件之一，是2005年由其最高法院判决的“基洛诉新伦敦市政府案（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在该案中，一个私营企业，仅仅因为承诺能增加就业和多交税收，当地政府就帮助它强征了私人的土地，而这一案件在美国最高法院得到了大部分法官（5:4）的认可，理由是“就业”属于“公共利益”。更令人唏嘘的是，案件判决后，那家私营企业由于缺乏资金停止了原来许诺的项目，而那块一度引起举国关注的土地，最后沦为垃圾堆放区。</p>
<p>对照中国的情况，假如把美国的征地历史，看作是以私有产权为起点、并不断受到国家经济干预力量侵蚀的过程，那么中国当代的征地历史，则是以国有土地为起点、土地的使用权逐渐得到落实和保障、尽管仍不断受到各级政府干预的过程。</p>
<p>中国各地的土地征用过程，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冲突。根源在哪里？根源就在于土地使用者——乃至实际拥有者——无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公众和新闻媒体，往往错误地以为征地纠纷和冲突的根源，是政府官员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唯利是图”的本质。固然，只要有可能，每个人都会尽量唯利是图。但是，为什么我们只看见在征地过程中引发的大量冲突和纠纷，而在农民卖菜卖粮的过程中，或在没有政府介入的小产权房的买卖过程中，却见不到类似的冲突和纠纷呢？</p>
<p>因为根据现行法律，土地使用者缺乏转让权！政府往往是土地使用权的唯一买家和卖家。要转让土地使用权，往往得通过政府。换言之，大量源于征地的纠纷和冲突，是有其法律症结的。如果进一步深究，就不难发现，支持这种做法的是一种顽固的思想，即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政府不能赋予农民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因为农民基本不懂得保护自己的长远利益。持这种想法的人认为，农民一旦拥有土地的转让权，他们就会失去土地。对此，周其仁教授曾反问：“那让农民有权出售粮食，是否会导致他们挨饿？”</p>
<p>显然，不论在美国还是中国，在土地的公私争用的背后，都存在许多不仅涉及利益、而且还涉及观念的分歧，其焦点是“何谓公共利益”和“何谓公正补偿”两个问题。我自己偏向保护私人产权一方，但无偏的愿望则是爱泼斯坦教授的著作和讲演，能激起国内各界的理性讨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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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理解的经济学原理</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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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0 Sep 2011 17:13:2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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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扉页上是老人家85岁时的笔迹：“给兆丰：感谢你向独特的人群——中国人——传播经济分析原理；尽管它与我们从中国人那里所学到的所有知识相比，只占微不足道的份量。”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2） 我理解的经济学原理 薛兆丰 2011年10月3日 这个秋天我在北大教《经济学原理》，是有史以来第一次。教学大纲开门见山：“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的行为规律的学科。普适的经济学原理，不仅被用来分析包罗万有的社会现象，而且还深刻地影响了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本课程向从未接触经济学的本科学生演示和传授这种分析技能。” 临开课那晚，翻出由阿尔钦（Armen A. Alchian）和艾伦（William R. Allen）所著、由阿尔钦12年前签名赠送的老课本《交易与生产：竞争、合作和控制（Exchange &#38; Production: Competition, Coordination, &#38; Control）》。扉页上是老人家85岁时的笔迹：“给兆丰：感谢你向独特的人群——中国人——传播经济分析原理；尽管它与我们从中国人那里所学到的所有知识相比，只占微不足道的份量。” 阿尔钦1950年的《不确定性、进化和经济理论》，为求索经济规律的事业，找到了坚实的理性基础；此后，他为“成本”、“租”、“产权”等主题所作的叙述，开辟了透过经济学理解世界的独特视野。不仅如此，他还致力于传授经济分析原理。阿尔钦的女儿告诉我，他当年还用磁带录音机来分析自己授课的效果。他的学生不仅有经济系学生和教师，还有大量的联邦法官，不仅影响了经济学的研究方向，还增进了美国司法界对产权和企业行为的理解。 老人家送我《交易与生产》一书时，正在修订该书的新版，而我则在并行作中译。我有空闲就翻译，有问题就电邮，而他往往当天就回信。如此良辰美景，持续了两三年，译稿达数十万字。遗憾的是，老人家八年前起记忆力衰退，出版计划被迫搁置。今天他仍健在，记得往事，只是不再写书了。 今天我上教坛，临门一脚，应该怎样踢？我想过好一阵，还是从阿尔钦开始。在他看来，不论各人怀有何种愿望，人类只有直面种种约束、选择这样或那样的竞争规则，才能存活和发展；而研究竞争规则的选择及其结果，就是经济学的目的。 显而易见，人类至少面临四项普遍约束：（1）东西不够；（2）生命有限；（3）人际依赖；和（4）需要协调。人类种种制度安排，一概是为了应付这些约束而衍生的。它们对应着三套规律：（1）需求定律；（2）利息理论；（3）产业理论；和（4）宏观理论，而这就是通过经济学看社会万象的视角。 第一项约束是“东西不够”。人类如何选择竞争的规则，如何解决资源争用的冲突？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先让同学们读法国巴斯夏（Claude Frédéric Bastiat）在1850年发表的名文“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What Is Seen and What Is Not Seen”）。人类一切活动都事关选择，而经济学者的特长，是去看见那些一般人所看不见的代价，否则就无法合理地评估选择所引致的得与失。 接着是介绍斯密（Adam Smith）眼中的人性。许多人以为，斯密将市场与道德对立起来，说他先写了《国富论》，后来又补充了《道德情操论》。其实，斯密先出版了《道德情操论》，而过了整整17年才出版《国富论》。在斯密看来，人人都有同情心，自我的感受永远是他猜想中的别人的感受的函数。无奈的是，同情心既走不远也靠不住，而人类无时不刻需要友侪的协助，所以只有依靠商业，才能使那些默默无闻的人们随时得到帮助。 有了上述两点铺垫，就可以讨论阿尔钦的雄文了。先介绍“不确定性和生存进化”的框架，然后是解释不同的竞争规则会引致不同程度的社会浪费，最后咬紧“成本”的定义，冷静地剖析“物质主义”、“环保措施”、“中间商的作用”、以及“义务兵制与志愿兵制”。 在详细讨论阿尔钦关于“产权”的论述后，我们引入科斯（Ronald Coase）的贡献。在存在交易费用的世界里，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必然存在冲突，而警句“每个人行使权利应以他人权利为限”却缺乏任何指导意义，只有科斯的洞见才为调和冲突指明了方向。不消说，需求定律和价格管制的理论分析，是这个一般化框架下的核心技术了。 第二项约束是“生命有限”。由于没有人是长生不老的，所以世事的不确定性就会深刻地影响人的行为，而由此产生的“不耐（impatience）”便成了“真实利率（real rate of interest）”的决定因素。这是说，较有耐心者用“现货”与较无耐心者的“期货”交换，其比价便决定了利率。这个机制，不仅影响了人们究竟是生产草房还是砖房、吃饭还是酿酒、种树还是砍树等决策，而且为货币银行体系和金融投资市场，打下了深刻而广阔的根基。 第三项约束是“人际依赖”。人不得不与他人为伍，而只要社会上超过一个人，人与人之间就必然存在知情不告、尔虞我诈、过河拆桥和互不信任等现象。于是乎，各种合约安排、组织结构和防范行为便应运而生。环顾我们的社会，法庭、警察、家庭、企业、学校、协会和政党，婚姻中涉及的钻戒、礼金、嫁妆，朋友之间的喝酒、聊天、讲粗话，企业主对员工往往具有较大的酌情控制权……种种现象，无一不是为了防范“人际依赖”的隐患而衍生出来的生存对策。 第四项约束是“需要协调”。三个人制砖，两个人砌墙，本来合作得天衣无缝。后来一位砌墙的因为熟能生巧而提高了速度，五人的合作便出现了“失衡”，砌墙的劳动力出现了“闲置”或“失业”。要摸索出新的“和谐模式”，不论是让一位砌墙的人转业去帮助制砖，还是改造制砖设备以提高生产率，都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种种宏观经济理论试图刻画、解释和调节的，不外乎是这种因为需要协调而产生的困境。 在课程的每个环节，我们一以贯之地遵循“在约束条件下、通过平衡边际、来取得最大化”的思路；与此同时，“人权”、“道德”和“良心”等社会规范，也不再被视作开天辟地时“天赋”的内容，而将被理解为人际重复博弈后“人赋”的结果，而且它们也必将随着生产力和技术的变革而缓缓演化。 关于经济学对人类世界观的贡献，经济学家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曾经总结道：自斯密以后、一个半世纪的经济学成就，就是“建立了高度分权的抽象模型，其中没有人可以控制价格或其他重要的市场指标。”不论是谁，对这句话的理解越深，世界观的变化就越大，而这既是我所理解的经济学原理，也是我授课的免责声明。 &#16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扉页上是老人家85岁时的笔迹：“给兆丰：感谢你向独特的人群——中国人——传播经济分析原理；尽管它与我们从中国人那里所学到的所有知识相比，只占微不足道的份量。”<span id="more-1584"></span></p>
<p><span style="color: #888888;">《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2）</span></p>
<p><strong>我理解的经济学原理</strong></p>
<p>薛兆丰<br />
2011年10月3日</p>
<p>这个秋天我在北大教《经济学原理》，是有史以来第一次。教学大纲开门见山：“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的行为规律的学科。普适的经济学原理，不仅被用来分析包罗万有的社会现象，而且还深刻地影响了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本课程向从未接触经济学的本科学生演示和传授这种分析技能。”</p>
<p>临开课那晚，翻出由阿尔钦（Armen A. Alchian）和艾伦（William R. Allen）所著、由阿尔钦12年前签名赠送的老课本《交易与生产：竞争、合作和控制（Exchange &amp; Production: Competition, Coordination, &amp; Control）》。扉页上是老人家85岁时的笔迹：“给兆丰：感谢你向独特的人群——中国人——传播经济分析原理；尽管它与我们从中国人那里所学到的所有知识相比，只占微不足道的份量。”</p>
<p>阿尔钦1950年的《不确定性、进化和经济理论》，为求索经济规律的事业，找到了坚实的理性基础；此后，他为“成本”、“租”、“产权”等主题所作的叙述，开辟了透过经济学理解世界的独特视野。不仅如此，他还致力于传授经济分析原理。阿尔钦的女儿告诉我，他当年还用磁带录音机来分析自己授课的效果。他的学生不仅有经济系学生和教师，还有大量的联邦法官，不仅影响了经济学的研究方向，还增进了美国司法界对产权和企业行为的理解。</p>
<p>老人家送我《交易与生产》一书时，正在修订该书的新版，而我则在并行作中译。我有空闲就翻译，有问题就电邮，而他往往当天就回信。如此良辰美景，持续了两三年，译稿达数十万字。遗憾的是，老人家八年前起记忆力衰退，出版计划被迫搁置。今天他仍健在，记得往事，只是不再写书了。</p>
<p>今天我上教坛，临门一脚，应该怎样踢？我想过好一阵，还是从阿尔钦开始。在他看来，不论各人怀有何种愿望，人类只有直面种种约束、选择这样或那样的竞争规则，才能存活和发展；而研究竞争规则的选择及其结果，就是经济学的目的。</p>
<p>显而易见，人类至少面临四项普遍约束：（1）东西不够；（2）生命有限；（3）人际依赖；和（4）需要协调。人类种种制度安排，一概是为了应付这些约束而衍生的。它们对应着三套规律：（1）需求定律；（2）利息理论；（3）产业理论；和（4）宏观理论，而这就是通过经济学看社会万象的视角。</p>
<p>第一项约束是“东西不够”。人类如何选择竞争的规则，如何解决资源争用的冲突？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先让同学们读法国巴斯夏（Claude Frédéric Bastiat）在1850年发表的名文“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What Is Seen and What Is Not Seen”）。人类一切活动都事关选择，而经济学者的特长，是去看见那些一般人所看不见的代价，否则就无法合理地评估选择所引致的得与失。</p>
<p>接着是介绍斯密（Adam Smith）眼中的人性。许多人以为，斯密将市场与道德对立起来，说他先写了《国富论》，后来又补充了《道德情操论》。其实，斯密先出版了《道德情操论》，而过了整整17年才出版《国富论》。在斯密看来，人人都有同情心，自我的感受永远是他猜想中的别人的感受的函数。无奈的是，同情心既走不远也靠不住，而人类无时不刻需要友侪的协助，所以只有依靠商业，才能使那些默默无闻的人们随时得到帮助。</p>
<p>有了上述两点铺垫，就可以讨论阿尔钦的雄文了。先介绍“不确定性和生存进化”的框架，然后是解释不同的竞争规则会引致不同程度的社会浪费，最后咬紧“成本”的定义，冷静地剖析“物质主义”、“环保措施”、“中间商的作用”、以及“义务兵制与志愿兵制”。</p>
<p>在详细讨论阿尔钦关于“产权”的论述后，我们引入科斯（Ronald Coase）的贡献。在存在交易费用的世界里，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必然存在冲突，而警句“每个人行使权利应以他人权利为限”却缺乏任何指导意义，只有科斯的洞见才为调和冲突指明了方向。不消说，需求定律和价格管制的理论分析，是这个一般化框架下的核心技术了。</p>
<p>第二项约束是“生命有限”。由于没有人是长生不老的，所以世事的不确定性就会深刻地影响人的行为，而由此产生的“不耐（impatience）”便成了“真实利率（real rate of interest）”的决定因素。这是说，较有耐心者用“现货”与较无耐心者的“期货”交换，其比价便决定了利率。这个机制，不仅影响了人们究竟是生产草房还是砖房、吃饭还是酿酒、种树还是砍树等决策，而且为货币银行体系和金融投资市场，打下了深刻而广阔的根基。</p>
<p>第三项约束是“人际依赖”。人不得不与他人为伍，而只要社会上超过一个人，人与人之间就必然存在知情不告、尔虞我诈、过河拆桥和互不信任等现象。于是乎，各种合约安排、组织结构和防范行为便应运而生。环顾我们的社会，法庭、警察、家庭、企业、学校、协会和政党，婚姻中涉及的钻戒、礼金、嫁妆，朋友之间的喝酒、聊天、讲粗话，企业主对员工往往具有较大的酌情控制权……种种现象，无一不是为了防范“人际依赖”的隐患而衍生出来的生存对策。</p>
<p>第四项约束是“需要协调”。三个人制砖，两个人砌墙，本来合作得天衣无缝。后来一位砌墙的因为熟能生巧而提高了速度，五人的合作便出现了“失衡”，砌墙的劳动力出现了“闲置”或“失业”。要摸索出新的“和谐模式”，不论是让一位砌墙的人转业去帮助制砖，还是改造制砖设备以提高生产率，都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种种宏观经济理论试图刻画、解释和调节的，不外乎是这种因为需要协调而产生的困境。</p>
<p>在课程的每个环节，我们一以贯之地遵循“在约束条件下、通过平衡边际、来取得最大化”的思路；与此同时，“人权”、“道德”和“良心”等社会规范，也不再被视作开天辟地时“天赋”的内容，而将被理解为人际重复博弈后“人赋”的结果，而且它们也必将随着生产力和技术的变革而缓缓演化。</p>
<p>关于经济学对人类世界观的贡献，经济学家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曾经总结道：自斯密以后、一个半世纪的经济学成就，就是“建立了高度分权的抽象模型，其中没有人可以控制价格或其他重要的市场指标。”不论是谁，对这句话的理解越深，世界观的变化就越大，而这既是我所理解的经济学原理，也是我授课的免责声明。</p>
<p><a href="http://xuezhaofeng.com/blog/wp-content/uploads/2011/10/alchian-1.jpg"><img class="alignleft size-full wp-image-1587" title="alchian-1" src="http://xuezhaofeng.com/blog/wp-content/uploads/2011/10/alchian-1.jpg" alt="" width="400" height="300" /></a></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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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工资是如何被决定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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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7 Aug 2011 14:25:16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劳力与福利]]></category>
		<category><![CDATA[竞争与垄断]]></category>
		<category><![CDATA[最新内容]]></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xuezhaofeng.com/blog/?p=1579</guid>
		<description><![CDATA[巴西“血汗工厂”中的工人的工资，不是由ZARA老板的贪婪、或ZARA消费者的无良决定的，而是由千千万万和这些巴西工人的情况相近的越南工人、印度工人或墨西哥工人决定的。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1） 工资是如何被决定的 薛兆丰 2011年8月29日 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最近成了城中议论的话题。由于出租车收入的大部分，落到出租车牌所有者的手上，而只剩小部分归司机支配，所以公众普遍同情司机，认为他们受了剥削。许多人呼吁对出租车牌所有者施压，逼他们向出租车司机多让出一点“暴利”。 巧的是，我写这篇专栏的当晚，看到《财经》也有一篇针对同种现象的报道：“ZARA在巴西的血汗工厂环境被指为是一种现代的奴隶制度，一条售价为126美元的ZARA牛仔裤的劳动力成本只要1.14美元，该成本由参与生产过程的7个人平分，工人们每天要在危险和不健康的环境下工作16－18个小时，每个月的工资仅为156至290美元。” 假如你习惯从“善恶”的角度来理解世事，那或许会得出结论，认为“出租车牌持有人”和“ZARA的老板”都比较贪婪，而那些高薪打工族的老板则比较慷慨。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改进世界的办法，要么就是团结抗争，要么就是道德教化。由此观点出发，不少人甚至还会主张政府规定工人的最低收入水平，或者主张拒买血汗工厂的产品。 我完全不同意这些观点和主张。我的解释如下。 首先，让我们考虑一个并不容易回答的问题，即“团队的成员之间，是如何分配共同创造的收入的？”比如，两队篮球队比赛，要比逐个队员轮流上场投篮要好看得多，能带来出多得多的收入。那么，一场无法分割的表演所带来的收入，是如何在那些水平参差的队员之间分配的呢？ 抽象地看，一个养猪场也是一个团队——它由场地、资金、劳动、管理和技术等要素共同构成，并产出混合的产品——猪肉。那么，市场是根据何种原则，将不可追溯来源的猪肉，分别归功于各种要素，并恰如其分地支付租金、利息、工资、分红和各种费用的呢？再设想，如果有位营养学教授，发明了一种“肥猪丸”，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每头猪只要吃一粒，就能增一百斤猪肉，那新增的猪肉收入将如何分配？养猪业的回报率是否会提高？ 答案是：在竞争之下，那位营养学教授会把他的“肥猪丸”卖给出价最高的养猪场，而每粒“肥猪丸”所能得到的报酬，最终将等于它带来的增值，即那一百斤的猪肉。教授发明“肥猪丸”的结局是：消费者多吃了一百斤肉，教授得到了一百斤猪肉的报酬，而其他要素提供者并不会多占教授的发明所得；而养猪业的“回报”和“成本”同步提高，故其回报率不是大幅上升，而是始终向市场上的一般资本回报率靠拢。换言之，在竞争之下，任何团队或企业，其内部各种要素所得的报酬，都将趋向于它们各自给团队或企业带来的边际贡献。 让我们回看出租车的收入分配问题。出租车服务是垄断行业，政府严格控制发牌数量，而没有牌照参与营运是违法行为，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因此，出租车的车资，是高额的垄断收入。问题是，高额垄断收入，究竟是“出租车服务”中的哪种要素带来的呢？显然，不是汽车、不是汽油、也不是司机的劳动，而是牌照。既然如此，那么超出市场竞争价格部分的垄断收入，就应该且只会归牌照的所有人所得。 肢解“出租车服务”的各项要素，能把问题看得分明。假如车主得不到购置汽车所应得到的资本收益，他就会将资金转为其他用途，那出租车司机就会无车可开；假如出租车司机改行能赚得更多，他就不会继续当出租车司机，那出租车就会无人来开；而假如出租车牌照能够赚取比其他投资更高的回报，人们就会哄抢出租车牌照，直到出租车牌的价格飙升，令其资金回报率跌到一般回报率水平为止。 由此可见，出租车司机缴纳的“份子钱”，只是司机代“出租车牌投资者”收取的投资回报而已。既然是代收的营业收入，那就不是司机的收入。这好比超市的收银员，主要是代别人收钱一样。份子钱源自特许经营，要消灭份子钱，就必须取消特许经营。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出租车营运从“发牌制”改为“登记制”，不管是私人还是公司，都可以到政府那里登记，声称自己要加入营运；而政府只负责记录和核实来人提供的资料，以备乘客投诉和其他安全防备之用。 这种改革，得益的当然是消费者；问题是，哪些人会坚决反对这样的政策？出租车牌投资者首先反对。政府增发牌照，改变了他们的投资预期，损害了他们的投资收益。其次是出租车司机，因为他们原先享受到的“行业壁垒”消失了，他们不得不与过去的“黑车司机”同台共舞。要知道，出租车司机的竞争对手，是黑车司机；前者的工资水平，是由后者决定的。 再看ZARA的例子。一件ZARA时装的售价，由生产和销售环节中无数的要素瓜分，任何一种要素所占的分配比例，都是由它在别处的回报率决定的。具体而言，巴西“血汗工厂”中的工人的工资，不是由ZARA老板的贪婪、或ZARA消费者的无良决定的，而是由千千万万和这些巴西工人的情况相近的越南工人、印度工人或墨西哥工人决定的。 可与《财经》的这篇报道相提并论的，是先前《中国企业家》杂志声称：“富可敌国的苹果背后，是不为人知的巨抠：苹果生产线上，每个工作桌上原本有两根灯管，要求关闭一根后，每条生产线每个月可以节约101.46美元；32G容量3G版本的iPad2，制造成本仅287美元，毛利率高达60%。成本低，价格却不便宜，业界对苹果的‘暴利’产生了疑问。” 我的评论是：（1）所谓“暴利”，其实是应归股东所得的“资本的市场回报”。若股东拿不到这“暴利”，就会把资金转投别处，苹果就无法顺利开展研发和再投资。（2）这些拿“暴利”的股东，与富士康工人之间，是合作而非竞争关系；越南工人才是富士康工人的竞争对手，前者的竞争力决定了后者的工资水平。 人人都有同情心，见到“血汗工厂”不免难过；但受过经济学训练后，我便知道之所以有“血汗工厂”，是因为有更血汗的农村的缘故。我不希望自己购买的衬衫和电子产品，是由童工在恶劣的环境下生产的；但受过经济学训练后，我便知道如果我抵制这些产品，那些童工的处境只会变得更糟，而不会因此就去上学。的确，有人应该受到谴责，但那往往不是企业家和消费者。 &#16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巴西“血汗工厂”中的工人的工资，不是由ZARA老板的贪婪、或ZARA消费者的无良决定的，而是由千千万万和这些巴西工人的情况相近的越南工人、印度工人或墨西哥工人决定的。<span id="more-1579"></span></p>
<p><span style="color: #888888;">《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1）</span></p>
<p><strong>工资是如何被决定的</strong></p>
<p>薛兆丰<br />
2011年8月29日</p>
<p>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最近成了城中议论的话题。由于出租车收入的大部分，落到出租车牌所有者的手上，而只剩小部分归司机支配，所以公众普遍同情司机，认为他们受了剥削。许多人呼吁对出租车牌所有者施压，逼他们向出租车司机多让出一点“暴利”。</p>
<p>巧的是，我写这篇专栏的当晚，看到《财经》也有一篇针对同种现象的报道：“ZARA在巴西的血汗工厂环境被指为是一种现代的奴隶制度，一条售价为126美元的ZARA牛仔裤的劳动力成本只要1.14美元，该成本由参与生产过程的7个人平分，工人们每天要在危险和不健康的环境下工作16－18个小时，每个月的工资仅为156至290美元。”</p>
<p>假如你习惯从“善恶”的角度来理解世事，那或许会得出结论，认为“出租车牌持有人”和“ZARA的老板”都比较贪婪，而那些高薪打工族的老板则比较慷慨。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改进世界的办法，要么就是团结抗争，要么就是道德教化。由此观点出发，不少人甚至还会主张政府规定工人的最低收入水平，或者主张拒买血汗工厂的产品。</p>
<p>我完全不同意这些观点和主张。我的解释如下。</p>
<p>首先，让我们考虑一个并不容易回答的问题，即“团队的成员之间，是如何分配共同创造的收入的？”比如，两队篮球队比赛，要比逐个队员轮流上场投篮要好看得多，能带来出多得多的收入。那么，一场无法分割的表演所带来的收入，是如何在那些水平参差的队员之间分配的呢？</p>
<p>抽象地看，一个养猪场也是一个团队——它由场地、资金、劳动、管理和技术等要素共同构成，并产出混合的产品——猪肉。那么，市场是根据何种原则，将不可追溯来源的猪肉，分别归功于各种要素，并恰如其分地支付租金、利息、工资、分红和各种费用的呢？再设想，如果有位营养学教授，发明了一种“肥猪丸”，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每头猪只要吃一粒，就能增一百斤猪肉，那新增的猪肉收入将如何分配？养猪业的回报率是否会提高？</p>
<p>答案是：在竞争之下，那位营养学教授会把他的“肥猪丸”卖给出价最高的养猪场，而每粒“肥猪丸”所能得到的报酬，最终将等于它带来的增值，即那一百斤的猪肉。教授发明“肥猪丸”的结局是：消费者多吃了一百斤肉，教授得到了一百斤猪肉的报酬，而其他要素提供者并不会多占教授的发明所得；而养猪业的“回报”和“成本”同步提高，故其回报率不是大幅上升，而是始终向市场上的一般资本回报率靠拢。换言之，在竞争之下，任何团队或企业，其内部各种要素所得的报酬，都将趋向于它们各自给团队或企业带来的边际贡献。</p>
<p>让我们回看出租车的收入分配问题。出租车服务是垄断行业，政府严格控制发牌数量，而没有牌照参与营运是违法行为，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因此，出租车的车资，是高额的垄断收入。问题是，高额垄断收入，究竟是“出租车服务”中的哪种要素带来的呢？显然，不是汽车、不是汽油、也不是司机的劳动，而是牌照。既然如此，那么超出市场竞争价格部分的垄断收入，就应该且只会归牌照的所有人所得。</p>
<p>肢解“出租车服务”的各项要素，能把问题看得分明。假如车主得不到购置汽车所应得到的资本收益，他就会将资金转为其他用途，那出租车司机就会无车可开；假如出租车司机改行能赚得更多，他就不会继续当出租车司机，那出租车就会无人来开；而假如出租车牌照能够赚取比其他投资更高的回报，人们就会哄抢出租车牌照，直到出租车牌的价格飙升，令其资金回报率跌到一般回报率水平为止。</p>
<p>由此可见，出租车司机缴纳的“份子钱”，只是司机代“出租车牌投资者”收取的投资回报而已。既然是代收的营业收入，那就不是司机的收入。这好比超市的收银员，主要是代别人收钱一样。份子钱源自特许经营，要消灭份子钱，就必须取消特许经营。最理想的方式，是把出租车营运从“发牌制”改为“登记制”，不管是私人还是公司，都可以到政府那里登记，声称自己要加入营运；而政府只负责记录和核实来人提供的资料，以备乘客投诉和其他安全防备之用。</p>
<p>这种改革，得益的当然是消费者；问题是，哪些人会坚决反对这样的政策？出租车牌投资者首先反对。政府增发牌照，改变了他们的投资预期，损害了他们的投资收益。其次是出租车司机，因为他们原先享受到的“行业壁垒”消失了，他们不得不与过去的“黑车司机”同台共舞。要知道，出租车司机的竞争对手，是黑车司机；前者的工资水平，是由后者决定的。</p>
<p>再看ZARA的例子。一件ZARA时装的售价，由生产和销售环节中无数的要素瓜分，任何一种要素所占的分配比例，都是由它在别处的回报率决定的。具体而言，巴西“血汗工厂”中的工人的工资，不是由ZARA老板的贪婪、或ZARA消费者的无良决定的，而是由千千万万和这些巴西工人的情况相近的越南工人、印度工人或墨西哥工人决定的。</p>
<p>可与《财经》的这篇报道相提并论的，是先前《中国企业家》杂志声称：“富可敌国的苹果背后，是不为人知的巨抠：苹果生产线上，每个工作桌上原本有两根灯管，要求关闭一根后，每条生产线每个月可以节约101.46美元；32G容量3G版本的iPad2，制造成本仅287美元，毛利率高达60%。成本低，价格却不便宜，业界对苹果的‘暴利’产生了疑问。”</p>
<p>我的评论是：（1）所谓“暴利”，其实是应归股东所得的“资本的市场回报”。若股东拿不到这“暴利”，就会把资金转投别处，苹果就无法顺利开展研发和再投资。（2）这些拿“暴利”的股东，与富士康工人之间，是合作而非竞争关系；越南工人才是富士康工人的竞争对手，前者的竞争力决定了后者的工资水平。</p>
<p>人人都有同情心，见到“血汗工厂”不免难过；但受过经济学训练后，我便知道之所以有“血汗工厂”，是因为有更血汗的农村的缘故。我不希望自己购买的衬衫和电子产品，是由童工在恶劣的环境下生产的；但受过经济学训练后，我便知道如果我抵制这些产品，那些童工的处境只会变得更糟，而不会因此就去上学。的确，有人应该受到谴责，但那往往不是企业家和消费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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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缺奶、淡奶、浓奶和毒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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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7 Jul 2011 12:33:3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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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从“缺奶”到“淡奶”，是国人饮食结构改善的重要一环，散户模式功不可没；而从“淡奶”到“毒奶”，则是悲剧，其中生乳收购国标不够切合实际，对造假者的惩罚缺乏应有的力度，都间接增加了产生悲剧的概率。 《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0） 缺奶、淡奶、浓奶和毒奶 薛兆丰 2011年7月25日 上期谈“何谓优质”，我认为降低生乳收购的国家标准，“恐怕是政府管治理念的进步”。文章刊出，引起争议。人们习以为常的想法，是标准越高越好。说“降低标准是进步”，自然令人感觉怪异。不过，读者能否再多想想，政府如果要拔高质量标准，则只需一纸空文；易如反掌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在去年毒奶事件爆发后，质检部门为什么还冒天下之大不韪，降低生奶的质量的标准？ 我推断，那是由于政策制定者意识到问题的症结，不得不通过修订质量标准，以在“缺奶”、“淡奶”与“毒奶”之间作取舍的缘故。人们有许多美好愿望，但经济学分析有时很残酷，总不忘提醒大家“现实有约束、愿望得取舍”。这是经济学者理解世事的出发点。 让我谈谈“缺奶”、“淡奶”、“浓奶”和“毒奶”的情境吧。在上世纪的九十年代以前，牛奶很稀缺，是需要靠走后门或凭医生证明才能得到的高级营养品，所以老百姓基本没有喝奶的习惯。牛奶送到家里，还要站在蜂窝煤炉前耐心地等着煮沸，稍不留心就会溢出洒掉，哭不回来。那个年代，奶质标准专为国营畜牧场而定，要求比较严苛，而散户供奶是不成规模的。简言之，那是“缺奶”的情境。 随着生活质量的改善和营养观念的普及，市场对奶制品的需求激增，而散户供奶的产业蓬勃兴起。据报道，今天全国奶制品消费量中，大约仍有七成来自于散户的供应。散户供奶，优点是供给者的进入门槛低，饲料便宜，农户家里有什么就给奶牛喂什么，千千万万散户汇集起来的总量大，能比较迅速地满足市场上不断上扬的需求；其缺点，则是由于饲料质量差异，导致生奶质量参差。简言之，那是“淡奶”的情境。 我们当然希望能尽快从“淡奶”过渡到“浓奶”。重要的一环，是产业链条的“垂直整合”，即从散户供奶，转变为乳品加工厂自给自足，并进一步完全控制饲料来源。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生产环节中因“转手”而诱发的欺诈行为，才能充分发挥品牌的抵押作用，从而保障乳品的质量。理想的做法，是一块从未被污染的净土，种植出高品质的青草，喂养从美国或澳洲进口的良种奶牛，挤出的牛奶只需要经过轻加工，便可以空运到超市或诸位的家门。 然而，对广大消费者来说，那暂时只是理想，因为世上的良种奶牛还不够多不够便宜，产业链条整合需要时间，消费者是否愿意出价还是未知数，政府也暂时不允许乳品大量进口。这些因素不能一夜解决，从“淡奶”到“浓奶”的过渡就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就必须思考质量标准来生产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问题。 以针对专业畜牧场而制定的质量标准，来规范大量新兴的散户奶源，便出现了散户奶农“造假”与乳品加工厂“防假”的长期博弈。显然，如果大量散户提供的牛奶，其平均质量被恰好挡在过高的标准之外，而不得不倒掉的话，散户造假的积极性就会大增。散户奶农自己掏钱投毒，以伪造蛋白质含量的恶性事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简言之，那是“毒奶”的情境。 让我们在这个背景下讨论修订国标带来的影响。首先要说明，并不是修订了国家标准，就可以杜绝造假，也不是说修订了国家标准，就能自动生产出足够多的优质牛奶，而是说国家标准的修订，会在边际上影响上述“缺奶”、“淡奶”和“毒奶”三种情境发生的概率。 同时要说明的是，国家标准并不等于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以法律为后盾对整个市场划定的底线。如果人们实际能力，与这条底线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那么造假的诱惑就很大，而政策制定者就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这种诱惑。另一方面，单个企业不仅可以有很高的标准，而且可以有很多种标准。不同品牌和不同档次的产品，在消费者市场上互相竞争，优胜劣汰，那才是质量进步的根源。回望历史，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企业竞争出来的，而不是政府规定出来的。 显然，从“缺奶”到“淡奶”，是从无到有，是进步。进步往往是渐进的。不切实际地拔高标准，会适得其反。到底是要防伪防骗，还是要防劣防次，我们得作清楚的区分。 不难想见，如果政府规定所有食肆，都必须达到麦当劳餐厅的卫生标准，那么全国过半的白领就会遭遇早午饭难问题，而像北京的簋街那样的廉价食肆也会大量倒闭；同样，如果政府规定所有家具必须达到哪怕只是“达芬奇”的标准，相信也有过半的市民将无床可卧；再到牛奶，如果标准适当放宽，并且鼓励厂商如实汇报其品质，并收取较便宜的价格，那么散户造假的诱惑就会大减。这样的牛奶喝下去，虽然营养较少，但还不至于中毒。 坊间还有一种说法，是政府之所以降低质量标准，是由于质检部门被乳业大厂劫持的结果。我认为这不合逻辑。提高国家标准，对大厂商而言，恰恰是利大于弊的。这是因为一般工厂越大，自养奶牛就越多，奶质就越容易达标。若硬性拔高国标，并加上严格执法，首当其冲的是提供低质奶的散户奶农和购买廉价奶的穷人：前者要么倒奶，要么造假；后者要么喝不上奶，要么喝上毒奶。 那么，在新国标下，生乳的蛋白质含量每百克2.95克降低到2.8克，细菌总数从50万个大幅度提高到200万个，对成品奶究竟造成多大影响？根据央视新闻介绍，一个体重为60公斤的人，每天需要摄入60克蛋白质；而一盒250毫升的牛奶，在旧国标下应该含7.375克蛋白质，在新国标下则应该含7克，两者相差0.375克，仅占人体每日所需摄入量的0.625%；而生乳的细菌数，经杀菌处理后，完全可以达到接近无菌的状态，只是杀菌的力度越大，牛奶的营养成分会打折扣而已。 从“缺奶”到“淡奶”，是国人饮食结构改善的重要一环，其中散户模式功不可没；而从“淡奶”到“毒奶”，则是悲剧，其中生乳收购国标不够切合实际，以及司法体系对造假者的惩罚缺乏应有的力度，都间接增加了产生悲剧的概率。适当放宽生乳国标，加重对造假者的惩罚，均有助于减少造假和投毒的悲剧；至于从“淡奶”到“浓奶”的过渡，最好还是交给企业，让它们在诚实的竞争中，按消费者投钞票的意愿，水到渠成式地进步为宜。 相关阅读： 信息不对称与市场解决之道 医患之间的信任 信守承诺才能走出去 何谓优质 &#16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从“缺奶”到“淡奶”，是国人饮食结构改善的重要一环，散户模式功不可没；而从“淡奶”到“毒奶”，则是悲剧，其中生乳收购国标不够切合实际，对造假者的惩罚缺乏应有的力度，都间接增加了产生悲剧的概率。<span id="more-1575"></span></p>
<p><span style="color: #888888;">《经济观察报》之“法律、管制与经济增长”专栏（20）</span></p>
<p><strong>缺奶、淡奶、浓奶和毒奶</strong></p>
<p>薛兆丰<br />
2011年7月25日</p>
<p>上期谈“何谓优质”，我认为降低生乳收购的国家标准，“恐怕是政府管治理念的进步”。文章刊出，引起争议。人们习以为常的想法，是标准越高越好。说“降低标准是进步”，自然令人感觉怪异。不过，读者能否再多想想，政府如果要拔高质量标准，则只需一纸空文；易如反掌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在去年毒奶事件爆发后，质检部门为什么还冒天下之大不韪，降低生奶的质量的标准？</p>
<p>我推断，那是由于政策制定者意识到问题的症结，不得不通过修订质量标准，以在“缺奶”、“淡奶”与“毒奶”之间作取舍的缘故。人们有许多美好愿望，但经济学分析有时很残酷，总不忘提醒大家“现实有约束、愿望得取舍”。这是经济学者理解世事的出发点。</p>
<p>让我谈谈“缺奶”、“淡奶”、“浓奶”和“毒奶”的情境吧。在上世纪的九十年代以前，牛奶很稀缺，是需要靠走后门或凭医生证明才能得到的高级营养品，所以老百姓基本没有喝奶的习惯。牛奶送到家里，还要站在蜂窝煤炉前耐心地等着煮沸，稍不留心就会溢出洒掉，哭不回来。那个年代，奶质标准专为国营畜牧场而定，要求比较严苛，而散户供奶是不成规模的。简言之，那是“缺奶”的情境。</p>
<p>随着生活质量的改善和营养观念的普及，市场对奶制品的需求激增，而散户供奶的产业蓬勃兴起。据报道，今天全国奶制品消费量中，大约仍有七成来自于散户的供应。散户供奶，优点是供给者的进入门槛低，饲料便宜，农户家里有什么就给奶牛喂什么，千千万万散户汇集起来的总量大，能比较迅速地满足市场上不断上扬的需求；其缺点，则是由于饲料质量差异，导致生奶质量参差。简言之，那是“淡奶”的情境。</p>
<p>我们当然希望能尽快从“淡奶”过渡到“浓奶”。重要的一环，是产业链条的“垂直整合”，即从散户供奶，转变为乳品加工厂自给自足，并进一步完全控制饲料来源。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生产环节中因“转手”而诱发的欺诈行为，才能充分发挥品牌的抵押作用，从而保障乳品的质量。理想的做法，是一块从未被污染的净土，种植出高品质的青草，喂养从美国或澳洲进口的良种奶牛，挤出的牛奶只需要经过轻加工，便可以空运到超市或诸位的家门。</p>
<p>然而，对广大消费者来说，那暂时只是理想，因为世上的良种奶牛还不够多不够便宜，产业链条整合需要时间，消费者是否愿意出价还是未知数，政府也暂时不允许乳品大量进口。这些因素不能一夜解决，从“淡奶”到“浓奶”的过渡就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就必须思考质量标准来生产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问题。</p>
<p>以针对专业畜牧场而制定的质量标准，来规范大量新兴的散户奶源，便出现了散户奶农“造假”与乳品加工厂“防假”的长期博弈。显然，如果大量散户提供的牛奶，其平均质量被恰好挡在过高的标准之外，而不得不倒掉的话，散户造假的积极性就会大增。散户奶农自己掏钱投毒，以伪造蛋白质含量的恶性事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简言之，那是“毒奶”的情境。</p>
<p>让我们在这个背景下讨论修订国标带来的影响。首先要说明，并不是修订了国家标准，就可以杜绝造假，也不是说修订了国家标准，就能自动生产出足够多的优质牛奶，而是说国家标准的修订，会在边际上影响上述“缺奶”、“淡奶”和“毒奶”三种情境发生的概率。</p>
<p>同时要说明的是，国家标准并不等于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以法律为后盾对整个市场划定的底线。如果人们实际能力，与这条底线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那么造假的诱惑就很大，而政策制定者就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这种诱惑。另一方面，单个企业不仅可以有很高的标准，而且可以有很多种标准。不同品牌和不同档次的产品，在消费者市场上互相竞争，优胜劣汰，那才是质量进步的根源。回望历史，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企业竞争出来的，而不是政府规定出来的。</p>
<p>显然，从“缺奶”到“淡奶”，是从无到有，是进步。进步往往是渐进的。不切实际地拔高标准，会适得其反。到底是要防伪防骗，还是要防劣防次，我们得作清楚的区分。</p>
<p>不难想见，如果政府规定所有食肆，都必须达到麦当劳餐厅的卫生标准，那么全国过半的白领就会遭遇早午饭难问题，而像北京的簋街那样的廉价食肆也会大量倒闭；同样，如果政府规定所有家具必须达到哪怕只是“达芬奇”的标准，相信也有过半的市民将无床可卧；再到牛奶，如果标准适当放宽，并且鼓励厂商如实汇报其品质，并收取较便宜的价格，那么散户造假的诱惑就会大减。这样的牛奶喝下去，虽然营养较少，但还不至于中毒。</p>
<p>坊间还有一种说法，是政府之所以降低质量标准，是由于质检部门被乳业大厂劫持的结果。我认为这不合逻辑。提高国家标准，对大厂商而言，恰恰是利大于弊的。这是因为一般工厂越大，自养奶牛就越多，奶质就越容易达标。若硬性拔高国标，并加上严格执法，首当其冲的是提供低质奶的散户奶农和购买廉价奶的穷人：前者要么倒奶，要么造假；后者要么喝不上奶，要么喝上毒奶。</p>
<p>那么，在新国标下，生乳的蛋白质含量每百克2.95克降低到2.8克，细菌总数从50万个大幅度提高到200万个，对成品奶究竟造成多大影响？根据央视新闻介绍，一个体重为60公斤的人，每天需要摄入60克蛋白质；而一盒250毫升的牛奶，在旧国标下应该含7.375克蛋白质，在新国标下则应该含7克，两者相差0.375克，仅占人体每日所需摄入量的0.625%；而生乳的细菌数，经杀菌处理后，完全可以达到接近无菌的状态，只是杀菌的力度越大，牛奶的营养成分会打折扣而已。</p>
<p>从“缺奶”到“淡奶”，是国人饮食结构改善的重要一环，其中散户模式功不可没；而从“淡奶”到“毒奶”，则是悲剧，其中生乳收购国标不够切合实际，以及司法体系对造假者的惩罚缺乏应有的力度，都间接增加了产生悲剧的概率。适当放宽生乳国标，加重对造假者的惩罚，均有助于减少造假和投毒的悲剧；至于从“淡奶”到“浓奶”的过渡，最好还是交给企业，让它们在诚实的竞争中，按消费者投钞票的意愿，水到渠成式地进步为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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